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d90&A=16&rec=200&run=13

泰安市黄前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0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前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黄前水库及流域范围的水污染防治、水源保护、开发建设和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岱岳区政府应当将黄前水库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逐步加大投入,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发展和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防治水源污染,确保黄前水库水源水质。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黄前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黄前水库水源保护的综合管理,组织、调度、协调、监督保护区水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工作。
市黄前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由市水利、环保、公安、规划、国土、卫生、农业、林业、工商、岱岳区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并派驻工作人员到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工作。
涉及泰山管委管理范围的,由泰山管委负责各项保护和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 保护区内的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水源水质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乱开发、乱建设、乱倒垃圾、排放污水等破坏环境、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保护区划分
第六条 黄前水库流域内的大津口、黄前、下港等乡镇行政区域为水源保护区,按以下规定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为黄前水库兴利水位线(209.00米)以下以及枢纽工程管理范围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至向水坡范围以内的汇水范围。具体范围为:自大坝起东经芦山、杨山、东野坡、北山、麦黄山、长城岭、馍馍顶、窝角山等山头连线以内的区域;
(三)三级保护区为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流域范围。
第七条 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破坏水源林、护岸林等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库、河道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等;
(三)禁止在保护区内堆放、填埋危险废弃物,不得擅自设置工业废弃物、垃圾、粪便等堆放、处置场所;
(四)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和有磷洗涤剂;
(五)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不得擅自进入保护区,确需进入和经过的,应事先征得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采取防渗、防溢、防漏和应急措施;
(六)小城镇、集中居住点、旅游项目和设施(包括景区景点、疗养、度假等项目,下同)应当建设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逐步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
(二)新建、改建、扩建除水利、供水和保护水源以外的工程项目;
(三)在水库水面游泳、洗澡,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四)设置规模化禽畜养殖场,进行网箱养鱼;
(五)电鱼、毒鱼、炸鱼以及在非指定的水域捕鱼、钓鱼;
(六)直接在水体中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等;
(七)其他直接或间接污染水质的行为。
第九条 二级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并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评价要求: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已有的污水排放口应当限期拆除;
(三)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加工堆放场所;
(四)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等养殖场,已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
(五)其他影响水源水质的行为。
第十条 三级保护区应当保证二级保护区水质的评价要求,禁止建设化工、造纸、制药、制革、印染、电镀、冶金以及其他对水质有严重污染的项目,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建设旅游项目和设施。
第十一条 黄前水库水源水质评价,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规定进行,应当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十二条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组织埋设保护区界碑,标注保护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改变界碑。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会同市环保等部门,根据保护区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对已建成的有污染的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依法予以限期治理、关闭、拆除、搬迁等。
第三章 开发与建设
第十三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水利、农业、林业、泰山管委、岱岳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明确禁止、限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项目,严格控制旅游业发展的方向和规模,限制房地产开发,相对集中规划建设农村居住点,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
保护区总体规划、小城镇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参与涉及保护区各类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岱岳区政府应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促进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办理保护区内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征求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意见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手续。
规划、国土、环保、林业、建设、岱岳区等部门和单位在审查办理有关建设手续时,必须查看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的意见;工商等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手续时,应查看该项目的环保审批情况,征求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意见。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区规划及本办法规定,及时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保护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建设项目,由所在地规划分局审查后,报市规划部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凭规划手续方可办理其他建设手续。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凡符合规划要求的,由所在地规划分局按规定办理规划手续。
第十六条 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到市环保部门依法办理环保手续。在保护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内的,建设项目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超过排放总量的,削减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量,有污染的新上工业等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新上旅游等其他项目必须达到零排放。
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必须经过市环保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七条 除农民住宅外,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凭规划、环保等批准文件到市国土部门办理项目用地手续。农村村民宅基地,由岱岳区政府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凡涉及保护区内的项目建设,审批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保护与防治
