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 重要文件选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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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1998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
(1998年3月31日)
1998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全面推进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一年。
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巩
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以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为目标,以小康
建设为总抓手,以拓展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建立多元化的农村产权关系为基础,
以全面实施农业产业化为突破口,发挥区域经济优势,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推进农
业科技革命,改善生产生态环境,推动农业走高产、优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的路
子。 主要目标任务是:确保主要农产品稳定增长,粮食总产达到275万吨;农业增
加值增长6%,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5%。

一、稳定、完善和落实政策,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
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各级要严格按照中央规定,切实搞好土
地承包期延长和土地承包合同的规范与管理工作。凡是第一轮承包到期的,都要无
条件地延长30年不变。决不允许借机硬性推行“两田制”、随意缩短土地承包期、
抬高承包费、多留机动田,以进一步稳定承包关系,保持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同时,要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
制,逐步形成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结
合的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系列化服务。
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认真做好农民负担计提乡改村试点工作,切实核实人均纯
收入, 把农民负担严格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进一步搞好涉及农民负
担的文件、项目的清理、把关工作,堵住源头,减轻农民的隐形和社会负担,防止
农民负担反弹。继续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加强监督检查,
加大执法管理力度,对违背中央政策规定、继续加重农民负担的,要严肃查处。
继续落实好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坚决做到不向农民“打白条”,不代扣农业税
以外的其他税费,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加大对农业的投入。继续提高计划内财政信贷资金用于农业的比重。凡是中央、
省委明确规定的,要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其中,新增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农业的
部分应占一半以上,财政支农资金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幅度,新
增贷款规模用于农业的比重不低于12%~13%。要抓好各种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
确保足额提取,专款专用。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以及社会各方面向农业投资,以建
立多渠道引资入农的新机制,切实把全市农业发展建立在不断增加投入的基础之上。

二、全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提高农村经济整体素质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进
程,通过产业化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是提高农业整体效益的有效途径。要按照市
场需求、资源条件和产业政策,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稳步推进。
要因地制宜培植主导产业,以生产专业化引导发展当地的特色农业产业。继续
贯彻“决不放松粮食生产,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在确保粮棉油稳定增长的
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立足资源优势,进一步调整农产品品种结构,着力抓好蔬
菜、畜牧、林果等专业及名优特新稀外产品生产。在全市逐步培植起具有地方特色、
竞争力强、效益高的粮油、瓜菜、果品、畜牧、水产、花卉苗木、食用菌、蚕茧及
制种等优势产业,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大力培育和开拓市场,以市场流通拉动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要围绕主导产品
和支柱产业,搞好规划论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完善、建设好农产品专业
批发市场。通过加强通讯信息、加工包装、运输贮藏、饮食服务等配套基础设施建
设,完善整体服务功能,提高市场档次和容量。通过展销、洽谈、广告宣传等多种
形式,组织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把更多的农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实行优惠
政策,鼓励农民进入流通领域,发展集体、个体私营、联营等各种形式的购销服务
组织,多渠道搞活流通,繁荣市场,以市场拉动实现区域农业生产专业化。
要加强龙头企业建设,带动农业的一体化经营。建设龙头企业,要打破行业、
区域、所有制界限,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和国家产业政策,围绕全市农业的主导产品,
从渠道建设培育好龙头企业,组织好生产、加工和销售。要按照高起点、大规模、
带动能力强的要求,通过联合兼并、资产重组、新上项目等形式,膨胀规模,扩大
生产,建设大龙头,带动大产业。逐步建成年销售额过亿元,利税过千万元的跨乡
镇、 跨县市区的龙头企业20家;年销售额过5000万元,利税过500万元的龙头企业
100家。 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选择好自己的龙头企业与农户、龙头企业与合作经
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的利益关系,推进产业化与合作经济组织的有机结合,
建立健全一体化经营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全市农业产业化向高层
次、高水平迈进。
要抓好基地小区建设,以布局区域化推进产业化。通过基地、小区建设,促进
和实现企业带基地,基地连农户和农、工、贸一体化,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规模
效益。

三、认真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农业要再上新台阶、实现
新突破,关键在科技。要坚持把农业科技摆到第一生产力的位置。
继续抓好种子工程建设。按照农业良种产业开发实施方案的要求,继续落实投
入措施,加快小麦、玉米、棉花、花生、地瓜、蔬菜、果树、肉牛、瘦肉型猪、羊、
水产等11个方面的良种产业化开发步伐,尽快形成规模,发挥效益。
加大农业实用技术推广普及力度。种植业,重点抓好农作物良种、配方施肥、
秸杆高温堆腐还田、保护地栽培、间作套种、病虫害综合防治、旱作农业等技术的
推广。林果业,重点搞好果树保护栽培,更新改接良种10万亩。水利水产业,重点
推广节水灌溉、水产品“三围”精养等技术。畜牧业,重点推广畜禽良种改良、快
速育肥、暖圈饲养、配合饲料、程序化免疫、规模饲养、秸杆养畜过腹还田、综合
卫生防疫等8项实用技术, 其中肉牛改良率达45%以上,猪二、三元杂交率达到90
%以上,青贮氨化10亿公斤。农业机械化工作,抓好机械深耕深松、小麦精播、玉
米套种、机械青贮等节本增效工程技术,重点突破小麦、玉米联合机收,秸杆直接
还田,化肥机械深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机械化施工等技术。
切实抓好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应用。充分发挥驻泰大中专院校、科研单
位多的优势,搞好共建活动。要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围绕制约全市农业发展的关
键课题,组织好联合攻关,大胆吸收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力争在农业生物
技术、信息技术、资源利用、农副产品深加工和生态保护技术等关键领域,实现新
突破。要进一步办好农业新技术开发区,使其真正成为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应用的前
沿阵地。
要按照发展市场农业的要求,鼓励农业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面向农业生产第
一线,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科技承包等形式,参与农业开发经营。加大农业科
技人才的培训、培养。健全完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全面抓好对基层干部和广大农
民的科技培训工作,全年培训农民100万人次。

