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赤鳞(螭霖)鱼 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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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赤鳞(螭霖)鱼
保护管理办法
(2007年4月24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泰山赤鳞鱼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促进泰山赤鳞鱼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根据《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山东省实施〈渔业法〉办法》和《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泰山赤鳞鱼科学研究、繁育养殖、经营利用、旅游观光、保护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泰山赤鳞鱼,也写作泰山螭霖鱼,是山东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 泰山赤鳞鱼的保护管理,应坚持保护野生资源、科学驯养繁育、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设立保护区,逐步加大投入,促进泰山赤鳞鱼资源的永续利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捕捉、驯养、收购、运输、携带、出售野生泰山赤鳞鱼。
第四条 市、区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泰山赤鳞鱼的保护管理工作,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泰山赤鳞鱼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保护管理。
泰山管理、环保、工商、质监、财政、林业、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泰山赤鳞鱼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泰山赤鳞鱼保护发展基金。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国家、省拨付的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三)国内外组织或个人的捐赠;
(四)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
泰山赤鳞鱼保护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保护区管理、种质资源保护、科研开发等。
泰山赤鳞鱼保护发展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对在泰山赤鳞鱼保护、管理及有关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区管理
第七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的桃花峪、黄溪河、天井湾、大直沟、天烛峰等泰山赤鳞鱼的主要生息繁衍区域和水域,划定为赤鳞鱼保护区,分核心保护区、缓冲保护区和实验保护区。
(一)核心保护区。桃花峪保护区:桃花峪沟鹦鹉崖至核桃园段;黄溪河保护区:黄溪河马蹄峪至黑龙潭;天井湾保护区:以窑子沟天井湾为中心,上至二道窑子沟口,下至黑虎崖;大直沟保护区:大直沟水库至宰牛沟出口;天烛峰保护区:以顶湾为中心,上至大沟下至燕子窝、仙鹤湾、天烛峰水库。
(二)缓冲保护区。桃花峪保护区:桃花峪沟桃花源索道站至鹦鹉崖、核桃园至钓鱼台段;黄溪河保护区:马蹄峪至黄溪河水库;天井湾保护区:二道窑子沟口至一道窑子沟口段、黑虎崖至沙岭水库;大直沟保护区:宰牛沟口至东西梁子段;天烛峰保护区:燕子窝至石坑段、仙鹤湾至西坑段。
(三)实验保护区。桃花峪保护区:桃花峪沟自桃花源索道站至桃花峪检查站两侧山脊连线除核心区和缓冲区外的区域;黄溪河保护区:中天门至黄溪河水库、黑龙潭至龙潭水库两侧山脊连线除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外的区域;天井湾保护区:窑子沟自沙岭水库至一道窑子沟上口两侧山脊连线除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外的区域;大直沟保护区:牛马场至大直沟水库两侧山脊连线除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外的区域;天烛峰保护区:石坑至顶湾、仙鹤湾至顶湾及顶湾至天烛峰水库两侧山脊连线除核心区和缓冲区外的区域。
第八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协助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埋设保护区界标,标注保护管理规定,并在核心区水域周围设立保护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改变界标和保护栏。
第九条 泰山赤鳞鱼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垃圾以及其它破坏溪流水源水质等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二)禁止在保护区内游泳、洗澡、洗涤衣物和使用高残留化学农药;
(三)严格限制建设向外引水调水工程和新建、改建、扩建除保护水源以外的工程项目;在核心区内,限制建设水库、水坝等阻水工程及饭店、宾馆等设施;
(四)禁止采挖山石,禁止乱砍滥伐、破坏各类植被;
(五)采取措施及时清除枰柳、核桃等树木落叶,消除落叶对水质的影响;
(六)禁止不利于泰山赤鳞鱼生存繁育的其它相关活动。
第十条 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保护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泰山赤鳞鱼的保护和管理。
泰山赤鳞鱼保护管理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应明确专门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巡查,发现破坏污染溪流水质、环境和违规捕捉赤鳞鱼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应及时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在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应征求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项目建设过程中,环保设施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泰山赤鳞鱼保护区内的环境安全。
第十二条 进入泰山赤鳞鱼保护区从事研究或捕捉等活动的,应向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研究或捕捉活动目的;
(三)时间、规模、人数、范围及使用的相关设备等;
(四)污染防治措施;
(五)计划捕捉数量。
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征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按规定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经批准捕捉泰山野生赤鳞鱼的,应按照批准的范围、方式、数量、大小进行,经景区管理机构和泰山赤鳞鱼保护管理机构查验后方可带出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得捕捉泰山赤鳞鱼。
第十四条 保护区内赤鳞鱼数量稀少时,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实施人工增殖放流,并加强对放流效果的监测。
保护区内因水域水量过小等原因,影响赤鳞鱼栖息繁殖时,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会同市水利渔业部门及时采取清淤、汲水、调水等措施,保障赤鳞鱼相对稳定的生存环境。
第十五条 泰山赤鳞鱼保护区应纳入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市水利渔业等有关部门制定泰山赤鳞鱼旅游开发规划,建立专门的泰山赤鳞鱼观光区域。  
第十六条 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制度,制定水质污染应急处理预案,发生水质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质污染时,景区管理机构、泰山赤鳞鱼保护管理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污染,并及时通报市环保部门。
第三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七条 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泰山赤鳞鱼种质标准,建立种质资源库,收集、保护、养殖原产于泰山的野生优质赤鳞鱼,保证种质纯正。
第十八条 实施人工增殖放流的赤鳞鱼,必须符合种质标准,具体由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其他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未经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实施赤鳞鱼增殖放流。