第十九条 市环保部门组织编制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水库及流域水环境容量,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制定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治农业面源、工业和服务业等污染,推进生态保护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保护区内各单位应到市环保部门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按排污许可限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等排放污水。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应先到市水利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未建设或拆除、闲置污水处理设施,不能达标排放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法给予停业、关闭、搬迁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旅游项目和设施、房地产开发、规模化养殖场等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必须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转达标排放。小型餐饮点、养殖场、加工厂等不得直接排放污水,环保部门指导采取适用的新技术,进行沉淀或技术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条 保护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医疗废物随意丢弃、堆放、填埋,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
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使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存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单位应定期上门收集、运送、集中处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处置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市环保、黄前水库管理单位、自来水经营单位等应建立水质预警制度,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质污染时,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污染,并及时通知市环保部门、自来水经营单位等。
第二十四条 岱岳区政府应组织黄前水库管理单位等加大对水库水体水质防治和保护的投入,负责做好水库防汛、大坝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水库及水体安全。
第二十五条 黄前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制止处理破坏和污染水库水体的行为,负责在一级保护区周围架设防护隔离网,及时疏浚库底淤泥、清理沉积物,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措施防治水库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供应自来水原水。
黄前水库管理单位应建设沟渠、排水管或沉淀池等,将水库及上游周边单位直接排放的污水引入水库下游,杜绝污水直接进入水库。
第二十六条 岱岳区政府应把保护区的生态农业作为重点进行扶持,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推广清洁生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建设以林为主的绿色生态农业。大力进行植树种草,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项目和资金,扶持保护区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植树造林、农田水利建设、小流域治理等。
第二十七条 在保护区内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应采取区中园等方式,由所在地政府在其开发区中划定相应园区,安置保护区内搬迁、新上、招商引资等项目,并合理界定利益分配。
第二十八条 农业、林业等部门应组织技术机构定期对保护区内的农用地免费进行土壤测试分析,对施肥和用药品种、用量、时间、方式等进行科学指导,推广科学的耕作、追肥和生物防治技术等。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建立黄前水库水源保护发展基金,每年从黄前水库水资源费、财政投入、受益单位和个人等渠道筹集。基金主要用于:
(一)扶持保护区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补助;
(二)对农民使用有机肥料、无磷洗涤剂、低毒农药给予补贴;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置;
(四)应急水污染事故处理;
(五)其他涉及水源地保护的事项。
第三十条 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具体办法,由市财政会同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制定。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每年的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黄前水库水源保护责任制,保护区内各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水源保护责任。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明确各有关部门、岱岳区、泰山管委、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逐级签订责任书,会同市人事及相关部门对保护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二条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内部分工、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依托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基层机构和群众,建立保护管理网络,设立和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形成水源保护的快速反应机制。
第三十三条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组织各派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巡查,监督保护治理措施的落实,及时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排污、开发建设、经营使用高毒农药和有磷洗涤剂、乱倒垃圾、乱倒医疗废物等行为,分别由派驻的相关部门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严重污染水源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保护区内的主要河道、重点污染点源以及水库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市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
市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应定期对黄前水库水源水质进行监测监督,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经市政府同意后,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环保等部门对黄前水库水源水质进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 自来水、黄前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日常水质监测制度,不得供应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自来水原水。
黄前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监测情况对水库进行针对性的预防和治理,自来水经营单位应有计划地采用新的水处理技术,对原水进行专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管理。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其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组织各项保护治理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政府第35号令《黄前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关于明确泰山风景名胜区
管理范围的通知
(2005年1月31日 泰政发〔2005〕3号)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理顺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的通知》(泰委〔2004〕245号),经市政府研究,对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明确如下:
一、景区规划管理范围。西起界首沿东岳大街至桃花峪游览路入口处,经石桥至市公安局教考中心后墙,沿黄草岭、浪潮科技园、泰山抽水蓄能电站上库公路至樱桃园景区驻地,穿高王寺村、王家庄村至泰山医学院人口学院后墙,沿环山路经天外村、过红门路、跨梳洗河、穿市发改委宿舍、八十八医院,经东岳山庄门前至前卫防腐化工设备厂东南角,再沿东北走向经白马石水库坝南、白马石村北自然石南、上峪水库坝体南,向东至黄山头村,与泰明路相接。由泰明路向北至与芝田河路交叉路口,沿芝田河路至省庄镇、大津口乡交界,再沿大津口乡行政界线向北至泰安与济南交界处。分界线以埋设的界桩为准。界线内为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范围,由泰山管委及泰山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管理;界线外仍由市规划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相关部门管理。
