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重点文物 保护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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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重点文物
保护单位的通知
(泰政发〔2010〕95号 2011年1月1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巩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经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议和审核,市政府决定,将茅茨东村遗址等30处不可移动文物列为第三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名单附后)。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泰政发〔2005〕39号)精神,深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根据不同文物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认真做好全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文物在强市名城建设中的作用,推动全市文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