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坚持不懈
地抓好以治水为重点的农业基本建设。坚持抗旱、防汛两手抓,走抗旱、防涝、蓄
水、节水相结合,发展节水农业的路子。大力发展“三灌”(大田喷灌、果树微灌、
蔬菜滴灌)工程。全市计划开工项目2.5万处,投资2.48亿元,投工8100万个,新增
有效灌溉面积10万亩,恢复改善50万亩,发展节水灌溉25万亩,除涝10万亩,解决
30个村、 2.5万人吃水难问题。继续搞好大汶河防洪治理工程建设,完成一期工程
扫尾,实施二期工程建设。完成投资2500万元,其中市及市以下1500万元,完成建
筑物配套、防汛桥桥面及险工处理等。并规划完成一批引汶补源工程项目,实施泮
河蓄水补源工程。要深化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对小型水利工程拍卖、租赁经营
步伐,对中小型水利工程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开发。
加强生态农业建设。以实施水土保持综合措施为重点,统一规划,综合治理,
规模治理。全市计划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00平方公里,改善提高面积100平方公
里,其中坡改梯5万亩,发展水保林6万亩,搞好封山育林育草。完成马蹄峪、木营、
大胡、西张、柳沟、孙楼、沟流、金山口、汉马河、黄崖、黄花岭、大津口12个小
流域综合治理,推进小流域经济的建设。同时,要大力搞好高标准农田林网建设和
堰边开发,建造良好的农区生态环境。
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山区开发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综合治理,规模治
理,加快步伐。湖库区开发,重点抓好东平湖综合开发。按照总体规划要求,继续
抓好开发“项目、资金、人员、服务”四落实,加快东平湖综合开发建设进度。继
续抓好高值田开发和以中低产田改造为主的黄淮海平原农业综合开发。组织好世行
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的实施。要进一步提高标准,注重效益,力争再登新
台阶。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禁乱占滥用耕地,开发复垦土地资源,新增耕地面积
1.2万亩。 大力发展气象事业,开展好人工增雨防雹工作,做好灾害性、关键性、
转折性天气预测预报,趋利避害,不断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防灾抗灾能力。

五、不断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所有制结构
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和管理机制。要因
地制宜,采取措施,加快发展,不断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实力,力争今年全面解决全
市村集体基本无公共积累、无经营项目、无收入来源、无服务功能的“空壳”问题。
切实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当前,重点搞好清产核资,摸清家底,
建章立制,加强经营管理。要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租赁、拍卖、承
包经营等多种形式,活化存量资产,搞好资产运营,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确
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支持和鼓励其他经济成份,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参与集体
经济建设。
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在发展合作与联合上,要允许多种形式,不
强求一个模式。既要改造社区合作组织,更要不断发育跨社区的、专业性的合作与
联合组织;既要发展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合作组织,更要广泛发育个人产权为基础的
新的合作与联合,特别是要大力引导和发展农村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对农民自主
建立的各种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组织,要积极支持、
鼓励和引导。不论采取哪种合作与联合形式,都要以家庭生产经营为基础,尊重农
民的意愿,循序渐进,避免一哄而起。
鼓励和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经济。要把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
重要组成部分来抓,促其健康发展。

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民主制度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
事业协调发展农村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在农村全部工作的基础。要坚持不懈地抓好
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要把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摆到农村工作
的重要位置,切实抓出成效。完善村级民主选举制度、村民议事制度、村务公开制
度,真正实行民主选举、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解决好“有
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的问题,让农民群众放心满意。乡镇党委、政府要
加强对村级民主制度建设的具体指导。同时,乡镇机关也要逐步建立政务公开制度,
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必须有领导、有秩序、有步骤地
进行。要把发扬民主同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既要保证农民群众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
权利,又要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引导他们在实践中学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防止宗
教势力和非法宗教活动干扰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健康发展。
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
想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农民素质。继续广泛
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移风易俗,消除愚昧,坚决反对封建迷信活动。搞
好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组织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
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依法治村,完善乡规民约,
坚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七、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全面完成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各项任务各
级党委、政府要坚持把农业和农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领导精力、计划安排、
资金投放和工作部署上,切实体现把农业放在经济工作首位的方针。县市区党政一
把手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上。要把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提高农业综
合生产力水平、农民增收幅度和富裕程度、农村社会稳定作为考核一个地方,特别
是县一级工作的首要内容。
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对农村工作的具体指导。各级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
层调查研究,亲自动手抓典型、抓后进村,解决农村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要
把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作为当前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领导的当
务之急。突出抓好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教育,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正确对
待手中的权力,学会做群众工作。要大力倡导求真务实之风,各项工作都要注重抓
落实,防止只注重一般号召;要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要实事求是,防止虚报
浮夸。要转变思想观念和领导方式,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农村工作的新规律、
新方法,善于发现和推广农民群众的创造,用典型示范的方法推动农村工作。
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加快农村小康建设进程。继续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打好
扶贫开发攻坚站, 巩固现有开发成果,1998年再解决55个村、3万人脱贫,全面完
成三年扶贫攻坚计划。要加快农村小康建设步伐,在抓好农业现代化建设试点,引
导已达到小康标准乡镇向现代化迈进的同时,1998年再实现小康乡镇20个,力争30
个。

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
置办法
(1998年5月3日)

一、分类指导,确定企业改制的具体形式
(一)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要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
构为突破口,在大力推进对现有企业资产的“卖(出售产权) 、股(股份制)、租(租
赁经营) 、联(联合兼并)和送(无偿划转)”上做文章,因企制宜地采取不同改制形
式:
1、 注资经营责任制。企业经营者和主要业务骨干组成经营责任班子,经营责
任班子成员以个人名义、职工以工会集体名义向企业注入资本金,由国家、经营责
任班子、工会共同发起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
3、产权转让。可将企业的部分或全部产权进行转让。
4、兼并。
5、 租赁。可将企业资产整体或划出一部分出租给承租者。对已经停产无法恢
复生产,但设施、设备还可以利用的企业,可将其有效资产出租给其他企业、集体
或个人经营。企业资产的出租收入首先用于安置下岗人员,解决离退休人员的补充
养老经费,剩余部分再用于偿还欠税和债务。
6、破产。对适于破产的企业,按法定程序依法破产。
7、分立改革、分块搞活。对整体经营状况较差的企业,可依法实行企业分立、
债务分担,组建多个独立法人企业。对分离出来的辅助部分或三产部门,可采取资
本联合或以生产经营所需的实物资产折价入股的形式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其股份可以在本企业中进行有偿转让。
在坚持活资产、促就业、富财政、求发展和注重实效原则的前提下,鼓励企业
大胆探索实行其他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