二、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管理范围。本通知确定的规划管理范围内(三合、白马石、下梨园等村除外),以及泰前、迎胜两居委会、居民和居委会所属的集体资产范围内的相关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由泰山管委管理。本通知下发后,市政府《关于确定泰山风景名胜区南、东界线的通知》(泰政发〔2003〕49号)停止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5年2月18日 泰政发〔200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缆全局,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强监督,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树立和强化责任意识、质量意识、效率意识,坚持以发展作为第一执政要务,用改革的思路、市场的手段、创新的精神想问题、办事情,努力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服从命令;牢记宗旨,执政为民;勤勉理政,廉洁从政;开拓创新,务求实效。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五条 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全市标准统一、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构筑技术先进的办公自动化系统,提高政府及其部门的运转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七条 市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因公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全面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方针,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大力培植地方财源,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扩大出口。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大力推进诚信泰安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积极推进平安泰安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水平,加快社会公共事业改革,推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服务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市级社会管理事务和重大政策规定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逐步建立和推行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市政府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及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及时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依法设置行政执法主体,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完善综合执法工作。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第六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加强协作配合,提高行政效率,推进工作落实,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全面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市政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要恪尽职守,做到到位不越位,注重研究新情况,学习新经验,解决新问题,打开新局面。重大工程、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报市政府集体决策;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产权变更、资金使用等问题必须按规定程序经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市政府部门要带头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快捷高效抓好落实。市长对市政府工作负总责;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落实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发展规划、年度任务指标和阶段性重要工作,对市长负责;分管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副市长抓好工作落实;市政府部门按工作职责落实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对分管副市长负责。指标完成和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市政府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自觉做到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合理整合和有效配置各类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要强化协作意识,主动协调配合,部门之间能够联合办理的事情,不要提交市政府,由主办部门主动协调办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秘书长、副秘书长能够协调办理的事情,不要提交分管副市长协调;副市长之间能够协调办理的事情,不要提交市长协调。协调工作要讲究时效,提高质量。
市政府领导实行工作补位制度。市长、副市长出差(出访)、休假期间,由相对固定的其他市政府领导进行补位,代为处理临时性或紧急性的工作,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项制度,提高行政效率。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严格执行效能考评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将行政效能监察作为行政行为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健全规范的约束机制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三十条 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提案。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查处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和办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整改查处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市政府及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六条 根据省政府和市委的工作部署,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出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予以通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市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调研室、监察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听取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八)讨论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决策会议、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会议、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等),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议定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研究解决分管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问题。
(三)研究议定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四)研究议定城市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立项、招投标、财政资金支出、政府集中采购及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
第四十三条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审定后报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查把关。议题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市长及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署意见。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若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要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其中,涉及资金、产权、机构及人员编制的专题会议纪要须经市长审定)。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必要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七条 对市政府会议议定的需要办理的事项,由主办部门按照会议要求认真办理,并定期将办理情况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九条 以下全市性大型会议由市政府召开: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市性工作的会议。
(二)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的会议。
(三)由市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
除上述会议外,其他会议由市政府部门召开。