第十九条 繁育泰山赤鳞鱼苗种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赤鳞鱼苗种的繁育应遵守规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其亲本必须符合泰山赤鳞鱼的种质标准。
第二十条 除科学研究需要外,生产中不得杂交繁育泰山赤鳞鱼。
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赤鳞鱼遗传性状等活动的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隔离和防逃措施;所生产的赤鳞鱼禁止投放到保护区及其它自然水域。
第四章 养殖与经营
第二十一条 从事泰山赤鳞鱼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泰山赤鳞鱼养殖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泰山赤鳞鱼养殖技术规范》和《泰山赤鳞鱼质量标准》等地方标准,合理投饵、用药,不得使用含违禁药物的饲料、添加剂和药品等。
泰山赤鳞鱼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养殖生产记录,如实记载苗种、饲料、用药和销售情况,定期报区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区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行泰山赤鳞鱼养殖技术标准,加强对泰山赤鳞鱼养殖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指导,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泰山赤鳞鱼的养殖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四条 凡收购、出售、利用泰山赤鳞鱼及其产品的,必须向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养殖的泰山赤鳞鱼只能向持有经营批准文件或自用的单位、个人供应。
泰山赤鳞鱼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建立赤鳞鱼购入记录,明确记载赤鳞鱼的购入时间、来源、数量等内容,定期报区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运输、携带泰山赤鳞鱼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查批准后取得准运证。
第二十六条 市、区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工商管理部门对泰山赤鳞鱼及其产品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泰山赤鳞鱼发展规划,在技术、资金、种质资源等方面,加大对泰山赤鳞鱼养殖经营和开发利用的扶持力度,搞好深度开发、加工增值等。
第二十八条 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申请泰山赤鳞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合理界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经批准后,组织泰山赤鳞鱼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市、区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建立泰山赤鳞鱼养殖协会,协调养殖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竞争环境,搞好市场宣传和开发,提升泰山赤鳞鱼知名度,提高产业化发展水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泰山管理、环保、工商、质监、林业、公安等部门,建立泰山赤鳞鱼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相互通报有关行政许可和执法检查信息,及时移交和协助处理违法案件。
第三十一条 市、区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泰山赤鳞鱼保护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各项保护管理措施的落实。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区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在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由泰山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泰安市实施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进入泰山赤鳞鱼保护区破坏赤鳞鱼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根据《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36条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程度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擅自移动或破坏泰山赤鳞鱼保护区界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4条规定,责令改正,对擅自移动界标的,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破坏界标的,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泰山赤鳞鱼保护区超标准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工业废渣,倾倒生活垃圾,使用有毒、有害药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非法捕捉野生泰山赤鳞鱼的,根据《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34条规定,没收捕获物、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未按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泰山赤鳞鱼的,根据《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38条规定,没收驯养繁殖的赤鳞鱼和违法所得,并可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经营泰山赤鳞鱼及其产品的,根据《山东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36条规定,由市、区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伪造、倒卖、转让泰山赤鳞鱼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运输携带等许可证件的,根据《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41条规定,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市、区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
(泰政发〔2007〕29号 2007年6月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新型和谐社区为目标,健全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努力提高我市社区工作水平,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2.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把服务社区居民作为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不断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2)立足基层,加强基础。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和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改进社区管理与服务,部门工作进社区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3)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广泛参与社区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共驻共建。(4)扩大民主,居民自治。按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科学合理划分社区。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立足实际,从居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和热切关注的问题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社区建设不断发展。
3.目标任务。以建设“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为目标,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克服社区行政化倾向,理顺社区管理体制,满足群众需求、强化社区服务,全面提升我市社区工作水平。
