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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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年内,泰安仲裁委员会针对《物权法》实施后仲裁受案范围扩大的情况,积极探索涉足新领域,主动参与城市建设拆迁安置,依法处理行政手段难以解决的难题,发挥了仲裁息纷止争、保障经济科学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全年受理案件140件,涉案标的额1.2亿元,案件调解率、审限内结案率、自动履行率分别达到70%、98%和85%。年底,荣获“2007年度市直文明机关”称号。
仲裁制度宣传推行 市政府在全市金融系统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建立独立的仲裁网站,发挥电子网络的宣传作用,密切与市场主体的联系;编印《泰安仲裁(十年特刊)》,对市仲裁委成立10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回顾,并在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广泛发放。组织召开驻泰城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座谈会,介绍往年仲裁工作情况,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仲裁法的最新司法解释;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加强对仲裁法律的针对性宣传,联合法律服务所,在温州步行街举办的“2007年房车展示会”上发放宣传材料1000余份。结合机关文明建设和行风评议活动,设置政务公开栏宣传《仲裁法》,向社会公开“六项承诺”(公开案件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公开仲裁案件规则和程序、公开仲裁费收取标准、公开仲裁员名单、公开仲裁法律服务项目、公开仲裁监督办法)。年内,新泰工作室工作扎实有效,受理案件71件,标的额近2000万元。
仲裁工作的审理与监督 实行立审分离,将立案和审理分别交由不同的科室承担,各自负责把关,推行专业化管理,建立配套的案件接转、登记、收费、裁决书审核、仲裁员报酬审定等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启动专家咨询程序。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明确审理时限,重申办案纪律,增强可操作性。办案人员认真遵守仲裁规则、廉洁办案“五项禁令”(严禁仲裁厅组成人员、秘书开庭前饮酒,严禁仲裁厅组成人员、秘书私自会见当事人,严禁仲裁员、仲裁办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或从事与案件有关活动时接受当事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宴请,严禁仲裁员、仲裁办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严禁仲裁员、仲裁办工作人员干预仲裁庭的活动或为当事人说情),注重发挥仲裁优势,努力提高调解和解率、审限内结案率和自动履行率。实行裁决书草案审签制度,要求办案秘书对裁决书的内容、形式进行初审,加大对仲裁庭的监督力度。
年内,按照省工商联和民间商会《关于在我省工商联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工作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要求,由市工商联牵头,通过与企业座谈、查看已签订合同等形式,对泰安金泰经伟等96家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情况进行调研。在已查阅合同中,选择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且仲裁条款规范的占30%,有仲裁意思表示但仲裁协议不完善的占25%,同时选择诉讼和仲裁解决的占10%,选择诉讼解决的占35%。会同市建管局,对全市建设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情况进行调研,先后到宁阳、新泰、肥城、泰山区、岱岳区建设局及市直部分建筑企业进行调研,并组织67家建筑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通过调研,了解了建筑企业普及仲裁法律制度情况,摸清了底子。 (安 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