第五十条 市政府大型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五十一条 召开市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提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究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市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市政府二类会议,一般于会前3个工作日向市政府报送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审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第五十二条 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市政府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乡(镇、办事处)负责人参加。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下一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部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五十四条 省政府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泰安召开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需补贴经费的,要事先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经批准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五条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中,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审核。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应当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受理、运转,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市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市政府办公室受理后,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并按程序送市政府领导签批、运转。属市政府审批事项,应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可以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公文,在严格程序的基础上,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努力提高办理时效。
第五十八条 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九条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六十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报送市政府领导签批的公文,市政府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对公文内容进行把关。
第六十一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和市委重要工作部署、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市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复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第六十二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市长签发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由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序列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县级干部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县(市、区)长、市政府序列部门正职出国公文,由市长签发。
(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市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
(六)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可报请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签发。
第六十三条 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一)对省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
第六十四条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草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签署意见。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专网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
第十一章 政务督查
第六十七条 政务督查要遵循有令必行、归口办理、限时办结、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讲真话,摸实底,报实情,经常性进行检查,实行跟踪督办的办法,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六十八条 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六十九条 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市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七十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贯彻市政府会议的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个月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市政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市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七十一条 收到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市委常委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七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办公室应于接办当天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5天内办结,并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有关领导。在办理领导人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室办理:
(一)市级以上(含市级)领导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第七十四条 自觉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市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须向市委请示汇报的事项,先由分工副市长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并经市长同意后报市委决定。
确定向市委汇报的事项,由主办部门按照市政府研究的意见形成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包括现状、问题、对策、建议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知识。
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市内检查、调查研究,要最大限度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各地要简化接待礼仪,不搞层层陪同和对口陪同,一律不搞边界迎送和警车开道。
第七十七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应酬性活动;不出席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的活动题词、题字、发贺信、贺电。
第七十八条 省部级以上领导来泰安考察访问,市政府领导参加市委统一安排的活动。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的工作调研、检查活动,外省、市政府领导来泰,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接待;省政府部门领导来泰,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
国(境)外来访的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确需市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市外经贸局提出安排意见,原则上提前3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批。
第七十九条 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发送请柬。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应填写《市政府领导活动呈报单》,原则上提前3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市政府秘书长审示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八十条 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请示市长;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应向市长报告。各县(市、区)长出差市外、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市长;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分管副市长。