二、加强社区组织、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
4.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社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发展公益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及邻里团结;承担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委托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困难救助和社会矫正等工作,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社区居委会成员经民主选举产生,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全面深化居民自治工作。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社区居委会直选。
5.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鼓励从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中选聘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经过法定程序,担任社区工作者。社区居委会成员职数原则上按每300户配备1人确定,最低不得少于5人,最多不超过9人。根据社区规模和工作实际,组建居民小组。在社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参加相应的职称评聘,积极探索实行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快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步伐。
6.解决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和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等问题。社区工作经费,原则上按每千户每年不少于10000元核拨,经法定程序选举的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应不低于上年度所在县(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泰山景区的社区工作经费和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由市政府、区政府(管委会)按5:5的比例分担,其他县(市)由各县(市)政府解决。社区服务站的服务收入和“费随事转”经费全部留作社区工作经费,严禁街道向社区收取管理费。对财政困难县的社区工作经费和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由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社区组织开展互助性服务、志愿服务和社会力量兴办微利性商业服务,各级政府给予政策扶持。
7.保证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妥善解决好社区开展有关服务所必需的办公和服务设施,把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需要设立社区基层管理组织的,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应按不低于300平方米标准建设。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规划、建设、国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立项、规划、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经费划拨等环节的监督,规划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规划应当建设而未建设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纠正,建设部门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参与社区基础设施规划和工程验收,确保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与小区建设、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老城区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要达到150平方米以上,由县(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市、县(市、区)有关部门配合,尽量整合、调剂,利用现有设施资源加以解决;现有设施无法调剂的,通过新建、改建、共建或帮建等形式解决,使老城区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对困难县(市、区)由市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8.大力培育社区民间组织。支持和鼓励社区成立老年人协会、计划生育协会和各类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慈善、残疾人协会等社团组织及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的作用。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培育社区志愿服务意识,弘扬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
三、建立新型社区管理体制
9.合理调整社区规模。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资源整合、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感为纽带,以街巷、道路为标志,以3000户左右为标准,全覆盖、无缝隙合理划分调整社区。村改社区与社区规模调整统筹规划,同步进行。
10.完善社区居民自治。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社区居委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地位和权利,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履行职能的同时,要搞好对社区的服务,主动接受社区的监督和评议。社区居委会应自觉维护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完善居民自治制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发挥好协调利益、化解矛盾和排忧解难的作用。
11.认真做好“城中村”改造和“村改居”社区改制工作。妥善解决“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农民的就业安置、土地补偿、社会保障、计划生育、集体资产处置等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审批“城中村”改造项目时,应规划出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积极推进村委会向居委会、农民向居民、农村经济组织向城市经济组织、农村村落向城市社区转变,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
12.不断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属于政府部门和单位承担的行政性职能和工作,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向社区居委会直接分派任务和下达指标。对社区组织开展起来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有关部门可依据“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委托社区组织承担,凡有专项经费的,要将不少于50%的工作经费补助给社区。加强社区公共设施建设,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搞好社区公共设施的正常维护。
13.妥善处理社区居委会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关系。正确处理社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社区居委会要支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开展规范物业服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物业公司的管理。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建议。
14.积极开展社区共建活动。驻社区单位应大力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教育、引导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社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设施,要努力创造条件对社区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在对驻社区单位评先树优、行风评议、文明行业创建考核时,应征求所在社区的意见,动员和组织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以共同需要、共同利益、共同目标为纽带,积极参与各种创建文明社区活动,营造“共商社区事务,共享社区资源,共建社区家园”的良好氛围。