二、因企制宜,大力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二)转制为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鼓
励职工积极扩股增股。本企业职工一次性以现金购买企业全部股份的,经评估剥离
后的资产价格可优惠20%。职工一次性以现金购买有困难的,可采用分期付款的形
式。分期付款时,首先应付30%以上的现金,其余的70%以契约约定其付款期限不
得超过三年,在规定年限内应按平均数逐步交纳,并按银行同期利率下浮20%交纳
国有资产占用费。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经批准自转制后三个会计年度内按银行同
期利率减半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三)鼓励企业经营层或经营者参大股。企业经营管理层持股应不低于改制企业
总股本的20%。鼓励个人买断经营。个人要求买断剥离后的企业净资产并承担相应
债权债务的,经职代会表决通过,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认可。
(四)职工债权可以变股权。企业历年欠发的职工工资、医疗费,职工原交纳的
风险金和企业公益金结余,从评估后的实有资产中一次性划出,经职代会表决同意,
企业改制时作股量化给职工个人。
(五)出售企业国有资产。允许鼓励企业内部职工、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购买或买
断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以使国有资本通过企业改制尽可能从一般竞争性中小企
业退出来。
(六)为鼓励职工入股,改制后的企业如暂时出现效益不理想,分红率低于银行
同期居民存款利率的,经财税部门批准,在实行股份合作制后三个会计年度内,职
工以现金购买的个人股,按派息分红期同期银行居民存款利率付息,付息不再分红,
付息额在成本中列支;企业按规定分配给个人的股息、红利,以股票面值为单位,
不超过派息分红期同期银行居民存款利率部分,在“九五”期间经批准可免征个人
所得税;鼓励职工不断增资扩股,其股红再投入企业用于新增资本的,“九五”期
间经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可以从企业国有资产中划出不超过本企业国有净资产的30%作为职工集体股,按工
龄、职务、贡献等以红股的形式分配给原企业职工。分得红股的企业职工享有相应
的分红权。在企业存续期间,职工集体股的终极所有权属原出资人。
(八)将国有企业的资产以协议或拍卖的方式转让(出售)给其他企业、集体或个
人时,必须事先进行资产评估,但其出售价格可以由市场决定。当出售价格低于评
估价格20%以上时,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对净资产为零的国有企业,
其他企业和个人可通过直接承担债务的方式获得原国有企业的资产。对予以拍卖的
企业或企业资产,要公开进行,并按市场价格交易。
(九)经评估国有企业净资产为负值,但仍具备转制条件的企业,按零资产处理。
(十)小型企业改制后以改制前一年应缴所得税为基数,超基数10%以上部分,
前两年财政全额返还,第三年返还50%。大中型企业改制后以改制前一年应缴所得
税为基数,超基数10%以上部分,连续两年返还50%。实行改制的企业,三年内上
缴增值税超过上年地方留成数的15%以上部分,全额返还企业。其中,连续三年以
上亏损(含虚盈实亏)、资产负债率在90%以上的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
制企业的,经同级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查批准,企业五年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比
上年超缴部分和地方各税(如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等)可以先征后
返,用于弥补债务。改制后的企业仍有国有股份的,所返还的资金可作为国有股扩
股准备金;改制后没有国有股份的,留给企业无息使用五年,第五年年末由改制企
业一次性足额偿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十一)国有中小企业转制后,企业所得税的缴库办法五年内不变。原享受所得
税优惠政策未到期的企业,转制后仍实行独立核算的,可享受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十二)改制企业符合公司制条件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改
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但职工入股人数超过《公司法》规定的,可申请成立若干职工
持股会,民政部门给予注册登记。
(十三)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可以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租给承租者经营。对资
不低债、经营困难、难以整体搞活的企业,在债权银行同意并参与方案的制定、论
证的前提下,可以划出部分有效资产出租给承租者。承租者必须提供一定的保证金
或抵押资产。企业租赁经营要实行公开招标,在同等条件下内部职工优先承租,也
可由原企业职工共同出资组建一个法人实体,再由该法人实体对原企业全部或部分
资产进行租赁经营,原企业法人继续保留。
承租经营者按照租赁合同在规定年限内向资产所有者缴纳的租金,报经同级财
税部门批准后,允许租金在税前列支。承租者应保证在租赁期间所租用的国有资产
的安全、完整。
(十四)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租赁期满或经双方同意改为符合《公司法》规定
的公司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时,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企业的投入及交足租金和税
费后剩余利润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承租人所有。
(十五)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改制时对有关人员的费用可按下列标
准在企业资产中一次性扣除:
1、离退休职工(含内部退养职工)、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的医疗费,按人均3万
元计算。
2、工伤职工的生活费、工伤补助费,按高于本人退休时应得退休费的5-10%,
再乘以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年限的标准计算。
3、抚恤人员的抚恤费,按国家有关的规定标准计算。
4、 应提未提的职工养老统筹金、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按实际应提数计
算。
5、 未纳入养老统筹的内退职工的生活费,按不低于本地待岗职工最低工资标
准的2倍乘以提前退休年限计算。
6、企业需要报废的资产和需要削价的产品(商品) ,由国资部门会同财政、企
业主管部门、资产评估机构、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等进行现场验证,共同鉴定后
予以处理。
上述各项扣除,由企业据实申报,同级国资部门审批,所扣除款项直至净资产
到零为止。对扣除的资产,可以留给改制后的企业继续使用,有关人员费用由改制
后的企业支付。
(十六)出售国有企业净资产时,对下列资产进行剥离:
1、土地使用权暂不出售的,仍按国家规定交纳费用。
2、职工家属宿舍,按国家统一的房改政策执行。
(十七)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要给予适当经济补偿。企业分流下岗职工自
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 企业根据其工作年限,按每年800元乘其连续
工龄计算发给经济补偿金,对工龄偏短的职工经济补偿金不足1万元的补到1万元。
经济补偿金从出售企业产权收入中解决。
(十八)具备条件的行业或集团公司可按照中共泰安市委[1997]36号文件规定,
设立下岗职工托管中心,负责所属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托管费用由企业、
社会劳动保险和财政“三家抬”。进入托管中心的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其托管期间
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发给生活费,并按有关规定代缴社会保险费。托管期
暂定为两年,期间托管中心提供两次就业机会。对两次不接受托管中心提供的再就
业机会的,视为放弃再就业,生活费用停发。
(十九)国有企业原借用的财政周转金转制后应按信贷关系办理转贷手续,也可
视企业转制形式和经营状况的不同, 经财政部门批准,在3-5年内挂帐停息继续使
用或转为国家资本金。
(二十)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由有认证资格的中
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收取的资产评估费,按现行规定最低标准五折优惠;
公证费按每户不高于50元的标准收取,企业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的收费标准最高不
得超过300元。 产权交易、审计、验资以及房、地产权转让等费用,对盈利企业按
规定标准的20%以下收取,对亏损和资不抵债企业按规定标准的10%以下收取。企
业改制需办理的各种证书、证件,一律只收取工本费。
(二十一)转制企业的产权转让收入,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其中
土地收益上缴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分期付款的,其欠缴部分经同级国有资产或土地
管理部门批准,在提供财产抵押的前提下,三年内缴齐。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专项用
于扶持国有企业发展。
(二十二)改制后的企业设有国家股的,国家股红按同股同利的原则参与改制企
业的分配。应收的股红,也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在
一定期限内留给企业有偿使用;经股东会同意并经批准,也可作为改制企业国有股
的扩股准备金。
(二十三)国有企业所欠税金、银行和其它债权人的债务以及本企业应享有的债
权,应视企业不同改制形式明确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力,不得因企业改制而悬
空。
(二十四)改制企业须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统筹。
所缴比例、数额及缴纳的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国有企业改制后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时,供水、供电和供气部门不得以
原企业欠交水、电、气费为由,拒绝供水、供电、供气。其他有关部门、公共设施
经营单位也应比照上述办法,对转制企业给予支持。改制企业生产经营资金有困难
的,各金融机构和财税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给予支持帮助。