第八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议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属于市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审批程序、办事标准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第八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2005年6月27日 泰政发〔2005〕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文物安全,传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保护是事关传承民族文化的一件大事。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文物已逐步成为发展文化产业的优良平台,加强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提升区域知名度的有效手段,在促进地方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作用越来越重要。我市境内文物众多,在扩大对外合作与交流方面日益表现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保护好、管理好、发挥好境内文物的作用,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一定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审视和定位文物保护工作,切实摆正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把文物保护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快经济发展特别是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到突出位置,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大管理力度,强化保护措施,推动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健康开展,实现文物的长期保护和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落实文物保护责任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乡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职责,逐级签定文物安全责任书,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精神,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把文物保护管理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与城乡开发建设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要强化管理职能,加强文物保护力量和保护设施配备,维护好文物保护管理和正常的市场秩序;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偷盗、走私文物的行为;要实行严格的文物保护追究问责制,对各类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
文物保护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文物保护和文物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市财政安排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每年不少于30万元,对重点文物保护等项目给予专项补助。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予以配套,专门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文物的保护。凡发生文物被盗、火灾等重大事故的,年内市财政不予安排专项经费补助。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应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文物主管部门可利用文物资源,开展文化交流,发展旅游事业,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文物保护。
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建设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文化公益事业。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投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设立文物保护社会资金,鼓励社会各界对文物保护进行捐赠。社会力量对文物事业的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
四、强化文物保护措施
加强田野文物保护。认真落实“四有”规定,对现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聘请专人或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看护管理。建立健全县、乡、村、看护员四级保护网络,对聘请的文物看护员,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看护员证,并配备必要的通讯和防暴设备。对暂没有级别但具有一定价值的零散刻石、金属铸件等文物,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集中进行保护。
加强馆藏文物管理。按照馆藏文物级别,逐一建立档案,实行分类分级保管。要按照公安部GA-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加强文物库房建设,配备安全可靠的防盗、防火、防腐、防损坏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馆藏文物安全。对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单位现存的文物,经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可交指定的收藏单位代管。
加强文物市场监管。实行文物市场行政许可制度,对文物经营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文物的场所,从严打击文物黑市经营。深化国有文物经营单位改革步伐,增强其市场参与能力,规范文物拍卖、交易市场,促进文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凡进入市场经营的文物,需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并核发准许销售证签后,方可进行交易。
私人收藏的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出售给国家批准的文物收购单位或文物收藏单位,严禁私自买给外国人或境外人员。
五、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文物保护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全面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成立市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市范围内文物保护规划和修缮、恢复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的论证、评估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社会流散文物管理中的鉴定、咨询作用,加强社会流散文物的监管。
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改进管理手段,创新管理方式,不断提高文物管理保护水平;推行文物安全保护月报制度,各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文物安全保护情况书面报市文物局。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文物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及时侦破、查处文物违法案件,追缴的被盗文物要及时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收藏和处理,严禁以经济处罚替代刑事处罚。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走私和文物非法交易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应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规划部门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商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在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单位或者个人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应当及时向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好文物和现场,出土的所有文物应当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藏匿、买卖或者赠送。
要加大宣传力度。教育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全民保护文物的氛围,逐步形成政府部门依法保护与群众自发保护相结合的保护网络。

泰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节选)
(2006年3月17日 泰政发〔2006〕11号)

第二篇 任务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加快发展速度,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第三章 主要任务和指导原则
“十一五”期间,必须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努力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总的任务是:继续坚持“一个目标”、“三大重点”、“四个坚定不移”的工作思路,突出加快发展主题,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大结构调整力度,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提升农业,做强工业,繁荣服务业,构筑起特色突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结构体系;全面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加快推进“生态、平安、诚信、人才、信息泰安”建设,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加强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构筑起和谐文明、具有较强发展能力的社会发展体系;加大改革力度,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构筑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较为完善的经济运行和管理体系。力争到2010年,把泰安建设成为以泰山为依托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园林旅游城市,以现代制造业和旅游业为主导的经济强市,蓝天、碧水、青山的最佳宜居城市,总体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工作中要坚持以下指导原则:
坚持发展第一要务不动摇。增强机遇意识、危机意识和创新意识,发挥比较优势,既要争取较快的增长速度,更要提高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保持又快又好发展,提高经济综合实力,稳步提升在全省、全国的地位。
