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d90&A=5&rec=342&run=13

(1994年12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使用的管理,保证农村教育事业的
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鲁发〔1994〕12号文《山东省实施〈中国教育改革
和发展纲要〉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实行乡(镇)征收、县(市、区)管理、乡(镇)使
用的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领
导,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配合,理顺关系,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每年初由县(市、区)教委、财政局编制
本年度的征收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从下列渠道征收:
(一)凡乡(镇)办企业、村办企业及乡村中的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按应交增值税、消费税总额的3%由乡(镇)国税所征收(其中营业税总额的3%,
由乡(镇)地税所征收)。乡村中不交纳“三税”的上述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销售
收入的4‰,由乡(镇)地税所征收。
凡已按上述规定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不再按农业收
入重复征收。
(二)对农民,按其所在乡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8%~2%征收(包括在三
项提留、五项统筹的5%之内),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具体征收比例,由乡
(镇)经管站负责按年内一次计征或分两次征收,并按规定比例及时划转乡(镇)财政。
第六条 各乡镇财政所应在银行设立“教育事业费附加专户”。各征收单位征
收的资金,须随时划入“教育事业费附加专户”储存。
第七条 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专用票据,并加盖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印章后有效。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在银行设立“教育事业费附加专户”。各乡(
镇)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须按规定时间全部划转县(市、区)财政局“教育事业
费附加专户”。
第九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县(市、区)财政局管理。使用时,由县(市、
区)教委负责汇总编制计划,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执行。
县(市、区)财政局应按照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使用计划的要求,及时将经费拨
付到位,不得拖欠。
第十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原则上根据各乡(镇)的征收情况分别核拨,也
可提取少量比例由县(市、区)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乡、村教师补贴和乡、村中小学校
公用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完成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计划和在征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由县(市、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工作不力、完不成征收计划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限
期完成。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乡(镇)财政所应向县(市、区)、乡(镇)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年征收、使用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农业、教育部门要对教育事业费附加征管
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审计,加强监督和指导。对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违反财经纪律
论处,并追究有关方面领导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
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挪用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的;
(二)随意扣减、拖欠教师工资和学校公用经费,或降低标准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征收使用管理农村
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
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