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社区商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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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社区商业发展的意见
(泰政发〔2009〕49号 2009年8月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社区商业发展,增强社区服务功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满足社区居民消费需求,制定本意见。
一、社区商业发展目标
社区商业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以“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双进”工程为载体,抓住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的契机,优化老社区商业结构布局,完善新社区商业服务功能,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示范带动,循序渐进,逐步健全基础设施,优化结构配置,完善服务功能,力争用2—3年的时间,建立起网点布局合理、业态结构多样、服务功能完备、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商业网络,实现社区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步行5分钟就可到达便利店,步行10分钟可到达生鲜超市和餐饮店,打造社区居民10分钟生活消费服务圈。
二、社区商业建设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以便民、利民、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根本目的,以满足社区居民基本生活消费需求为标准,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安全的社区商业服务。
(二)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商业建设,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投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发展机制。
(三)坚持示范引导。开展创建示范商业社区活动,培植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优质、效益良好的示范点,树立典型,推广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四)坚持因地制宜。搞好社区商业发展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协调衔接,根据社区商业发展的实际,合理布局,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务求实效。
三、社区商业建设要求
(一)区域要求。老城区以健全完善商业网点基础设施为主;新建社区以优化网点功能布局和提升服务水平为主,根据社区居民需求变化,合理配置网点,扩大服务范围;在建或计划开发的社区要因地制宜,加强规划,建设组团式社区商业中心,合理配置多点式便利型商业网点;实施城中村改造的社区,要通过整体改造,建设新的服务网点,提升商业网点的档次和质量。
(二)规范要求。按照服务人口规模,社区商业分为大型社区商业(3万人以上)、中型社区商业(1—3万人)、小型社区商业(1万人以下)。老社区中的大型社区人均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0.7平方米,中型社区人均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0.5平方米;新建社区中的大型社区人均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0.9平方米,中型社区人均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0.7平方米;在建社区的人均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
社区商业建设按组团式、沿街式和多点式三种方式配置。一是组团式。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内,集中配置中小超市、便利店、餐饮店等社区商业必备性业态和选择性业态。新建社区一般采取组团式配置。二是沿街式。在部分沿街商业网点,相对集中地引进超市、餐饮等商业服务设施,老城区社区一般采取沿街式配置。三是多点式。在老城区合理规划布局相对分散的商业服务设施。
(三)业态配置。一是配置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必需的必备性业态,主要包括标准化农贸市场(或生鲜超市)、中小超市、便利店、餐饮店、美容美发店、医药店、洗染店、银行等8种。二是配置满足居民多样化、个性化消费需求的选择性业态,主要包括食杂店、维修店、书籍音像店、照相(或冲印)店、浴池、物资回收、运动健身、茶室咖啡店、花店、家庭服务等10种。
(四)服务功能。社区商业一般应满足购物服务、餐饮服务、综合服务、家政服务、维修服务、租赁服务等基本服务功能。购物服务功能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主副食品和生活日用品;餐饮服务功能主要提供早点、快餐及外卖服务;综合服务功能主要提供美容美发、服装洗染、居民储蓄、物资回收、图书报刊、照相、非处方药销售、邮电通讯、休闲娱乐等综合服务;家政服务功能主要提供钟点工、家教、保姆、代缴费和各项中介服务;维修服务功能主要提供水、电、气、下水道等维护和家用电器、生活耐用品维修服务;租赁服务功能主要提供音像制品、汽车等租赁服务。
四、社区商业建设保障措施
(一)加强商业网点规划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社区商业建设作为“民心工程”、“便民工程”,统筹布局,合理规划,规范管理,做到规划有据,建设有利,推进有力,管理有方。各县(市、区)要加快制定本地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特别是搞好新建住宅区商业网点配套规划。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经市经贸委批准后实施。要严肃规划的权威性,社区商业网点规划一经确立,要严格按规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
(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对以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为主或下岗失业人员开办的社区商业网点,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认定,落实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商业网点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要按规定落实跨区域经营企业汇总缴纳所得税、增值税的政策,支持连锁企业跨区域快速扩张。工商、税务、烟草等部门要落实好进一步简化连锁经营门店登记、注册、办证手续等政策,支持连锁企业经营专营、专卖商品。连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除食品外的与健康相关产品,工商、质监、卫生部门原则上只在配送中心进行质量、卫生等方面的检查,避免重复多头抽检。审计、税务等部门实行系统内“一家查账、多家认可”的办法,同一系统上下级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得重复检查。物价部门负责落实商业用电、用水与普通工业同价政策;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停止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政策。物流配送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范围,给予重点扶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行政,杜绝乱评比、乱检查和乱摊派、乱收费,减轻社区商业负担,为社区商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积极争创示范商业社区。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积极开展国家、省级“商业示范社区”创建工作,选择有条件的社区进行重点培育,提升社区商业发展档次和水平。对省级以上示范商业社区予以表彰奖励,国家级示范商业社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级示范商业社区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从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经贸、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管理、规划建设、劳动保障、卫生、城管执法、工商、税务等部门参加的社区商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制定扶持社区商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把社区商业建设作为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推动社区商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