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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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至年底,全市监管煤矿41处,年生产能力1295万吨。其中,原国有重点煤矿破产改制重组继续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5处,年生产能力395万吨;原国有重点煤矿改为股份制煤矿2处,年生产能力340万吨;外地在泰安辖区办矿改为民营后移交属地监管的煤矿2处,年生产能力60万吨;中央驻泰煤矿(鲁能西周)1处,设计能力21万吨;市县地方煤矿31处,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全年地方煤矿共生产原煤496万吨,实现销售收入25亿元,利税6.64亿元。
体制建设 健全管理机构,分别设立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市煤矿安全执法支队,加强对煤炭企业和煤矿生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国有重点煤矿破产改制重组后继续从事煤炭开采的企业实行属地管理”的要求,从10月份起,原新汶矿业集团5处、肥城矿业集团2处、外地在泰安境内2处破产改制重组或转民营的煤矿,移交属地安全监管。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煤炭产业政策,新泰市对原地方煤矿进行资源整合,取消乡镇办矿体制,组建4个煤炭产业集团。年未,全市煤矿年生产能力均达到9万吨以上。
安全监管 年初,市政府与县(市)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煤炭企业、工区班组层层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破产改制重组或转民营煤矿实行属地安全监管后,逐级落实市、县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力度,坚持动态管理,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年检合格率达100%,未出现非法煤矿。对煤矿开采部署和储量、瓦斯鉴定等工作进行审查,严格各类设计审批,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专家论证,进行超前预防和监控,确保资源合理、安全开采。逐矿进行生产能力核定,掌握每个矿井、每个生产环节的实际生产能力,年内未出现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违法生产行为。对全市46处煤矿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查出问题706条,及时进行治理,对其中的3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监管,跟踪调度,落实治理责任和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汲取“8.17”自然灾害事故教训,对威胁矿井安全的水害实施专项治理,排查治理古井、古空隐患15处,对13处受地下水患威胁矿井落实防治水措施。按照省政府关闭整顿小煤矿的要求,制定整改、整合和关闭计划,依法吊销11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生产许可证,稳妥组织实施。把“双基”建设和质量标准化建设列入安全监管内容,加强现场施工质量管理,实施动态达标。年内,有24处矿井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标准,10处矿井达到“双基”建设省级先进标准。
行业管理 立足煤炭主业,发展非煤产业,至年末有市、县属非煤产业项目41处,销售收入46亿元;实施“走出去”战略,到市外、省外发展接续煤田,年内市煤炭企业在新疆、内蒙、云南、山西、陕西等省、自治区建设煤矿10处;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成效明显,“绿色开采”技术得到推广应用,部分矿井实现“矸石不升井,矸石换煤”,提高了资源回收率,减少了地表塌陷和环境污染。全市煤炭企业投入资金近亿元,用于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和现代化生产水平,减少资源浪费。取缔无证经营煤炭业户和有欺行霸市、掺杂使假行为的煤炭经营业户,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年内,全市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488家,其中批发企业151家,零售企业337家。全年组织培训矿长32人,特殊工种、班组长和救护队员3474人,煤矿干部职工业务素质和安全素质明显提高。

【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成立】 8月16日,经市委常委会研究,撤销市行业管理办公室加挂的市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牌子,设立市煤炭工业管理局。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做好煤炭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监管;组织和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全市煤炭经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煤炭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职业危害防治、煤矿救护工作。12月14日,批准设立市煤矿安全执法支队,隶属市煤炭工业管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的日常性执法检查,组织开展煤矿安全执法专项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依法查处违法煤矿和违法开采行为,依法实施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孙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