三、优化资产配置,鼓励联合兼并
(二十六)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和大型骨干企业以承担债务、投资控股等方式兼并、
收购小型企业,进行低成本扩张。对被兼并企业的潜亏、资产损失和欠缴的各种社
会保险费等,参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抵减企业的国有公积金、资本金后再并帐。
同一出资人的国有企业可通过资产划拨和合并的办法进行优势互补的资产重组。兼
并方确实难以全部接收被兼并方职工的,可从产权转让收入或企业资产中划出一部
分给兼并企业,用于支付被兼并企业未被接收职工的安置费。
兼并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被兼并企业亏损的,其资产经营责任制年度考核兑现,
弥补亏损部分视同利润考核,并直至被兼并企业的亏损弥补完毕为止。对以购并等
形式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以无形资产、技术等对其兼并企业实施参股、控投的,被兼并企业可按本规定,
实行先评估后剥离,再参股或控股。
(二十七)鼓励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实现以资
本连结为纽带的强强联合。对积极进行强强联合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政策外,
按一厂一策、一事一议原则,可为企业实现强强联合提供更加适宜的宽松条件。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稳妥有序地进行(二十八)推进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在同级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
各有关部门都要顾大局、识大体,切实把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作为当前经济工作
的重要任务,集中主要精力,深入调查研究,搞好协调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实施
分类指导,抓点带面,大胆实践,重点突破,以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十九)对经改制后仍有国有股份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其国有
资产的监管力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十)切实做好企业转机建制工作。要把深化企业改革同企业的改组、改造、
加强企业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结合起来,同步推进。在按《公司法》和有关政策法
规要求对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建立健全规范的企业法人法理结构的同时,要督导
协调所有改制企业按照“管理科学”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起与市
场竞争相适应、责权利相统一的新型企业组织制度和协调统一、运作有效的生产经
营管理制度,并在抓落实、求实效上下功夫。要增强企业全体员工的参与意识、风
险意识和民主监督意识,充分发挥职代会、股东会和监事会的作用,通过转机建制,
激发员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本办法,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意

(1998年5月4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1998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1998]2号文件) 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1997]55号
文件) 的精神,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维
护农村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
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长期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
双层经营体制,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中央和省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保持党在
农村的基本政策长期稳定,当前要重点落实好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目前,全
市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总体上是稳定的。但是,有少数地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
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我市农村人多地少,有的地方经
济还比较落后,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是
农民主要的生活来源。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
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关系到在经济上保护农民物质利益,在政治上保障农民
民主权利的大问题,对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
有重大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准确地贯彻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切关把做好农村土地承包
工作当作稳定农村全局的大事,提到讲政治的高度抓紧抓好。

