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征收泰山风景名胜资源 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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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征收泰山风景名胜资源
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54号 2008年9月11日)

按照《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征收泰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范围的通知》(泰政发〔2005〕3号)所界定的景区管理范围,由泰山管委负责景区规划范围内的服务项目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泰山管委要根据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服务项目经营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要根据服务项目经营专项规划,制定服务项目具体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三、《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实行后新设置的服务项目,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价款即为泰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由泰山管委财政局负责征收,全额缴入泰山管委财政专户。
四、《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实行前已设置的服务项目,经营期限届满后,凡不符合服务项目经营专项规划的,一律予以撤消;对符合服务项目经营专项规划的,要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对经营者交纳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其中,泰山索道运营实现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市财政局直接征收,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其他服务项目经营实现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由泰山管委财政局征收,全额缴入泰山管委财政专户。
对原已设置但经营期限还未届满,在短期内不便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的服务项目,可先参照同区位、同类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拍卖的成交价款或按服务项目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泰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征收标准,由泰山管委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测算拟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批。
五、泰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泰山管委要定期向市财政局通报泰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取得服务项目经营权的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正常经营的,经市财政局、泰山管委按照征管范围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减收或者免收泰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七、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由市财政局、泰山管委按照征管范围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费用3‰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