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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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年内,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2005〕9号”文件和省、市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依法履行各项职权,有效实施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工作监督 ①加强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听取市政府关于上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财政决算报告、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围绕工业经济、民营经济和招商引资3项重点工作,提出相关建议10多条。为制定好泰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纲要,第19次常委会听取市政府有关情况的报告,对纲要草案进行认真审议,提出建设性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全市财源建设情况进行视察,听取财政和税务部门的工作汇报,针对财源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②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年内,常委会听取审议市政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情况汇报,分别对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征地补偿兑付、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等进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提出相关要求;对全市少数民族帮扶工程进行调查,提出建议,印发市政府研究办理;对“村村通公路”建设进行专门视察,提出工作建议。③加强对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市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泰安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的报告》,作出关于建设生态市的决议,分别召开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生态市建设座谈会和生态市建设情况汇报会,继续开展“泰汶环保世纪行”活动,把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市建设。第17次常委会听取市政府关于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案的说明,经过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原则通过。常委会还就加快发展社会事业、解决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分别向省、市委提交专题报告。
法律监督 ①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常委会加强对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工会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召开由市司法局、民政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就以上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座谈,并到有关县(市、区)进行视察,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提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确保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②加强对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监督。第18次常委会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全市“四五”普法教育和“三五”依法治市工作情况汇报,通过审议意见。第14次常委会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提出相关意见。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对土地管理法、科学技术进步法、计划生育法、人民防空法进行执法检查,就执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③加强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问题的监督。常委会对“平安泰安”建设、城区公安体制改革和社会稳定情况进行视察,对全市法院基层基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提出相应意见和要求。人民群众对河砂资源的无序开采反映强烈,常委会组织力量进行视察,针对存在问题,督促市政府加大整治力度。④加强对常委会任命人员的监督。督促被任命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继续开展被任命人员的述职评议工作。⑤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施,努力加强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第16次常委会通过《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开展市人大代表述职工作的意见》,并召开述职评议现场会,表彰先进代表小组18个、市人大代表46名。组织驻泰全国人大代表开展“加大安全生产科研投入,提升安全保障科技能力”的专题调研,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专题报告。⑥做好代表服务工作。为保证代表知情知政,及时向代表通报常委会会议、常委会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的情况,寄送常委会公报等报刊杂志和有关信息资料。继续邀请全国和省、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做好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工作,通过座谈、书信交流等形式,听取代表建议和意见,帮助代表解决执行职务中的实际困难。(宗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