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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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泰政发〔2008〕37号 2008年6月13日)

为进一步做好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了规划和界定,现予以公布。
三官庙(邱家店):三官庙院落本体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向东延伸4米,向西延伸30米,向南延伸10米,向北至燕家庄村委办公室为建设控制地带。
下旺清真寺:清真寺本体(即“凸”字型用地轮廓)向四周各延伸10米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向东至迎胜路,向南延伸50米,向西、北各延伸1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二圣宫: 二圣宫本体向四周各延伸10米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四周向外延伸1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十字穿心阁:十字穿心阁本体向四周各延伸10米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四周向外延伸1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云亭山遗址:以祭台为中心,向南、北各165米,向东、西各139米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四周向外延伸1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粥店古石桥:石桥主体向东至泮河东路,向西、南、北各延伸20米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向东至泮河东路30米, 向西至泮河西路, 向南至泰山大街粥店新大桥, 向北至泰肥铁路为建设控制地带。
刚邑古城址:以遗址中心为基点向东、西各延伸500米,向南、北各延伸400米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向东延伸80米,向西、南各延伸60米,向北延伸1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古城遗址:以拦水坝西一号闸身东南角为基点向东140米,向西70米,向南400米,向北50米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向东延伸60米,向西延伸30米,向南延伸50米,向北延伸6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黄家庵遗址:以遗址中心为基点向四周各延伸30米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四周向外延伸3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琵琶山石塔造像:以石塔东南角为基点向四周各延伸30米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四周向外延伸2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前张庄遗址:以遗址中心为基点向东、西各230米,向南、北各400米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四周向外延伸3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神童山观音庵:以观音庵正殿东南角为基点向东100米,向西60米,向南100米,向北30米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向东延伸60米,向西延伸120米,向南、北各延伸8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神童山摩崖刻石:以大空王佛刻字巨石顶端中心为基点向东30米,向西10米,向南、北各30米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四周向外延伸25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西台里清真寺:以寺院院墙为界向四周各延伸10米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四周向外延伸3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黄石崖石刻:建筑群本体向东、南、北各200米,向西至山顶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向东、南、北各延伸3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华严洞石窟造像:造像石窟向东至山顶,向西至山水沟,向南、北各200米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向西至山水沟西侧,向南、北各延伸3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龙山石窟造像:造像向东、西、南各200米,向北至山顶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向东、西各延伸300,向南至南外环公路为建设控制地带。
王宪祖茔(西王林):墓林墙向四周各延伸20米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四周向外延伸2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一担土古墓:1号墓向东20米,2号墓向西20米,两墓向南、北各20米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四周向外延伸2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唐仲冕母墓:唐仲冕母墓向东、西各500米,向南200米,向北150米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四周向外延伸2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肥城小泰山古建筑群:建筑群本体向东、西各500米、向南、北各200米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四周向外延伸2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玉都观:玉都观本体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四周向东、北各延伸9米,向西、南各延伸15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岱阳观:岱阳观本体向东、西各200米,向南、北各100米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四周向外延伸5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金山庙:金山庙本体向东、西各500米,向南200米,向北100米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四周向外延伸5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武氏家庙:武氏家庙本体向东、西各300米,向南200米,向北100米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四周向外延伸5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阁老顶观音造像:以1号观音造像为中心,向东100米,向西30米,向南20米,向北40米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四周向东、西各延伸30米,向南、北各延伸2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三官庙(新泰):三官庙院落为本体,南北长32米、东西宽25米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向东、西各延伸25米,向北延伸2米,向南延伸4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大协炮楼:炮楼本体向东26米,向西3米,向南22米,向北1米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向东、西各延伸4米,向南延伸19米,向北延伸8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划定的保护范围,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要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