二、切实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
中央明确规定的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
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的政策,是稳定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
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当前,我市农村续签新一
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工作正在开展。各地一定要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精神,切实
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
1、要认真贯彻第二轮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在上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
对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绝大多数群众满意的,可直接续签新一轮承包合同,把
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因人口增减、耕地被占用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严重不均、
群众意见较大的,应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并报经乡(镇)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审批,
可作适当调整再延长承包期30年。已经进行了新一轮土地承包,承包期不到30年的,
要做好干部群众工作,将承包合同直接延长30年。还没有进行新一轮承包的,承包
合同到期后,承包期一律延长30年。
2、 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相对稳定。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凡是符合中
央规定的,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准将原来的承包地
打乱重新发包,也不准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
包。对于那些经多数群众同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实行以村为单位发
包的,可以不再改变。确需进行个别调整的,必须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
进行。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
调整; 二是“小调整”的间隔期至少不能低于5年;三是调整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
村民代表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
管部门审批;四是坚决杜绝用行政手段硬性调整土地。
3、 要严格控制和管理“机动地”。在延长土地承包期过程中,一些地方为了
解决人地矛盾,采取预留“机动地”的办法。目前,尚未留有“机动地”的地方,
原则上都不应留“机动地”。已留有“机动地”的,“机动地”的数量必须控制在
总耕地面积的5%以内。 “机动地”的承包方式要公平、公正、公开,尊重多数群
众的意愿。

三、积极稳妥地搞好“两田制”的整顿工作
八十年代中期以来,一些地方为了解决农民负担不均和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难
等问题,把土地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也有的叫经济亩)。中央最近已明确
指出,不提倡实行“两田制”。目前,凡是没有实行“两田制”的地方不要再搞。
已经实行的,要通过调查研究,妥善处理。
1、 对于大多数地方为平衡农户负担而实行“动帐不动地”形式的“两田制”
(口粮田、责任田),已都按人口平均分包的,要保持稳定,并按照中央的要求,把
承包权落实到户, 承包费纳入“三提五统”范围,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
%以内,承包期延长30年。
2、 对于少数地方不顾客观条件,违背群众意愿,借搞“两田制”随意提高承
包费,或把土地收回实行高价发包,加重农民负担的,要按中央的要求坚决予以纠
正。纠正的具体办法要积极稳妥。由乡(镇)人民政府经过调查研究,提出纠正意见,
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 对于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农民在耕地之外已有稳定收入,自愿将承包田转
让或交给集体经营的,属于土地使用权正常流转范围,应当允许。

四、要建立合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延续和发展,是稳定和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内容。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地依法转包、转让、互换、
入股、联营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擅自将耕地转为非耕地。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流转形式、经济补偿方式,应由双方协商,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记
载归档。

五、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是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措施。在延长土地
承包期工作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必须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通过合同明
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户的经济利益关系。凡是在
第一轮承包中没有签订承包合同的,在新一轮承包中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各地都要按照《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土地承包合
同的规范化管理。土地承包合同依法鉴证后,由发包方、承包方和乡镇合同管理部
门分别保管,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使用土地经营权证书。要维护土地承包合同的严
肃性,严禁强行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对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纠正,
严肃查处。同时要教育农民严格履行承包合同约定义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
包合同规定义务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要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 (包括耕地、荒地、
果园、菜园、桑园等) 、山岭、滩涂、水面及集体所有的养殖场、水利设施、农机
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
承人继续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为保护集体资产和促进生产发展,对技术要求
较高的专业性承包项目,如第一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只有不满16周岁的子
女、或者只有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集体可收回承包项目,
重新发包。但死者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由发包方或接续承包合同者给予合理的补
偿,其补偿作为遗产依法继承。

六、正确处理土地承包工作中的几个关系
为了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
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各地在延长土地承包工作中要正确处理以下几个
关系:
1、 要处理好土地承包费与“村提留、乡统筹费”的关系。在延长土地承包期
和进行必要的土地调整时,严禁随意提高承包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除集体投资、
投劳兴办的工副业、果园、鱼塘、“四荒”等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项目外,
其它土地,无论叫“口粮田”、“责任田”、“经济田”,还是别的任何名目,其
承包费都属于农民向集体经济组织上交的“三提五统”的范围,总额要严格控制在
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 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凡违反规定向农民重复收取
或超限额收取的,要一律退还给农民。属村使用的“三项提留”经费,必须确保村
的自主使用权,不准以任何借口上解平调。
2、 要处理好稳定土地承包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关系。要把发展壮大集体经
济实力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来抓,引导和组织农民共
同富裕的道路,巩固农村社会主义阵地。但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不能在农民
的承包地上打主意,不能把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来归大堆,更不能靠提高土地承包费。
要积极寻求新的经济发展门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清理并管好用好集体的
资产、财务,兴办乡村集体企业,开发新的农业资源,开展对农户的生产、技术服
务,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途径,逐步增加集体积累,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3、 要处理好农户土地承包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关系。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
营是全国农业发展的方向,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只有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大
部分劳动力已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才有可能逐步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从总体上看,当前全市农村经济还不够发达,土地不仅是农民谋生的主要手段,更
是农民最大的社会保障。因此,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处理好与农户土地承
包经营的关系。从全市的实际情况出发,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一方面可以在城
市近郊、工矿区等经济发达,农民有普遍要求,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推广;另
一方面可以在不改变农户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来实现
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以取得规模效益。但决不能不顾客观条件和农民意愿,
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强制推行土地规模经营。
4、 要处理好大规模土地整治和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关系。为了改善农业生产
条件,发展农业生产,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作用,开展大规模的土地整治,
包括兴修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基本农田、改造涝洼地、围垦、治沙、建设大面积丰
产方、搞小流域综合治理等,使耕地面积扩大连片,便于机械化作业,应该鼓励、
引导和提倡。但由此也会引起一些农户承包土地的变动,触及到农户基本的权益。
如果工作做得不好,就容易产生矛盾,因此必须处理好这一关系。第一,要保持土
地承包关系的相对稳定,对集体整治的土地仍然在原来的基础上分户承包,实行家
庭经营;第二,集体主要是在土地整治中发挥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服务、统
一协调的作用;第三,集体统一整治土地确实需要变动农民承包地的,也必须尊重
农民意愿,进行民主协商,妥善处理。

七、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
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是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关
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
领导,列入重要议程,全面准确地把握有关政策规定精神。要坚持有利于保护农民
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在充
分考虑农时季节和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新一
轮土地承包工作。已经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要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对
不符合规定的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尚未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要做
好政策宣传和干部培训工作,加强具体指导。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在每年年底前,
将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加强合同管理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向市委、市政
府写出报告,以便于检查和监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工作
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以适应工作需要。各级领导干
部要改进作风,深入基层,重视土地承包关系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研究新情况,
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逐步形成更加完善、规范的土地承包管理制度和办法。

