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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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年内,全市法院有工作人员890人,其中审判员548人,助理审判员35人,书记员196人,法警38人,其他73人。受理各类案件4.84万件,审执结4.81万件,标的额27.04亿元。20个先进集体、25名先进个人受到省级表彰,11个先进集体、17名先进个人受到市级表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法警支队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刑事审判】 全面落实市委关于建设“平安泰安”的部署,积极参与“严打”整治斗争,重点打击入室盗窃、抢劫、抢夺、绑架、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全年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661件,一审审结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647件,同比分别上升35.8%和34.3%,判处罪犯2251人。其中,市中院一审审结重大刑事案件92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罪犯60人。成功审结赵卫东、宋其爱等7个被告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周江波挪用公款、受贿案,解明玉等22人盗窃、收购、销售赃物案等重大案件。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较具规模的公判大会8次。坚持审理案件与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进一步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各项措施,建立家庭、学校、社会配合的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网络。

【民事审判】 年内,市中院制定《为全市经济社会“站在新起点 实现新发展”服务的实施意见》,审判处理好各类与经济发展关系紧密的案件。全年受理民商事案件3.39万件,审结3.37万件,同比分别下降9%和10%,案件标的额12.99亿元。加强调解工作,全年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71.4%,同比上升1.4个百分点。加大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案件的审理力度,审结离婚、抚育、赡养等婚姻家庭案件4643件;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劳动争议案件414件;审结涉及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426件;审结产品质量、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846件;审结借款、买卖、建设工程、运输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1.13万件,标的额9.75亿元;审结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拆迁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82件;审结企业破产案件33件,破产总值达12.35亿元;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3件,审结21件。

【行政审判】 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受案范围不断扩展,涉及城市拆迁、规划建设、房产登记、行政强制、行政证明、不履行法定职责等30多种不同类型的案件。受理的新型案件、复杂疑难案件明显增多,其中诉教育、信访、安全监督行政处理、婚姻登记等属新类型案件。年内,全市法院受理行政案件654件,审结659件,同比分别下降1.1%和上升0.2%;办理国家赔偿案件4件。其中,中级法院审结一、二审行政案件52件,执结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177件,审结国家赔偿案件4件;妥善处理桃花源度假村非法占地案、某单位违法建筑案等一批重大影响案件。

【执行工作】 全市法院受理执行案件1.19万件,执结1.19万件,同比分别下降8.8%和11.4%。其中,中级法院执结案件340件,比上年下降24.3%,结案率101.8%。实行执行裁决权、实施权、监督权“三权分立”,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做到快速执行,对集团诉讼等群体性案件做到稳妥及时执行,对涉及困难企业的案件采取执行和解等方式。加大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当事人的司法制裁力度,对285起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案件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监督】 按照分级负责处理的原则,对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处理,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按照依法纠错的原则,在维持正确判决、裁定的同时,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年内,全市法院受理再审案件188件,审结195件。其中,维持原判78件,发回重审3件,依法改判47件,撤诉、调解34件,驳回3件,其他30件。全年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及咨询2800余件(人)次。

【泰安市中级法院取得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权】 3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泰安市中级法院取得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权。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涉外经济情况和法院审判水平而特别授予的。泰安市中级法院获得该类案件管辖权,反映了泰安市对外开放程度和法院司法水平的提高。泰安市中级法院管辖泰安市、莱芜市的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信用证纠纷、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等5类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同时也包括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年内,受理涉外案件3件,审结1件。

【司法管理】 市中院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执行、队伍及行政管理的十项规定》等规章制度,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人员加强管理监督;建立审委会质询制度,对二审和再审改判及发回案件,案件承办人和所在庭室负责人必须向审委会汇报发改原因,接受审委会委员质询,并由审委会进行责任认定。开展审委会委员观摩评比案件庭审活动,委员现场旁听案件庭审,提出评价意见,评价结果作为评价各业务庭及审判人员司法能力的重要依据。

