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泰安市委 泰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d90&A=18&rec=213&run=13

中共泰安市委 泰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泰发〔2007〕12号 2007年7月17日)

为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发〔2006〕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各类资本均可进入服务业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外,其他均不得作为服务业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服务业企业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新增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许可的,经企业申请,由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分支机构经营此项目的前置许可证件,可以在经营范围内增加该项目。
2.放宽企业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凡来我市投资创办生产性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可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
3.鼓励个体文化演出工作者进城发展服务业。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鼓励个体行医者在社区卫生服务和建立民营医疗机构方面的发展。
4.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等不影响公共利益、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可作为经营场所予以登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商业用房、中转房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工商业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赁协议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5.符合相关专业资质认证资格和条件的资产评估、质量标准与认证、工程与管理咨询、科技咨询、技术开发和推广、科技成果转让、人才、劳动力、法律和代理、代办、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属于公司制的企业注册资本金按第2条办理,属于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额不限。
6.根据实际情况,对一般性服务行业在注册资本、工商登记等方面降低门槛,对采用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
二、实施税费优惠政策
7.新设立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在市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投资在3000万元(3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老企业更名的除外),享受《泰安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泰发〔2003〕5号)的优惠政策。
8.从事货运代理、拆迁代理、商标代理、广告代理、会展代理业务的单位,以实际取得的报酬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具体扣除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保险代理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允许按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9.社会力量(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按国家规定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社区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幼托养老、就业培训、文教卫生、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按国家税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10.“退二进三”企业,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并在原有土地上改建的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收1年的优惠政策办理。
11.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含各类保证金);对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12.免收市内金融(保险)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13.对集资、贷款建设的收费路桥(政府还贷、合同期内的除外),自收回投资之日起,取消收费。
14.民办学校依法按国家规定可以接纳社会捐助,学校建设在减免建设配套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
三、加强资金扶持力度
15.为支持服务业发展,自2007年起市级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数额为上年度全市GDP的万分之一;主要用于对国家和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配套,落实市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市里确定的重点服务企业、名牌企业和符合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聚集区、重点项目。使用办法另行制定。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经济总量比例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促进服务业全面快速发展。
16.金融部门要大力扶持服务业项目,符合当年度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用于扶持发展中小服务企业。
17.加大农村服务业扶持力度,加快构建以生产销售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和金融服务为主体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18.建立旅游“绿色通道”,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在全市范围内均享受与当地客运车辆的同等待遇,不得歧视和限制。对列入旅游规划的景区、景点的连接道路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由交通部门给予一定支持。
19.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20.对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21.在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原则上应就地或就近安置。对现存的老字号商号、商标采取保护性措施,为老字号申请注册商标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帮助。对具有发展前景的老字号连锁企业当地财政给予支持。
22.在申报国家预算投资、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债贴息资金项目中,优先支持发展潜力大的现代物流、电子信息平台、旅游、现代流通、养老服务等项目;在技改贴息项目的申报中,适当对现代物流项目进行倾斜,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
四、实行价格扶持政策
23.服务业(桑拿、洗浴、洗车除外)的用水价格,按照与工业用水执行同价的原则,2年内调整到位。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执行相同价格,逐步缩小服务业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的差价,2年内实现并轨。进一步完善峰谷用电管理办法,降低服务企业用电成本。
24.除社区医疗、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仍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它经营性服务项目价格一律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五、优先供应土地
25.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使(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服务业项目,可不受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限制,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
服务企业有形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六、积极引进培养人才
26.留学回国人员到我市从事服务业工作的,工龄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在国外取得的并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学历、学位的,可根据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7.高校毕业生创办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办法办理。从事服务业的高校毕业生,凡办理了人事代理(劳动代理)、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如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28.市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特别贡献奖,两年评选一次,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29.适时选派公务员、研究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服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培训。学习培训人员费用由同级财政和派员单位共同承担。
七、推进改革开放
30.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和政企、政事分开改革,破除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尽快完成政府机关所属的招待所、宾馆改企转制工作。财政供养单位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和采购,凡能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的,应委托社会中介或直接向社会进行招标购买。允许旅行社代理财政供养单位经批准的公务活动。逐步将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31.抓住我国入世过渡期结束和现代服务业国际转移的有利时机,利用好CEPA政策,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扩大对外服务贸易规模。
八、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32.加大服务业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服务业发展政策,报道服务业发展动态和典型,激发调动人们从事和兴办服务业的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广泛重视、参与、发展服务业的舆论氛围。
33.积极营造有利于扩大服务消费的社会氛围,规范服务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监管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4.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对合理合法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35.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到指定中介机构办理验资、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性文件。各级要认真清理、修订限制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对企业举报的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查处工作力度。
36.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城乡居民对信息、旅游、教育、文化等采取灵活多样的信用消费方式,规范发展租赁服务,拓宽消费领域。
37.加快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建立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积极推行旅游、商贸、餐饮、运输、物流等行业服务标准。对新兴服务行业,鼓励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先行制订服务标准。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
九、强化管理服务措施
38.加强规划引导,根据城市定位和功能区划,优化服务业发展布局,引导交通、信息、研发、设计、文化娱乐、商贸餐饮、商务服务等服务行业集聚发展,培育一批主题功能突出的区域服务业集聚区。
39.尽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各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服务行业统计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共享机制,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制定规划、政策提供依据。
40.建立服务业重点项目管理制度,将服务业重大项目纳入全市重点项目管理,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优惠政策。
41.建立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制度。自2007年起,将服务业发展纳入全市经济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按照《泰安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经贸委、统计局配合,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提出综合考核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表彰。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最适用的政策执行。各县(市、区)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市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下发后2个月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并认真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