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
就业工作的通知
(1998年8月24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
民团体,军分区: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指示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
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鲁发[1998]8号) 精神,切实做好我市
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宏观调控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
再就业工作要以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下岗职工较为集中的困难企业为重点,在确保下
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努力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多形式促进再就业,促进
全市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稳定。目标任务: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有下岗职
工的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使企业已下岗的职工和新增的下岗职工都得到基本
生活保障, 并争取使其中的60%实现再就业。争取用5年时间,基本建立起适应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就业机制。
发展经济是解决再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各级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加快结构调
整步伐,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第三产业和中小企业,努力增加就业岗位,通过
促进经济增长,最大限度地促进就业增长。要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
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调控目标,把保障下岗职
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企业改革和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这
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严格规范下岗程序,控制下岗总量。企业解决富余人员问题,要通过发展生产,
兴办劳服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创办经济实体等措施,进行转岗分流,努力做到职
工转岗不下岗。确需安排职工下岗的,企业党政领导必须集体研究,提前向工会或
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制定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实施方案,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对下岗职工,实行
《下岗证》制度。未经批准使用临时工的企业,不得安排职工下岗。对属照顾范围
的职工,非本人自愿,一般不得安排下岗。

二、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和县
以上集体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再就业服务站 (下岗职工较少的企业也可
明确有关科室负责管理) ,对本企业的下岗职工负责,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
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
引导和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配备得力人员,其管理费用和
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费用,按原财务渠道解决。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再就
业服务中心的指导、管理和服务,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任何管理费用和人员经费
都不得占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服务对象,是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
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且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正式职工。下岗职工进入再
就业服务中心,要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与其签订协议,明确
双方责任、 权利和义务。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基本
生活费第一年至第三年分别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75%、70%发放。期间,
下岗职工必须遵守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按规定参加“中心”安排的就业指
导、培训、职业介绍、生产自救活动和临时性工作。对不遵守再就业服务中心规定、
不履行应尽义务的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停发其基本生活费,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
险费; 对3次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就业指导、培训或职业培训的职工,再
就业服务中心可与其终止协议, 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3年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和
在此期间终止劳动关系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
仍未就业的,按照规定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缴纳社会保险和转岗培训的费用,
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 由企业解决。下岗职工比较集中,全部职工连续6个月
平均工资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困难企业,经政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采取“三三制”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
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其中,少数停产、半停产特别困难的企业,
确实难以筹集资金的,经审查批准,可由财政负担。原机关、事业单位办的各类经
济实体,由自己解决。财政承担的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分级负责,列入预算。社
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部分和社会捐助等。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规定,
从今年起3年内,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职工平均工资高出当地上年度企业职
工平均工资水平5 0%及以上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捐助,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
活保障。捐献资金按单位隶属关系分级筹集,由同级财政、劳动、人事部门负责。
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列入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
用。
实行“三三制”的企业,首先应将企业承担的资金落实到位。由财政和社会承
担的部分,可由企业写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
按月拨付到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将下岗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直接拨付到社会保险
机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拨付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的下岗职工基本生
活费用专户。企业要切实保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不得拖延、克扣和挪用。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搞好监督检查,对出现问
题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再就业门路
要把发展非国有经济和第三产业作为促进再就业的主要方向,把发展个体私营
经济作为突破口,引导鼓励下岗职工多形式、多渠道实现再就业。各地开办各类集
贸市场,工商部门要预留30%的市场摊位,优先安排下岗职工。下岗职工凭《下岗
证》 直接入场经营,开业1年内免收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营业税和所得税由税
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后,同级财政按月返还。下岗职工批发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实行
工商备案管理,免予工商登记,允许直接进入市场,免缴市场管理费。下岗职工从
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兴办企业,工商部门要优先办理《营业执照》,
简化申报手续。金融部门要提供小额贷款扶持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鼓励下
岗职工自谋职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自谋职业、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
关系的,可将其在再就业服务中心3年期限剩余时间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
并为其缴纳相对应时间的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要求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
的,可与企业签订3年期限的《留职协议》,期间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人缴费部分自行负担。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下岗职工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私营企
业的从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和专业职称评审等服务。
进一步鼓励扶持企业和社会大力兴办劳动服务企业,扩大安置能力,创造更多
的就业岗位。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必须兴办劳服企业。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就业或
安置富余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各类企业,经劳动部门认
定,享受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
围绕发展城市社区服务业,组织下岗职工从事与居民生活相关的商业、饮食、
托幼、修理、搬运、家政服务等便民利民服务。对下岗职工成立的从事社区服务的
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经劳动部门认定,三年内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营业税和个
人所得税实行先征收,后财政按季列支返还。
围绕加快农业产业化,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下岗职工开发荒山、荒
水、荒地、荒滩等农业资源,从事农业开发和综合服务。凡下岗职工开垦“四荒”
的,从获利年度起3年免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免税期满后,纳税仍然有困难的,
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给予适当照顾。
要抓住当前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扩大内需、启动市场的机遇,把重点项目
和基础设施建设与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结合起来。承担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
设的单位要与困难企业结成对子,实行一帮一对口支援,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困难企
业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以工代赈。要积极组织下岗职工参加道路建设、环境保
护、城市绿化、小区物业管理和街道清洁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绿化、小区物业管
理和街道清洁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四、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解除下岗职工后顾之忧要在所有企业(包括个体、
私营等非国有企业) 推行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各级劳动、工商等部门要密
切配合,协同工作,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尽快将城镇街道(居委会)、外
商投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纳入覆盖范围。下岗职工
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
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要
加大社会保险金的收缴力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收缴。对有能力缴纳而不按
时足额缴纳的企业,不得评优评先评劳模,法人代表不得晋升工资,不得兑现经营
者收入,不得享受承包奖金及各种奖励。凡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准购买、更
换小汽车,不准购建宿舍、办公楼,不准出国考察。计划、建设、经贸、财政、外
事等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费收缴情况严格审批。要认真执行国家关
于职工退休的政策规定,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严禁提前退休。对距法定退休年
龄5年以内的下岗职工(包括已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
可实行内部退养,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三三制”企业下岗职工内部退养的
费用,经劳动部门批准,可按“三三制”办法解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完
善失业保险制度,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自1998年7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
基金缴费比例。各类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 和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
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各级各类社会保
险机构要加大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
挪用行为,违者要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居民家庭
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证。要逐步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产保障制度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