坚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紧紧抓住结构调整这条主线,大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构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调整投资和消费的关系,逐步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坚持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投入。加快城镇化进程,强化中心城市功能,积极发展小城镇。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依据,强化对区域空间开发秩序的引导,加大对经济弱县的扶持力度。
坚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认真实施科教兴泰和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方针,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和结构优化升级的中心环节,在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全面推进企业、投资、行政体制等各个领域的改革,进一步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不断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活力。以全球性战略思维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努力扩大进出口规模,更加积极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层次和水平,拓展发展空间。
坚持加强和谐社会建设。以人为本,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增加居民收入,促进充分就业,完善社会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加注重民主法制建设,加快“生态泰安”、“平安泰安”、“诚信泰安”、“人才泰安”、“信息泰安”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坚持市场运作与党委政府强力推动相结合。尊重和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决策、执行、监督三个体系,规范政府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发挥好政府资源优势,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第四章 发展目标
根据“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任务和指导原则,衔接国家和省“十一五”发展目标,泰安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为:
经济增长。全市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3%以上,到2010年达到1580亿元,人均生产总值力争赶上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三次产业比例由2005年的12.3∶55.8∶31.9调整为2010年的8∶55∶37。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5%,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6%,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20%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4%,物价涨幅控制在4%以内。
资源环境。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GDP能耗降低22%以上,耗水降低24%以上;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保持10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2%以上。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森林覆盖率达到32%。
自主创新。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五年取得重要科技成果1500项以上,全社会研发投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2%,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达到32%以上。
改革开放。行政管理、财税、投资、教育、医疗、城乡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所有制结构明显变化,民营经济比重提高到70%以上。招商引资国内到位资金年均增长20%以上,实际利用外资年均增长30%,其中外商直接投资年均增长50%,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15%。
和谐社会。社会事业繁荣发展,全面实行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校在校生人数达到10万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每千人拥有医生数提高到2人、病床数2.45张。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2‰以内。就业再就业平均每年增加7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人民生活。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8%,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7%。5年累计完成安居工程228万平方米,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2平方米。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5岁左右。
在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基础上,再经过十年的努力,到2020年,全市生产总值达到4000亿元,提前两年实现翻一番目标,成为经济发展繁荣、市场体系完善、社会文明和谐、人民生活富裕、生态环境美好的地区,总体上基本实现现代化。

第三篇 产业发展

按照提升农业,做强工业,繁荣服务业的思路,进一步加大结构调整力度,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在巩固提升农业基础地位,增强基础产业支撑保障能力的基础上,加大主导产业培植力度,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现工业量的扩张和质的提高,发挥我市比较优势,加快发展以旅游业为龙头的服务业,构筑起特色突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结构体系。
第五章 农业
在保护粮食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围绕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机械化进程,实施“358”工程,突出3大亮点、建设5大农业生产基地、培植8个特色产品,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产品竞争能力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到2010年,农业增加值达到125亿元,年均增长4%。
一、调整优化农业结构
围绕种植业、畜牧业、林果花卉渔业产值各占三分之一的目标,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突出有机蔬菜、奶业富民、苗木花卉3大亮点,到2010年,有机蔬菜种植面积发展到30万亩,奶牛存栏量达到30万头,苗木花卉种植面积扩大到20万亩。加快建设5大农业生产基地,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500万亩、粮食总产220万吨,建设完成180万亩国家大型优质小麦生产基地;进一步扩大蔬菜种植面积,到2010年,蔬菜种植面积达到255万亩,建成全省重要的蔬菜生产基地;稳定发展生猪、蛋鸡,加快发展牛、羊、鹅、麻鸭等节粮、食草畜禽,建成全省重要的畜禽生产基地;进一步扩大苹果、板栗、桃等地方特色干鲜果品种植规模,提高果品品质,积极引进开发名优果品,经济林面积达到130万亩,果品产量突破80万吨,建成省内有影响的特色果品生产基地;扩大桑园种植面积,提高蚕茧产量,桑园面积发展到30万亩,建成全国重要的蚕茧生产基地。结合五大基地建设,进一步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增加投入,着力培植壮大泰山中药材、泰山系列食用菌、泰山板栗、泰山茶、新泰黄花菜、肥城桃、宁阳大枣、东平湖水产8个特色产品。
二、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
加大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龙头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资本运营、兼并联合等方式迅速膨胀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争取培育4个年销售收入过10亿元的大型农业龙头企业,提高农产品深加工水平。支持和引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各种专业协会的发展,促进种养殖业的规模化、专业化。加强政府对农产品市场开发的组织协调,支持农产品加工和购销企业的发展,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规范发展泰山苗木花卉、鲁中瓜菜等一批具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的农产品市场,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
三、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
按照“面向市场、制定标准、质量监控、注重品牌”的现代化生产方式,加强农产品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行农产品原产地标识制度和终端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生产“放心”产品,创出泰安农产品优质、安全的特色和品牌。进一步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动植物防疫、技术培训“四大体系”,启动“农产品质量提升工程”,完善提高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建立3个区域中心和10个重点片检测体系,力争“十一五”期间建立起覆盖全市的检测网络体系。
四、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
以提高农机利用率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目标,鼓励引导农业机械由产中向产前、产后延伸,促进主要农产品由生产环节机械化向全过程机械化发展。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实施农机化创新示范工程,加快推广应用保护性耕作、联合收获、秸秆综合利用等技术。创新农机服务模式,发展新型农机合作组织,大力开展农机跨区作业。到2010年,全市农机总动力达到450万千瓦,农业机械化水平达到75%。
