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前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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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24日)

第一条 黄前水库是泰城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为确保水库水质,保障人民身体
健康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黄前水库在本市范围内的流域。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
理。计委、经委、乡镇企业、规划、卫生、地矿、水利水产、农林等部门按各自职
责协同执行。
第四条 黄前水库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
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
5749-85生产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
规定的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水库兴利水位线以下为一级保护区。在本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一)禁止一切水上旅游活动;
(二)禁止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和倾倒废弃物及其它污染物;
(三)禁止在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四)禁止游泳、水上训练以及其它水上体育和娱乐活动;
(五)禁止在水体中洗刷车辆、衣物和其它器具;
(六)禁止毒鱼、炸鱼、电鱼以及在非指定区域捕鱼、钓鱼、网箱养鱼;
(七)禁止在正常水位线以下放养禽畜;
(八)禁止其它直接或间接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六条 沿水库正常水位线外延3-4公里为黄前水库的二级保护区,范围大致
是:沿大坝北到下港乡的南峪、东野坡、西谢坡、开山;南沿大坝至南裴家峪、馍
馍顶一线;西至高家圈、西崖头、小白池、九龙窝。
在本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和改建向水体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建设其它项目,必须征得市水利水产局和市环保局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其
它建设审批手续。
第七条 黄前水库上游流域范围内为准保护区。
在本保护区内,任何单位不得建设化工、造纸、制药、制革、电镀、印染、冶
金及其它对水体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它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
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黄前水库流域内的开发建设,必须在统一规划指导下进行。其开发建
设规划方案,须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在水库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林木、植被,维护
生态平衡。不得毁坏林木、植被,不得施用高毒或高残毒农药,不得捕杀益鸟、益
兽、益虫。
第十条 保护区内现有排放污水的单位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市、区政府
责成其限期治理。逾期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黄前水库管理局、市自来水公司以及保护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都应自觉执行本管理规定,保护库区水环境,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
举。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在保护区内擅自审批建设项目的单位,由市、
区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造成水污染或影响水库安全的,由市、区环
境保护部门和黄前水库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市、区环保和水利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分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处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
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
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泰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