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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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2006年,泰安市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113件,涉案标的额2.66亿元。其中,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纠纷17件、房地产纠纷9件、保险合同纠纷4件、确认合同效力纠纷2件、合伙纠纷2件、著作权益纠纷1件,其他均为合同欠款纠纷。案件调解率、审限内结案率、自动履行率分别达到68%、96%和82%。
仲裁制度宣传与推行 年内,编印仲裁宣传折页5万份,在重点行业、企业进行宣传分发;与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合作,在其会员证上印刷仲裁宣传材料,计10万余份;在全市建设系统企业负责人培训班、全市金融系统业务工作会上发放宣传材料,协调有关企业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结合参加行风评议活动,设置政务公开栏宣传仲裁法,向社会公开“六项承诺”(公开案件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公开仲裁案件规则和程序、公开仲裁费收取标准、公开仲裁员名单、公开仲裁法律服务项目、公开仲裁监督办法)。重点选择建筑、房地产、金融保险、工商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高新技术开发区、民营企业等部门和行业作为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重点领域,规范合同文本,促使各单位在经济交往中自觉选择仲裁,订立规范的仲裁条款。坚持走访企业,送法上门,与重点企事业单位建立仲裁法律顾问关系,帮助企业规避可能产生的经济纠纷,补充完善仲裁协议,建立和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加强仲裁网络建设,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在仲裁办事处、联络处之间交流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经验,明确推介案件的奖励措施,调动其积极性。
仲裁工作的审理与监督 实行公开办案流程、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制度,对疑难、重大案件慎重选择仲裁员组庭,做好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界定,严防程序违法。推行廉洁办案“五项禁令”(严禁仲裁厅组成人员、秘书开庭前饮酒,严禁仲裁厅组成人员、秘书私自会见当事人,严禁仲裁员、仲裁办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或从事与案件有关活动时接受当事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宴请,严禁仲裁员、仲裁办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严禁仲裁员、仲裁办工作人员干预仲裁庭的活动或为当事人说情),向社会公布,向当事人明示,从源头上做好反腐倡廉工作。实行裁决书草案审签制度,办案秘书要对裁决书的内容、形式进行初审。坚持由仲裁员签署承诺书制度,强化自我约束。发挥仲裁独特优势,参与市直国有企业改制中的经济纠纷,化解矛盾,促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安 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