四、大力发展社区服务
15.切实加强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县(市、区)、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可与县(市、区)政务大厅和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劳动保障中心整合。县(市、区)社区服务中心面积一般不低于3000平方米,街道社区服务中心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县(市、区)、街道社区服务中心通过不断完善功能,逐步承担起从政府、企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职能。有关部门应统一在社区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逐步实行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一站式”办公模式,方便社区群众。
16.拓宽服务内容。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加强社区服务队伍建设,做到专职、兼职和志愿相结合。
17.提高社区服务水平。着眼于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积极开展面向不同群体的各类社区服务活动。加强社区服务专职、兼职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区综合信息网络服务系统,通过有效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和实现市、县(市、区)、街道和社区的微机联网,不断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18.推进社区就业服务。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功能,通过提供就业再就业政策咨询、再就业培训、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对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有针对性地服务和援助。结合居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开发就业岗位,挖掘社区就业潜力,创建充分就业和谐社区,提高就业稳定性。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相关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19.推进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老年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老年公寓。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网络作用,促进和帮助城镇居民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20.推进社区救助服务。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他们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积极开展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大力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加强对社区捐助接收站点、“慈善超市”的建设和管理。
21.推进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重点,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疗服务。大力培养社区卫生服务技术和管理人员,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服务质量。实施国家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建立民主监督制度,把社区居民满意程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保障功能,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
22.推进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深入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发展面向基层的公益性文化事业,逐步建设方便社区居民读书、阅报、健身、开展文艺活动的场所,加强对社区休闲广场、演艺厅、棋苑、网吧等文化场所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调动社区资源,支持保障社区内中小学校开展素质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不断提高居民科学素质。统筹各类教育资源,积极创建各类学习型组织,建立起覆盖各类人群的多渠道、全方位的社区学习服务体系。培育群众性体育组织,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配置相应的健身器材,不断增强居民体质。
23.推进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互相配合”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为流动人口的生活与就业创造好的环境和条件。简化办事程序,减少相关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
24.推进社区安全服务。深入开展“平安社区”创建活动,加强社区警务室建设,大力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依托社区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建立完善收集、反馈社情民意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建立及时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教育和转化工作。深入开展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加强对社区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做好社区消防工作,提升社区消防安全水平。加强安全用电、用气等方面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深入开展打击“黄赌毒”和禁止传销等工作。健全社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区。建立传染病以及食品安全、灾害事故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社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5.设立社区服务扶持资金。市、县(市、区)两级设立社区服务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引导扶持公益性、福利性社区服务的发展。
五、加强对社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26.加强对社区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社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规划部署,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要把社区工作的目标任务、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社区工作。
27.建立健全社区工作协调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工作运行机制。依托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保障、建设、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体育等部门,要按照社区工作发展要求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服务水平。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制定促进社区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慈善等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和服务,大力倡导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推动社区工作发展的整体合力。
28.积极推进社区工作创新。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推进社区工作的观念创新、机制创新和方式方法创新。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社区工作特点和规律,加强分类指导,开展示范活动,培养和创建一批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把全市社区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