五、强化各项支农政策
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加大农业政策扶持力度。落实农业农村补贴和各项税费政策。加大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及规模养殖、牧草种植、农机具购置补贴力度,积极探索农资补贴办法,巩固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供求平衡,保障粮食安全。完善土地政策。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四荒”拍卖、互换、转包等形式,促进土地的合理流转。健全农业投入政策。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积极推进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增加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培育规范农村金融市场。增加动植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测体系。强化科技兴农政策,增强农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科研能力,加大对公益性技术推广投入,实行实用技术推广服务的市场化运作。建立农村教育培训、信息服务和科技普及网络,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六章 工业
继续坚持工业强市战略,以改革为动力,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自主创新、膨胀规模为抓手,按照“培植一批支柱产业、一批大型企业集团、一批知名品牌”的思路,集中实施“5452”计划,着力培植主导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升壮大传统产业,全面提高工业经济的运行质量和效益。力争到2010年,培植形成5大主导产业,4大高新技术产业,50家销售收入过10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20类优势产品,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实现销售收入突破3000亿元,年均增长25%。
一、着力培植主导产业
立足资源优势,发挥技术优势,依托骨干企业和优势产品,加大投入,膨胀规模,拉长产业链,集中力量培植汽车、无机非金属材料、输变电设备、化工、食品五大产业。力争到2010年,主导产业实现销售收入1280亿元,占全市规模工业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43%左右。
汽车产业,重点发展特种车、专用车及汽车零部件。依托泰安特种车制造厂,借助航天集团的优势,加快开发大吨位航天特种车和民用车,上品种、上规模、上档次。到2010年,特种车产量突破1万辆,建成全国重要的特种车生产基地。依托泰安起重机械厂、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等骨干企业,加快开发改装车、乘用车、汽车起重机等专用车。依托华泰轮毂、厚丰散热、泰山轮胎、吉明美等骨干企业,大力发展轮毂、散热器、轮胎、汽车水泵等汽车零部件。到2010年,全行业实现销售收入360亿元,年均增长43%左右,占规模工业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12%以上。
无机非金属材料产业,重点发展无碱玻璃纤维及制品和石膏及石膏制品。发挥泰山玻纤技术优势,膨胀无碱玻璃纤维生产规模,加快玻璃钢、土工合成材料等玻纤制品开发,建成世界玻纤及玻纤制品生产基地。立足石膏资源优势,依托泰和集团、新矿集团膏业公司等骨干企业,进一步扩大纸面石膏板生产规模,积极开发高性能轻质节能墙体材料及新型建筑装饰材料等石膏制品,打造全国知名的石膏城。到2010年,无碱玻璃纤维及制品能力达到60万吨,纸面石膏板8亿平方米,全行业实现销售收入150亿元,年均增长30%左右,占规模工业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5%以上,建成全国重要的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基地。
输变电设备产业,重点发展交联电缆、高压开关、变压器、互感器、组合电器、电站自动化装置等系列产品。发挥我市输变电产业配套能力强的优势,以特变电工、泰开电气、鲁能泰山电力设备等企业为龙头,以发展超高压输变电设备为目标,加快开发新产品,膨胀产业规模,到2010年,全行业实现销售收入达到120亿元,占规模工业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4%以上,建成国内重要的输变电设备生产基地。
化工产业,重点发展盐化工、精细化工、农用化工。立足资源优势,依托泰山盐化工等骨干企业,开发生产烧碱、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等盐化工产品。依托九鑫集团、海化魁星、阿斯德、瑞泰等骨干企业,进一步扩大甲酸、三聚氰胺、日化用品、纤维素等精细化工产品生产能力。依托华阳科技、瑞星集团等骨干企业,提高农药、化肥等产品产量。到2010年,全行业实现销售收入450亿元,占规模工业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15%左右。
食品产业,重点发展乳制品、软饮料、有机蔬菜、肉制品、油脂、方便食品、酒类等产品。做大做强蒙牛乳业、亚奥特、汇源果汁、泰山亚细亚、肥城银宝、光大油脂、复发中记、八戒食品、泰山生力源、巨龙食品等食品加工企业,形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食品加工、农产品生产与原材料基地建设相结合的现代食品工业产业链。到2010年,全行业实现销售收入200亿元,占规模工业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7%左右。
二、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走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发展路子,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工程四大高新技术产业。
电子信息产业,重点开发软件产品、网络产品、电子信息产品及辅助设备。软件产品重点支持协同工作环境中软构件与集成框架技术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网络产品重点支持网络安全硬件产品、高速接入技术设备和区域与领域数字化、智能化建设相关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电子信息产品及辅助设备重点支持通信设备、电子元件及组件、多功能和多用途线路板、新型汽车电子产品、特种电子漆包线、光纤产品及其附件的研制与开发。
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有机高分子材料、复合材料、金属材料产品。有机高分子材料重点支持新型工程塑料、农药中间体、新型涂料、新型染料及中间体、新型水处理剂等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复合材料重点支持树脂基复合材料、高强纤维复合材料、金属基复合材料、铝塑复合材料等产品的研究与开发;金属材料重点支持镁铝轻质、高性能异性铝合金、稀土金属、新型半导体材料等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
新能源产业,重点支持传统能源高效加工利用及新型能源开发。传统能源高效加工利用重点支持煤的汽化、液化及煤的高效清洁燃烧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新型能源重点支持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的开发利用。
生物工程产业,抓住国家支持生物产业发展的机遇,依托山东农业大学、生物制品研究所等院所的技术优势,重点支持系列血液生物制品、生物工程食品、生物工程饲料及肥料、生物技术育种等产品的研究与开发,跟踪国际先进技术,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形成规模化、产业化生产。
三、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通过自主开发和引进关键技术,提高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品质量和档次,大力培育知名品牌,实现传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巩固和扩大市场占有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机械,立足现有优势,加快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重点发展压力容器、金属铸造、金属切削制品、锻压设备、矿山设备等产品,巩固提高机械工业的优势地位。
建材,通过科技创新,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现有企业和生产工艺,发展新型、绿色建材产品。水泥行业,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优化结构,完善布局,提高生产集中度,增强企业竞争力,坚决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支持企业在资源丰富的地方建设日产4000吨以上规模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基地。
轻纺,搞好新型化学纤维开发和纺织、印染工艺设备改造,提高服装面料质量和档次,支持康平纳、岱银集团、傲饰集团等重点骨干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扩大品牌服装生产和出口。依托中顺、百川等优势企业,加快技术装备改造,扩大生活用纸生产规模,开发高档文化用纸及工业用纸。大力发展高档包装膜、大型塑料制品、压延宽幅多功能农膜及防渗材料、农用节水器材、土工合成材料等塑料工业。
四、加快培植骨干企业和优势产品
坚持改革、改组、改造相结合,加大工业投入,健全企业技术创新机制,促进工业企业上规模、上水平。重点实施好80个投资过5亿元的重点工业项目,培植形成50户销售收入过10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加快培植无碱玻璃纤维、纸面石膏板、甲酸、高压交联电缆、特种车等20类优势产品,重点培育泰山玻纤、泰开、泰山生力源等10大知名企业品牌, 到2010年,中国名牌产品达到10个,中国驰名商标达到8个,山东省名牌产品达到100个。
第七章 服务业
围绕扩大内需、扩大就业、扩大财源三个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社会参与”的原则,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创新发展思路,改革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组织实施“156”工程,进一步强化旅游业龙头地位,加快发展现代物流、餐饮娱乐、社区服务、中介服务、房地产5个重点行业,积极拓展金融、交通运输、信息服务、文化传媒、汽车服务、农村服务6大服务领域,努力构筑以旅游业为龙头、各业竞相加快发展的服务业新格局。力争到2010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达到580亿元,年均增长16%,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37%左右,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35%以上。
