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类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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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泰安仲裁委员会,全年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类合
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7件,标的额近1000万元。其中结案24件,为当事人挽
回经济损失600多万元, 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发挥了应有作
用。①严把立案审批关。针对大量合同仲裁协议不尽完善的实际,设立专人负责立
案审查,对仲裁法实施前与实施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进
行了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都补签了规范的仲裁协议。对于复杂案件,及时
组织会审,集体研究。②规范仲裁协议。一是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先后与市经
贸委、市外经贸委、市工商局、市乡镇企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仲裁
法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通知》,积极向工交财贸企业、涉外企业和乡镇企业宣
传仲裁法,规范仲裁协议。针对涉外经济纠纷的特殊性,在与市外经贸委的联合通
知中,着重强调了国办发[1996]22号文件有关“国内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也可受
理涉外经济纠纷” 的规定。二是巩固和发展仲裁联系点。在上年确定的100家联系
点的基础上, 会同市合同管理协会将500家会员单位发展为仲裁联系点,指导单位
规范了合同仲裁条款。③聘任仲裁员,召开了部分仲裁员座谈会。根据仲裁业务的
开展情况, 按照仲裁法规定的条件及时聘任了4名仲裁员。其中有在法院长期从事
执行工作的法官, 也有省政法干部学院从事法律教学研究的专家教授。8月中旬,
结合纪念仲裁法实施三周年,召开了驻泰城部分仲裁员座谈会。④建立案件调度制
度, 严格执行审限规定。一般案件4个月内结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适
用简易程序, 2个月内结案,案情复杂需延期审理的,按程序报批。对审理情况一
月一调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⑤理顺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一是加强了与法院的联
系。坚持从维护和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高度去认识和处理同审判部门的关系,主动
接受法院监督,就仲裁协议效力认定、财产与证据保全、仲裁裁决执行等问题与市
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协商,达成了共识。市中级法院专门下发了[1998]13号文件,
明确了上述有关问题。二是与物价部门建立了联系。随着业务的开展,一些案件开
始涉及到物品的价值认定和价格评估问题, 为此与市物价局在5月份联合下发了
《关于认真落实仲裁法切实做好仲裁案件物品价值认定工作的通知》。通知决定,
今后市仲裁委仲裁的案件,凡涉及到物品价值认定或价格评估的,均委托市物价局
价格信息中心进行认定。

【仲裁宣传调研】 ①利用新闻媒体, 宣传、介绍仲裁知识。《泰安日报》、
《泰安广播电视报》 先后刊登《仲裁工作步入规范》等13篇稿件。9月份,与泰安
广播电台共同主持了《东岳晨风--仲裁专题》节目,系统介绍了仲裁有关知识,并
进行了有奖竞答。 先后在《泰安工作》、《泰安论坛》、《泰安人大》刊发了3篇
理论文章,就如何搞好仲裁工作,如何正确认识与审判部门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有
益的探讨。 ②加强理论研讨和对外交流,规范仲裁工作程序。参加了3月份在桂林
召开的全国仲裁理论研讨论会和6月份在济南召开的全省仲裁工作会议, 并结合泰
安市的实际研究了贯彻落实意见。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仲裁工作》
的通知。先后与潍坊、东营及上海、郴州、日照、宝鸡等仲裁委交流了开拓业务方
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探讨了仲裁理论与实务方面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制订、
修订、完善了《岗位目标责任制》等规章,完善了有关制度,规范了仲裁工作程序。

【设立专家咨询机构】年内,为切实保障仲裁质量,经仲裁委主任会议决定,
设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对重大疑难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对仲裁委的
工作和全市仲裁事业的长远发展提出建议。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委员6人,组成人员均为法律、经济、科技、金融、房地产等方面的专家。
(安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