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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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2009年,泰安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146件,标的额1.5亿元。与上年相比,案件数量减少77件,标的额增加1000余万元。审结案件138件(含往年未结案件),其中裁决71件,占51%;调解34件,占25%。
换届工作 8月13日,市委常委、副市长、泰安仲裁委员会主任李琥主持召开第三届泰安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听取第二届仲裁委员会工作报告,依法对仲裁委员会进行换届。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泰安仲裁委员会章程〉的决议案》,把仲裁委的任期由三年修改为五年,有利于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审议通过了《仲裁员名单》《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新一届仲裁委员会有仲裁员275人,其中曾任法官21人,律师63人,工商、仲裁人员34人,高校专家44人,建筑、司法行政、保险等部门行业人员也占有一定比例;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31人,大部分系多年从事司法审判、仲裁和法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审议通过了《〈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修改意见》《仲裁员管理办法》《仲裁收费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收费、规范办案程序、规范仲裁员行为等各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仲裁业务工作 ①严格收费手续,落实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中对申请减缓免交仲裁费的,严格按照《收费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初步核实后报主任或主任会审批。认真遵守收支两条线规定,告知当事人通过银行直接把仲裁费用交到国库,避免坐收坐支现象发生。②进一步完善首席(独任)仲裁员选定规定。在往年工作的基础上,完善首席(独任)仲裁员选定办法,增加了书面协商的办法,增加双方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机会,充分体现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③认真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通过案件流程登记,把办案过程分解到不同科室承担,界定各科室职责,明确案件审理时限,强化对仲裁程序从立案、收费到庭审、裁决全部流程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堵塞程序漏洞。④涉案评估、鉴定委托工作日趋规范。认真落实《泰安仲裁委员会委托评估、鉴定暂行办法》,由有关科室采取随机抽取评估鉴定机构的办法办理委托业务,凸显程序公平。⑤调解中心工作开始启动。年内制定调解工作制度,印制调解文书,调解处结了部分经济纠纷。
自身建设 ①规范工作程序。从3月份开始,以“依法公正和谐高效,促进泰安仲裁事业健康发展”为载体,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深化理论学习、认真调查研究、精心查摆问题、改进工作方法等,形成《在财政拨款体制下如何做好仲裁办工作》等7个调查报告,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泰安仲裁办重大问题审议决策制度》等5个机关工作制度和《泰安仲裁委员会重大案件督办制度》等10项业务工作制度,建立仲裁工作的长效机制。②加强队伍建设。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学习文件,分析查摆问题,明确工作方向。组织党员干部争做 “泰山先锋”,人员素质有新提高。③建设廉洁高效机关。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实行办案流程管理,日常工作规范、廉洁办案规定健全落实,逐级签订廉政责任书,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认真组织实施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两次到市广播电台解答行风热线听众提问。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印发具体实施方案,倡导文明办案、快捷结案,充分体现仲裁解纷优势,机关效能得到提升。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未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安 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