五、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搞好再就业服务
要认真贯彻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
业的方针。为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统筹规划和
管理, 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用3年或更短时间,建立起功能完善、连通
城乡、覆盖全市的劳动力市场信息和服务网络。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提高工作
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搞好再就业服务。要为下岗职工开设专门窗口,免费提供岗
位信息和中介服务,积极开展就业指导、代管档案、代收代缴社会保险等劳动代理
服务。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加强劳动力管理,规范企业用人行为。对用人单位要实行空岗报告、招聘广告
审查等制度。凡适合下岗职工就业的岗位要优先招用下岗职工,特别是下岗女工。
企事业单位招工按不低于20%的比例,新建、扩建项目招工按不低于30%的比例,
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项目招工按不低50%的比例录用下岗职工。加大对劳动力
向城镇转移速度和规模的调控力度。城镇各类用人单位都要严格控制使用农村劳动
力,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就业调节费。下岗工没
有得到妥善安置的企业,不得使用农村劳动力,各级党政、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要
带头清理正在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腾岗安置下岗职工。要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严
格控制各种“农转非”,严禁变相“买卖户口”,违反规定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要积极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再就业培训。
要注重实用性和有效性,突出操作技能、创业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的培训。各大中
专院校、技工学校和各类培训实体,每年至少免费举办两期下岗职工转业转岗培训
班,并向社会公布。劳动部门要搞好规划,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企业要切实搞
好本单位下岗职工的培训,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当前应主要用于下岗职工
的转业转岗培训,其中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基金,分别上缴省、市劳动部门,重
点用于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的实习场所和技工学校
的实习工厂,享受教育部门校办工厂的待遇。
要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和单位
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做好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
任制,明确责任、任务和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各级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正确认识职工下岗分流和再
就业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引导他们认清形势,正确对待下岗分流,克服“等、靠、
要”思想,转变择业就业观念。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级,要从讲政治讲全局的高度,
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冷暖放在心头,关心理解下岗职工,满腔热忱地为他们排忧解难。
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都来关心、支持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办好事,献爱
心,送温暖,为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多做贡献。要充分运用各新闻
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做好再就业工作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
系及重要意义,宣传在再就业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同时,各宣传媒体
要安排一定的版面或时段,设立固定栏目,免费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信息。
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实施再就业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
任。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
用,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宣传、计划、经贸、财贸、财政、城建、公安、
工商、税务、教育、卫生、交通、邮电、银行、土地管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
制定出支持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具体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劳动部门作为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要恪尽职守,尽职
尽责,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
的协调、指导、管理和服务,全力以赴抓好落实。

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1998年9月18日) 为认真实施泰安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城市功
能,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建设现代化旅游城市的步伐,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
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增强城市意识,明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1、集中力量搞好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是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能。城市是一定区域的政治、经济、
文化、科技、信息中心,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载体。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重视城市
化水平的提高,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
施,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励精图治,齐心协力,为城市建设做出积极的
贡献。
2、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必须遵循“山城一体、城不压山、新不压古、城不上山、
城中见山”的指导原则,坚持面向经济建设、面向市场机制、面向旅游产业化,严
格实施规划,放活建设市场,强化城市管理,逐步把我市建设成为独具特色的现代
化旅游城市。
3、 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上,要坚持城市建设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在山与
城的关系上,泰安市城区以开发、建设为主,泰山以保护管理为主;在历史文化轴
与时代发展线的开发建设上,要以时代发展线为主,尽快实现开发建设现代化新区
的战略性转移;在近期规划与远期规划上,要以实施近期规划为主;在城市建设与
城市管理方面,要以城市管理为主;泰安市城区的道路建设,近期要优先改造建设
东西主干道。

二、 坚持依法管理,严格实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4、将泰安市建设成经济基
础雄厚、科学技术先进、社会文明进步、城市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道路交通
快捷、服务体系健全、生态环境优美、居住条件舒适、城市特色突出的历史文化名
城与风景旅游城市,是泰安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目标。各级各部
门要按照这一规划目标,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
5、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
求,于1999年上半年编制或修订出供电、通讯、人防、消防、防震等专业规划以及
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新一轮城市总体
规划,让全体市民充分认识搞好城市规划的重要意义,了解规划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自觉服从规划,维护规划的严肃性。要建立和实行规划审批听证制度,对于群众关
注的规划建设项目,要邀请有关专家、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参加,让社会各界参与
监督,提高规划审批的透明度。
6、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的“龙头”,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依
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权必须高度集中在城市政府,实行集中统
一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越权审批规划建设项目。对于越权审批的行为,必须
追究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坚持实行规划审批“一支笔”制度,防止规划
的随意性;重大规划建设项目,必须经政府集体研究后实施,防止以行政命令代替
规划的审批程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于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的行
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土地、建设、房管、人防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规
划管理工作,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审批的原则,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三、突出工作重点,实施近期城市建设三大工程
7、实施园林绿化工程:到2000年旧城区绿地率要达到35%,新区要达到45%。
从现在开始,城区内凡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在旧城区,坚
持“先拆后建”和“拆一建一”的原则,为绿地腾空土地;同时把体育场改建城市
广场绿地,把林校操场改造为与岱宗坊游园连为一体的大型操场绿地,高标准改造
天外村停车场绿地。在新区,近两年完成市政广场等大型园林绿地建设;搞好高速
公路、过境路两侧和新区主要路口、河道的绿化美化。要大力开展义务植树绿化活
动,坚持社区绿化、单位绿化、群众绿化相结合,形成“人人植绿、献绿、爱绿”
的浓厚社会氛围。
8、 实施灯饰亮化工程:动员社会力量,1998年重点在东岳大街、岱宗大街、
财源大街中段、校场路、青年种、红门路、龙潭路等街道两侧的主要建筑物、路灯
灯杆、人行道树上设置霓虹灯、立体灯、节日灯、彩灯等,配套设置灯箱广告,特
别是财源商业街要高标准、高质量地进行改造、亮化,营造市场繁荣的景象。1999
年重点搞好青山大街的路灯亮化。其它城市街道,也要按照亮起来、美起来的要求,
有规划地设置灯箱广告和各类灯具。
9、 实施新区开发建设工程: 新区开发今年做好准备, 至2000年初具规划,
2002年基本形成城市新区。今年的主要任务是:完善规划设计,重点搞好新区中心
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行政中心和御碑楼住宅小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青山大街、迎
胜路、商务会馆的详细规划;今年10月底前完成泮河大街西段的建设任务,为明年
拓宽改造青山大街作好交通分流的准备;筹备开发御碑楼住宅小区。
1999年起步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高标准、高质量完成青山大街的拓宽改
造,东至可拆迁立交桥,西接京福高速公路出口,在京福高速公路济泰段通车前竣
工通车;将迎胜路往南开拓延伸到青山大街;建设御碑楼住宅小区,搬迁省农行干
校、御碑楼村等,为行政中心建设腾空土地,搭起新区开发建设的框架。

