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类 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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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印历史反革命案改判】李开印,男,1903年5月出生。1951年2月26日,
因反动地主罪被肥城县人民法庭判处死刑,同年3月4日,经泰安中级人民法院批准
执行死刑。其子李洪耀不服判决,以其父是开明地主,不是伪区长,没有贩卖假币
为由,长期申诉,要求为其父平反。1998年5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再审。
经再审查明:李开印,原系开明士绅,于1937年参加抗日,曾担任八路军某部
副团长,根据组织需要留在地方工作。原判决共认定五项犯罪事实。其中,贩卖假
币、出卖村民给敌人当兵、剥削佃户三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打人
致伤、逼人成病两项,事实存在,但根据当时党的有关政策,应既往不咎,不认定
犯罪。据此,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宣告被告人李开印无罪。至此,
这起长达47年的错案得到彻底纠正。

【王永强故意杀人案】 1998年12月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
永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永强, 男,46岁,原系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法院执行庭副庭长。1998年7月
22日上午,王永强带领本庭工作人员刘某、宋某,在北庄中心法庭帮助工作的单某
的带领下, 到徐庄镇执行案件。下午3时许,王永强等人酒后到石门水库洗澡。因
王永强等多数人不会游泳,即找到水库承包人李某,由李某将王永强等人带到水库
西岸浅水区洗澡。这时,正在附近浅水区戏水的米永(11岁)及其兄米鑫(13岁)也来
到王永强等人中间,并与王永强泼水嬉闹。当其他人上岸时,王永强先将米鑫推开,
米鑫潜入水中从王身后游向西岸。尔后,王永强又将继续与其嬉闹的米永托起向东
推去。米鑫见状大喊:“俺弟弟不会水”。在喊的瞬间王永强已将米永推向深水区,
米永当即下沉。米鑫在岸边高声呼救,王永强站在原地未动。其他人虽尽力施救,
但未能将米永救出。米永终因溺水死亡。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
王永强在不知米永是否会游泳的情况下,将其推入深水,眼见其溺水下沉而不施救,
放任了米永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马洪庆等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 1994年10月8日,泰山区公安分局徐家楼派
出所原所长马洪庆,指派该所联防队员张文、段忠仁和司机任延春,将有偷自行车
嫌疑的微山县马坡乡西程堂村村民张现春、张桂荣夫妇押至徐家楼派出所。马洪庆
在没有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安排张文、段忠仁等审讯张现春和张桂荣。为
逼取口供,马洪庆、张亚成、张文、段忠仁先后对张现春以脚踢、橡皮警棍抽打等
手段, 拷打折磨达6小时之久,致其当场昏迷。期间,马、段二人还轮流击打张桂
荣面部、胸部。马洪庆又令张文、段忠仁将张现春拖入车库。当晚23时许,值班人
员发现张现春仍昏迷不醒,即送往市中心医院抢救。马洪庆赶到医院后得知张伤势
严重,生命垂危。便编造谎言,将正在抢救中的张现春转往不具备抢救条件的一私
人诊所,致使张现春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马洪庆又伙同张亚成、段忠仁、任延春
于9日晚,将张的尸体掩埋于泰汶路与万官路交叉路口处,后又召集并授意张亚成、
段忠仁、任延春订立攻守同盟,并亲自编造张现春的供述材料和逃跑经过,掩盖罪
行长达4年之久。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洪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故意伤害罪, 判处张亚成有期徒刑10年;其他3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
役。

【于宪博盗窃、抢劫、故意杀人案】于宪博,男,24岁,泰安市郊区夏张安子
石村农民,退伍军人。
1998年1月2日凌晨,于犯在泰安市郊区公安分局办公楼,盗窃“七七”式手枪
一支,子弹80余发。同月21日9时许,于犯在泰城财西街财顺旅社开枪将店主击毙,
将在场的赵某打伤。同年2月,于犯携枪窜至陕西省潼关县太洲金矿。4月11日凌晨,
在该矿抢劫中开枪打死一人,打伤一人。另外,于犯在1997年6月至1998年1月间,
在泰城盗窃作案5起, 盗窃现金6200元、照相机一部等物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盗窃枪支、弹药罪,依法判处于宪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
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
金10000元; 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000元。省法院二审驳回于宪博的上诉,9月28日,被
依法执行死刑。
(王勇)

【岱宗坊被撞损案】1998年7月3日,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岱宗坊被撞损一
案,经泰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
灿河有期徒刑5年。 同时,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刘灿河、张明录分别赔偿市文物
事业管理局修复岱宗坊费用6万元和1.51万元。
被告人刘灿河, 男,泰山区徐家楼乡小白峪村农民。1997年10月4日,刘灿河
从新泰市沈家庄镇农民张明录处,非法购买无牌照“黄河牌”自卸大货车一辆,从
事个体运输。 5月21日晚10时许,天下小雨,刘灿河无证驾驶该车,沿红门路由北
向南行驶,行至岱宗坊时,因该车雨刷器制动不良,加之刘灿河左眼失明,且超速
行驶,致该车撞在岱宗坊西侧,导致柱石移位,牌坊严重歪闪,部分构件受损。
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多次
亲临现场办公,使岱宗坊在短时间内得以修复。对这起交通肇事案,泰山区法院依
法受理,指派有丰富审判经验的人员组成了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了犯罪事实,认
为:被告人刘灿河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旧机动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情节特别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明录违
反工商行政和车辆管理法规,无证经营并非法将自己购买的旧机动车卖给刘灿河,
应与刘灿河共同承担修复岱宗坊的费用。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贾汇明贾丰元)
编辑·校对周美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