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泰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重点文物 保护单位的通知 资料库:泰安年鉴库 章节:泰安年鉴2011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9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9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90/section/2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90/section/2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90/section/21/article/21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90/section/21/article/21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泰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重点文物 保护单位的通知 (泰政发〔2010〕95号 2011年1月1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巩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经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议和审核,市政府决定,将茅茨东村遗址等30处不可移动文物列为第三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名单附后)。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泰政发〔2005〕39号)精神,深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根据不同文物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认真做好全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文物在强市名城建设中的作用,推动全市文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