关于建立威海市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1997年1月28日威发[1997]4号发布)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和省
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建立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保障的原则。建立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整个保障
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责任和义务的统一。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以政府保障
为主,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制定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的是保障
农村贫困者的基本生活、维持其生存权益。因此,在确定保障标准时,要从财政的
承受能力和农村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出发,客观科学地确定。
(三)坚持鼓励贫困户自强自立的原则。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重点是保障农村老
幼病残人员,对尚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应鼓励其参加劳动,自力更生,生产自救;
对尚有劳动能力而无故不参加劳动的农村人口,不予保障。
(四)坚持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原则。
二、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确定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我市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
其计算包括有价收入和口粮部分。口粮每人每年200公斤,折款300元计入保障线内。
农村人口家庭收入包括:
(一)家庭成员所从事的种植、养殖、饲养、加工、捕捞、商贸、劳务等收入;
(二)家庭成员所获得的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助、退休金、加班费、失业
金和救济金、保险金、租金、息金等收入;
(三)接受的赡养、扶养费等;
(四)获得的其他合法收入。
凡年人均纯收入达不到600元的农村人口予以保障。
三、保障对象的范围
凡在威海市范围内居住并具有威海市范围内农村常住户口的农村人口(不含已
有政策保障的),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
障线者,列为救济保障对象:
(一)无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农村人口;
(二)家庭中虽有劳动力,但因赡养、抚养系数高、收入低而生活困难的农村人
口;
(三)家庭成员因病、残疾、年老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村人
口;
(四)其他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
四、社会保障金的来源和管理使用
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市财政负担10%,其余部分由市(区)、镇、
村三级统筹解决,其中所需口粮由保障对象所在村民委员会负担。具体统筹办法和
比例,由各市区研究确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储
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按时向各镇拨付,由各镇向被保障对象发放;财政部门
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社会保障金的合理使用。
五、社会保障金的申领和发放程序
对属于保障对象范围的农村人口,由户主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
写《社会保障金申请表》;村民委员会要对其填写的家庭成员和实际收入等状况逐
项进行核实,经村民小组民主评议,由村民委员会签署申报意见报送所在镇政府审
查后,由镇人民政府统一上报所在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
社会监督。经审查批准为保障对象,由批准机关发给《社会保障金领取证》,保障
对象凭《社会保障金领取证》领取社会保障金。
《社会保障金申请表》、《社会保障金领取证》,由威海市民政局统一印制。
实施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实行动态管理。被保障的农村人口,每年度
要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据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状况。各村民委员会要在每个年
度对本村被保障人口家庭状况进行复核,认定下年度领取保障金的对象。对家庭收
入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已保障对象停发保障金;对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
尚未实行保障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六、实行政策优惠,切实提高被保障对象的生活水平
(一)优先推荐被保障对象成年子女到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就业,优先安置有劳
动能力的残疾人到福利企业就工。
(二)鼓励和支持被保障对象自我保障、生产自救。
(三)各村民委员会对被保障对象除供应口粮外,还要制定相应措施,对其治病、
修缮房屋等提供帮助。
七、各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八、本意见自1997年1月实施,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威海市民政局负责解
释。
关于建立威海市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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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威海市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1997年1月28日威发[1997]4号发布)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和省
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建立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保障的原则。建立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整个保障
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责任和义务的统一。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以政府保障
为主,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制定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的是保障
农村贫困者的基本生活、维持其生存权益。因此,在确定保障标准时,要从财政的
承受能力和农村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出发,客观科学地确定。
(三)坚持鼓励贫困户自强自立的原则。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重点是保障农村老
幼病残人员,对尚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应鼓励其参加劳动,自力更生,生产自救;
对尚有劳动能力而无故不参加劳动的农村人口,不予保障。
(四)坚持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原则。
二、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确定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我市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
其计算包括有价收入和口粮部分。口粮每人每年200公斤,折款300元计入保障线内。
农村人口家庭收入包括:
(一)家庭成员所从事的种植、养殖、饲养、加工、捕捞、商贸、劳务等收入;
(二)家庭成员所获得的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助、退休金、加班费、失业
金和救济金、保险金、租金、息金等收入;
(三)接受的赡养、扶养费等;
(四)获得的其他合法收入。
凡年人均纯收入达不到600元的农村人口予以保障。
三、保障对象的范围
凡在威海市范围内居住并具有威海市范围内农村常住户口的农村人口(不含已
有政策保障的),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
障线者,列为救济保障对象:
(一)无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农村人口;
(二)家庭中虽有劳动力,但因赡养、抚养系数高、收入低而生活困难的农村人
口;
(三)家庭成员因病、残疾、年老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村人
口;
(四)其他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
四、社会保障金的来源和管理使用
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市财政负担10%,其余部分由市(区)、镇、
村三级统筹解决,其中所需口粮由保障对象所在村民委员会负担。具体统筹办法和
比例,由各市区研究确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储
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按时向各镇拨付,由各镇向被保障对象发放;财政部门
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社会保障金的合理使用。
五、社会保障金的申领和发放程序
对属于保障对象范围的农村人口,由户主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
写《社会保障金申请表》;村民委员会要对其填写的家庭成员和实际收入等状况逐
项进行核实,经村民小组民主评议,由村民委员会签署申报意见报送所在镇政府审
查后,由镇人民政府统一上报所在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
社会监督。经审查批准为保障对象,由批准机关发给《社会保障金领取证》,保障
对象凭《社会保障金领取证》领取社会保障金。
《社会保障金申请表》、《社会保障金领取证》,由威海市民政局统一印制。
实施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实行动态管理。被保障的农村人口,每年度
要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据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状况。各村民委员会要在每个年
度对本村被保障人口家庭状况进行复核,认定下年度领取保障金的对象。对家庭收
入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已保障对象停发保障金;对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
尚未实行保障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六、实行政策优惠,切实提高被保障对象的生活水平
(一)优先推荐被保障对象成年子女到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就业,优先安置有劳
动能力的残疾人到福利企业就工。
(二)鼓励和支持被保障对象自我保障、生产自救。
(三)各村民委员会对被保障对象除供应口粮外,还要制定相应措施,对其治病、
修缮房屋等提供帮助。
七、各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八、本意见自1997年1月实施,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威海市民政局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