四、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10、广泛开展“建
文明城市、做文明市民”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公益广告等多种媒体
和多种形式加强对市的文明教育,真正形成“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
“爱我泰山、爱我泰安”的强烈氛围,积极为建设现代化旅游城市做贡献。
11、强化规划管理。新城区、旧城区都要实行综合开发,加快居住小区建设步
伐,限制零星建设,禁止乱插乱建。城市规划主客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向非开
发单位提供住宅建设用地。新开发住宅小区要达到一定规模,搞好配套建设。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搞开发,更不得以旧村改造名义建设商品房,
出售给本村以外的人员,变相搞开发。对违法建设和变相搞开发的,有关部门不得
为其供水、供电、供气,同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严肃查处。
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
责任。
12、严格城市管理。要加强市容管理,按照规划设置广告,严格禁止乱贴乱画。
要加强经营秩序管理,划行归市、场外管死、场内搞活,经营进店、进场、进院,
严禁在道路上摆摊设点、出店经营;要加快市场建设,在2000年前撤掉全部马路市
场。要加强交通管理,拖拉机、畜力车、过境载重车不准进入市区;各类车辆要按
指定的区域停放,做到排列整齐。要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切实搞好小街小巷、住宅
小区和城乡结合部的卫生保洁,垃圾清运要日产日清,不存死角。
13、多渠道增加城市建设投入。①城市建设维护税等城建税费要足额征收,不
得截留和挪作他用,集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市财政每年视财力情况增
加对城市建设的投入。②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对
开发、 建设工程按住宅平均造价的25%-40%收取综合开发费和其它规定费用,专
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③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政府纯收益部分主
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④城市规划区内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工户口收取的城
镇增容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⑤在城区收取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拿出一部分用于城区的河道维护。⑥从明年开始,每年从排污费收入中安排30万元
用于城市污水治理。⑦利用贷款建设的城市交通设施,经省政府批准后,可允许通
过收费偿还贷款。⑧城区在职干部、职工和其他具有劳动能力的18至55周岁的男性
居民、 18至45周岁的女性居民,应每年投入10-15个义务劳动日,用于城市公益事
业建设。⑨依照规定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人防费、道路占用费等,要严
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供水、供气、供暖、公交等公用事业
实现的所得税,以1997年为基数,增加的部分全部用于城市建设。
14、放开搞活城市建设。①广泛招商引资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采取独
资、合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建设和经营供水、供气、供暖、公交污水处理等公
用事业。②房地产开发实行招标投标,推出一批位置优越、收益较高的房地产开发
项目到国际上招标。③对引进外资者实行奖励。④盘活存量资产,拍卖城市基础设
施和公用设施的经营权、使用权以及冠名权等,促其滚动增值,良性发展。

泰安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12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必须遵守本办法。
泰山区、郊区行政区域内其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以及涉外房屋、军队房屋的权属登
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
利登记和注销登记。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工作。房屋权属证书由市房产
管理部门统一颁发。
第五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
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屋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七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
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
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名称,由本人申请登记。共有的
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直管公房由房产管
理部门代为登记。
第八条权利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由代理人办理申请登记的,
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证件。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必
须按规定办理公证。
第九条新建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地产开发单位开发建设的房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房产
管理部门申请一次性初始登记后,方可进行转让。
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由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的,房屋权利人应在土地所有
权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土地
使用权证明和房屋产权来源证明。
第十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分割、合并、判决等原因致使
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转
移登记,并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证明等文件。
第十一条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代号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定之日起30
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并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和合同书及相关的
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及相
关的合同、证明文件。

第三章登记受理
第十四条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受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泰山区、郊区所属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所属开发单位开发的房屋,其权利人的
登记申请,分别由两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市及市以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属于市以上开发单位、外来开发单位开发的房
屋,其权利人的登记申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第十五条房产管理部门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产权来源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
请初始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查核实。
第十六条属于市房产管理部门受理的,核实无误后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属于两区房产管理部门受理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初审后,将全部登记资料报
市房产管理部门复核。市房产管理部门复核无误后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一)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证明资料不全的;
(二)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权利人应当及时登记声明作废,并向房产管理部
门申请补发。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发布补发公告。补发公告发布6个月后无异议的,
市房产管理部门方可补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条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有关费
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并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房屋权属登记资料申报不实的;
(二)以非法手段骗取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涂改房屋权属证书;
(四)非法印刷、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
(五)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第二十二条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
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因登记发证工作人中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
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赔偿权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登记发证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所
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
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泰安市
城市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