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积极推进基层志编修工作的通知 (2006年5月14日 泰政办发〔200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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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基层志书编修工作,确保圆满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根据《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明确基层志书编修工作的总体要求
全市基层志书的编修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和谐泰安”、建设经济强市的总体目标,遵循存真求实的原则,全面系统地反映当地及各部门、各单位、各行业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真实记录各项事业的发展轨迹和成就,科学地揭示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根据《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各乡、镇、办事处,排名在前100位的经济强村(社区),市直有条件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市属及以上驻泰单位,原则上都要编修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的志书。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完成200部基层志书的编修任务。
二、强化工作措施,尽快启动新一轮基层志编修工作
(一)制订切实可行的编修规划和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尽快制定编修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编修规划和方案要及时报送上一级史志管理部门批准,乡镇志的编修方案报县市区史志编委会批准,市史志编委会备案;市直各部门、直属单位和省以上驻泰单位的编修方案报市史志编委会批准、备案。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编修志书的时间下限定为2005年。已编修过志书的单位,上限要与前志下限搞好衔接,必要时可适当上溯;未编修过志书的,上限可贯通古今或起自本部门、本单位建置之始。
(二)成立编纂工作机构,确定编审人员。各级、各部门要成立志书编纂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所属区域和单位修志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修志单位要成立志书编委会和编审机构,相对固定1至2名在职人员从事组编工作,做到领导重视、队伍健全、责任明确。各级政府和修志单位要保障志书编纂和出版经费,给修志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确保修志工作顺利进行。
(三)规范编纂管理,确保志书质量。编修志书是一项有益当代、惠及后世的重要文化工程。要树立质量第一的精品意识,力争把每一部志书都编纂成精品佳作。要全面、系统、科学地搜集和编写资料,把最能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历史变迁、改革历程、事业发展的素材挖掘出来,充分体现其时代特色和专业特点。要把好政治关、史实关、保密关和文字关,做到观点正确,事实准确,数字精确,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要强化依法修志观念,严格执行志书审查验收制度。志书编纂合成后,修志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召开由上级史志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评审会,广泛征求意见,精心修改核实。乡镇编纂的志书报县市区史志编委会审查验收,市史志编委会备案;市直部门、直属单位编纂的志书,要报市史志编委会审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志书,不予批准出版。市、县(市、区)史志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志书出版。
三、切实加强对基层志编修工作的组织领导
乡镇志、村志、部门志、行业志、企事业志等基层志,是整个地方史志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务院新一轮修志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依法修志观念,切实把志书编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领导、机构、经费、人员、条件“五到位”。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具体分管。修志工作领导小组和志书编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调度,严格考核。各级史志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行业管理,搞好督促协调,靠上服务指导。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帮助修志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各修志单位要主动与史志部门加强沟通联系,争取早出成果,快出成果,确保编修出高质量的志书,为建设经济强市,构建和谐泰安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