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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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26日)

为加强我市统计工作,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的整体功能,根据《统计法》、《
统计法实施细则》、《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统计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统计机构的基本职责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
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1.市、县统计机构,执行综合统计职能,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内的统计
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级统计工作计划,统一领导、协调、部署和检查本地区内包括中央
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
(2)贯彻执行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完成上级统计部门部
署的统计调查任务。
(3)根据地方领导决策和管理的需要,组织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进行统
计分析、统计预测,发表统计公报,实行统计监督。
(4)审查和管理本地区各部门制发的统计报表、统计调查方案、出版或以其它
形式公布的市、县基本统计资料。
(5)统一管理本地区城市和农村社会经济抽样调查工作。
(6)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依法处理统计违法案件,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
人员的合法职权。
(7)依据《保密法》和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
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8)组织指导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9)积极开展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以及统计科研工作。
(10)对基层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和奖励。
2.乡镇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执行综合统计职能,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乡镇的
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乡镇统计工作计划,统一领导、协调、部署和检查本乡镇统计工作。
(2)完成上级统计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3)完成本乡镇领导交办的统计调查任务。
(4)按农村小康进程监测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搞好监测工作,按时上报监测
结果。
(5)及时整理提供本乡镇基本统计资料。
(6)依法管理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7)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确保各项统计数字准确可靠。
(8)检查监督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9)对基层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3.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职能
(统计负责人,是指不设统计机构的主管部门所指定的、代表本部门履行《统计法》
规定职责的责任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一套表”的要求,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完成国家规定的统计
调查任务。
(2)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
(3)依法管理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4)搞好本部门的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开展统计监督。
(5)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确保统计数字真实可靠。
(6)积极开展统计教育、统计培训、统计科研工作。
(7)对基层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4.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职能(统计负
责人,是指不设统计机构的企事业单位所指定的、代表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
职责的责任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一套表”的要求,组织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完成国家规定的统计
调查任务。
(2)完成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
(3)搞好本单位的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开展统计监督。
(4)检查监督本单位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5)统一管理本单位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6)组织各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统
计数字准确可靠。
二、统计机构及其人员的管理
1.市、县统计局,既是本级政府主管统计的职能部门,也是国家统计系统的组
成部分,受同级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的双重领导,干部管理以地方为主,对统计局
长、副局长的任免和调动应征得上一级统计部门的同意;业务以上级统计局的领导
为主。
上级统计部门会同编委增加的编制,均由上一级统计部门会同编制部门管理使
用。为保证统计部门肩负起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建立、统计制度方法的改革、第
三产业普查、农业普查、人口简易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的统计调查任务,统计机构
和人员配备应予加强,不能削弱。
2.加强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乡镇统计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的配备由
各县市区政府自定。
3.300户以上的村民委员会和具有5个以上村办企业的村民委员会,应配专职统
计员。不具备条件的由主管会计兼任。
4.县以上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一套表”的要求设立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
负责人。
5.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一套表”的要求设立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负责人。
年产值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企事业单位)应配专职综合
统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主管会计兼任。
6.要保持统计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对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调动,应
当征求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统计师的调动
应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
7.要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对不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要分期分
批进行培训。新增和补充统计人员,应从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调。不具备学历要求,
未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又未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统计工
作。
三、统计工作制度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重申和强调以下工作制度:
1.实行统计部门负责人责任制,保证统计数字质量。一切统计数据的上报和公
布,都必须由统计负责人签署。对不切合实际的统计数字,统计部门有权根据调查
资料进行评估,如实反映情况。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
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也不得授意、强迫统
计人员或其他人员修改,违者应追究责任。
2.加强统计报表的法制管理,防止报表多乱,杜绝数出多门,减轻基层负担。
统计报表由县以上统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各业务部门的统计报表不得与统计部门
制发的统计报表重复、矛盾。各业务部门超出本系统制发的报表,凡未经县以上统
计局批准的,均视为非法报表,基层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统计部门有权宣布
废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各部门进行的一次性或临时性统计调查,必须报同级统计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调查结果要报送同级统计部门,对外提供时要经同级统计部门审定。
3.县以上行政区的基本统计资料。未经县以上统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编制、公布和翻印。
4.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
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
意,不得泄密。
5.新建或迁入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证
件到当地统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变更、撤销和迁出
单位,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报送统计资料的统计
机构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
四、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
统计信息自动化是实现统计现代化的关键,是提高统计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2〕55号文件的要求,加快统计
信息自动化建设步伐。
乡、镇政府要适应统计、计划生育、财政管理和文秘处理工作需要,尽早配备
微机,并实现县、乡联网。大、中型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计算机设备,尽早与市、县
统计局联网。统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微机设备和技术力量,不断开发新领域,形
成统计信息中心。
五、统计执法工作
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对于部门或单位违背统计法律、
法规的行为,要按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六、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好统
计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市、县统
计局的业务经费,除上划部分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外,地方的统计调查任务和为
地方服务的工作项目,由市、县财政负责解决。乡、镇统计经费,由县乡两级财政
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