【人民陪审员工作】 全市法院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要求,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实施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上岗工作。全市基层法院(不包括高新区法院)新选任的130名陪审员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51人,占39.2%;教育、卫生单位工作人员19人,占14.7%;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人员25人,占19.2%;农民4人,占3%;其他单位工作人员31人,占23.9%。汉族123人,少数民族7人。全年有125人次陪审员参与118件案件的审判,法院审判工作进一步公开化、民主化。

【基层基础建设】 健全对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指导联系制度,成立基层建设和法庭工作领导小组,市中院制定《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工作规范》。筹措资金2800余万元,新建、改建、扩建法庭33处,平均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提前一年完成省法院“五化”法庭达标建设任务,基层司法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案例选介】 解明玉等22人盗窃、收购、销售赃物案 该案主犯解明玉2004年9月因犯盗窃罪、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5万元。因其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被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监外执行期间,以解明玉为主形成了一个盗窃、收购、销售机动车的犯罪网络。自2004年9月至2005年3月,解明玉与苏春荣、张忠、张昭山共同预谋进行盗窃机动车犯罪活动,由苏春荣、张忠、张昭山等人盗窃机动车,解明玉负责销赃。解还向苏、张传授盗车技巧,提供作案工具。在解明玉的引诱唆使下,苏春荣、张忠、张昭山、李均明、曹振太等人交叉结伙,在泰城多个小区、家属院内盗窃桑塔纳、长安之星、通用五菱、昌河、佳宝等各类机动车48辆,并全部销赃,总价值147万余元。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解明玉、苏春荣、张忠、张昭山无期徒刑,判处曹振太有期徒刑12年,李均明有期徒刑11年;以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处姚德强、梁言平等16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谷佰刚贷款诈骗、合同诈骗案
谷佰刚系个体煤炭经营户。自2000年起,迷上赌博,挣到的百万资产很快挥霍一空。2001年3月至2004年9月,谷佰刚私刻新泰市羊泉煤矿财务专用公章,以新泰市羊泉煤矿的名义,先后多次与沂水县热电公司等单位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合同标的2195余万元。但仅履行合同732万元,剩余的预付货款累计1462万元全部被其赌博挥霍。谷佰刚还于2004年8~11月,采用伪造他人居民身份证、私刻印章、伪造借款申请书等手段,向新泰市泉沟农村信用合作社骗取贷款240万元,也全部被其赌博挥霍。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谷佰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周江波挪用公款、受贿案 2001年3月至2004年10月,周江波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新泰市支行城南分理处副主任、主任职务之便,擅自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2307余万元,用于个人使用、给他人使用或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中被告人周江波个人使用120余万元;给他人使用4次,涉案金额26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15次,涉案金额1513余万元;伙同他人挪用4次,涉案金额647万元。2003年3~11月,他又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借款之利益,先后索要尹某现金20万元,收受张某所送现金2万元,太阳能1个、防盗门1扇、“梅花”牌手表1块,价值8900元,受贿款物价值共计22.89万元。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周江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华故意杀人案 1983年11月,刘华与被害人吴秀芳结婚,后因吴秀芳怀疑刘华与刘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不合。1985年1月,被害人吴秀芳与刘某发生争吵,导致吴秀芳与刘华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刘华遂产生杀害吴秀芳之恶念。1985年2月5日晚,刘华发现山东省泰安生建电加工机床厂(泰安监狱东厂)院门口新建成的传达室正准备铺设地面,遂将此处选择为杀人埋尸的作案地点,预先在新建传达室北间屋内用铁锨挖出一处160厘米×50厘米×45厘米的土坑。当晚11时许,刘华以送吴秀芳上班为由,将其骗至作案现场,趁吴不备,用石头猛击其头部,致其当场死亡,并拖入坑内掩埋,伪造现场后潜回家中。2004年2月20日,泰安生建电加工机床厂在拆除传达室时,从地下将吴秀芳尸骨挖出。公诉人运用大量间接证据印证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法庭认定了该案的基本事实,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8万余元。
(朱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