一、强化旅游业龙头地位
继续按照“营造大泰山,开拓大市场,发展大旅游,构筑大产业”的发展思路,理顺体制,激活机制,优化结构,完善产业体系,增强旅游业的综合竞争力,着力把泰山建设成令人向往的旅游目的地。力争2010年游客接待量达到15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0%以上。
加强景区景点建设,优化旅游产品结构。巩固提升观光游览,大力开发休闲度假、商务会展、文化旅游和城市旅游,优化旅游产品结构。以泰山、泰城为核心,以徂徕山、大汶口、大津口为内圈层,以东平湖、新泰、肥城为中圈层,以周边旅游城市为外圈层,构建大泰山旅游圈。泰山景区,突出历史文化和自然观光,发挥封禅和民俗两大特色,科学开发新景点,挖掘提升老景点,弘扬历史文化,恢复历史文化轴线和汉、秦封禅古御道,全方位展示泰山双遗产的品牌和内涵,争创国家“AAAAA”级景区。泰安旅游度假区,突出旅游、休闲、度假、康乐功能,加快建设一批满足游客需求、高标准的旅游度假娱乐项目,逐步建设成环境优美、功能完善的现代化休闲度假区。徂徕山景区,搞好核心景区的深度开发,建成集生态、探险、休闲度假为一体的新景区。泰山区重点发展文化、休闲、娱乐业,全方位完善旅游城市功能;岱岳区重点开发大汶口文化旅游区和温泉度假区;新泰市重点开发莲花山景区,打造成独具特色的文化、观光旅游区;肥城重点做好桃文化的文章,加快建设现代农业旅游观光区;宁阳重点挖掘蟋蟀文化项目;东平突出水浒文化主题,加快东平湖旅游开发,建成大型山水旅游度假区。逐步形成“登泰山,揽东岳圣景;看岱庙,阅历史文化;游周边,享生态休闲;逛泰城,观现代文明”的旅游格局。
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产业体系。突出抓好“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的配套完善,提高城市旅游服务功能。加快星级饭店建设步伐,稳妥建设经济型酒店,探索建设汽车旅馆。到2010年,争取全市星级饭店总数达到80家,床位数2万张,其中,五星级、四星级饭店达到15家左右,开发特色小吃、风味小吃,提升食宿服务水平和质量;搞好文化娱乐、体育休闲与旅游业的融合,丰富城市休闲娱乐产品;加大旅游商品开发力度,建立设计、生产、销售一条龙旅游商品企业,力争到2010年旅游购物占旅游总收入的比重达到30%以上;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修建泰城到各旅游景区景点的游览公路,开辟城市旅游交通专线,搞好游客主要集散地的停车场、旅游咨询站点及游客接待中心建设,开通泰安到各主要客源地的旅游大巴和旅游专列及始发列车。加强旅游重点项目建设,策划建设一批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商品开发的大项目。
壮大旅游市场主体,做大做强旅游产业。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发展观念,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培植壮大旅游市场主体。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做大做强泰山旅游集团等一批旅游企业;积极吸引国内外品牌旅游企业落户泰安;坚持以资本为纽带,整合旅游资源,激活旅游市场,做大做强我市的旅游产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旅行社、导游公司、旅游汽车公司等旅游企业,积极扶持创办国际旅行社、中外合资旅行社、独资旅行社,鼓励有实力的旅行社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兴办旅游项目,推进旅行社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联合,联手开拓市场,增强营销能力。引导和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运作模式,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强化宣传促销,大力开拓旅游市场。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提升泰山国际登山节、东岳庙会等节庆活动档次,发挥宣传轰动效应,做大节庆旅游文章,打造泰安·泰山旅游品牌形象。拓宽市场开发渠道,完善促销手段,建立海内外配套联动的市场开发网络。国内市场,在巩固本省和周边传统客源市场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客源市场半径,大力开拓东北、华东、华南、华中市场;国际市场,立足日、韩、港澳台和东南亚市场,不断拓展欧美市场。
二、加快发展五大重点行业
按照城市定位,围绕加快旅游业发展,大力发展现代物流、餐饮娱乐、社区服务、中介服务、房地产5个重点行业。
现代物流业,鼓励发展现代交易方式,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建设完成泰山国际保税物流中心、泰山客货运输中心等项目,统筹规划重要物流集结点,优化布局,提高集散能力。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着力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将物流服务与工商企业的生产和营销紧密融合,形成网络化,提升档次和水平。加快改革改造步伐,提升改造传统商贸流通业。
餐饮娱乐业,适应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和消费习惯变化的需要,发挥品牌效应,鼓励发展标准化、规范化的连锁经营,引导餐饮业上档次、创特色、便民众,规划建设餐饮娱乐一条街。
社区服务业,积极推进社区服务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和规模化经营,力争到“十一五”末,在全市建立起以市、区(市县)社区服务中心为龙头,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服务站为基础,市、区(市县)、街(镇)、居互为补充的系列化、网络化、产业化社区服务体系。在陪护、养老、保健、清洁、代购、洗染熨烫、维修、美容、喜庆、丧葬、社区医疗等行业,培育专业性与综合性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服务。
中介服务业,规范提高律师、公证、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工程与管理咨询、科技咨询等咨询服务业,积极发展证券、保险、人才、劳动力、法律服务等市场中介组织,大力推广代理、代办、经纪、拍卖等中介服务方式,为企业经营管理、居民消费和社会信息沟通提供有效服务。
房地产业,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着力增加主要面对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供应。加强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测,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完善住房产权制度,激活住房二级市场。理顺租售房比价关系,形成“梯级消费”的良性循环。深化物业体制改革,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积极拓展六大服务领域
在强化旅游龙头,加快发展五大重点行业的同时,积极拓展金融、交通运输、信息服务、文化传媒、汽车服务、农村服务6大服务领域,促进服务业的全面发展。
金融业,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强货币信贷政策与我市产业政策的结合,引导贷款投向,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充分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支持引导作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壮大中小金融机构,强化融资功能,探索建立小额贷款组织,缓解农村和中小企业融资矛盾。规范发展保险市场和保险中介,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大力推动保险产品与服务的创新。
交通运输业,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提升交通运输业的现代化水平,扩大运输服务的能力和范围。积极发展多式联运,鼓励运输企业集团化、连锁化,提高运输规模效益。
信息服务业,通过资产重组,培植发展大型信息产业集团,形成有规模、有效益的现代化信息产业服务群体。鼓励发展中小型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加强信息筛选、加工、分析和预测,拓展信息服务领域,整合信息资源,促进信息共享,提高信息服务水平。
文化传媒业,进一步完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促进文化娱乐、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音像视听、广告等各类文化产业的全面发展。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创新产业化运作方式和集团化管理体制,培植发展一批大型文化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知名度和对外宣传力度,增强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促进文化产业与商贸、旅游、会展等行业联动发展,突出弘扬泰山文化,形成文化产业发展的新格局。
汽车服务业,适应轿车进入家庭的需要,加快汽车维修、养护、救援、保险、信息咨询、二手车交易和租赁交易等服务业的发展步伐,大力发展汽车服务连锁经营。
农村服务业,把发展农村服务业与开拓农村市场结合起来,依托和整合现有供销、农机、农技等服务组织,积极开展农产品、农资和消费品连锁经营,实行“超市下乡”。
第八章 基础产业
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调整布局,突出重点,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加强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能力。
一、完善综合交通网络
扩大公路网络覆盖范围和通过能力,加强铁路建设,完善场站、港航功能,提高运输装备水平,建立现代化的运输体系。公路建设,坚持高速公路建设与一般路网改建并重、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完善路网结构,完成济菏高速公路东平段建设任务,开工建设青岛至兰州高速公路泰安段、104国道泰安城区段改线等高等级公路,适时规划建设泰城东部至济南机场直达通道,抓好县乡村公路改造工程,形成全市“1小时生活圈”(即泰城到所属各县市均能在1小时内到达)。到2010年,公路通车里程达到4800公里,公路密度达到61.8公里/百平方公里。场站建设,建成一个中心客运站,两个客货兼营站,三个大型货运站,形成设施完备、快速高效、安全舒适的运输服务网络。港航建设,结合国家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建设京杭运河东平湖至济宁段复航工程。铁路建设,搞好京沪高速铁路、京沪铁路(济南至徐州段)改建工程,开工建设东平(东都至平邑)铁路和泰聊铁路(泰安至聊城)。
二、提高能源支撑能力
稳定煤炭产量,大力推进煤电一体化,着力抓好电网建设,巩固提高我市山东能源基地地位。煤炭行业,大力调整煤炭工业结构,实施大集团战略,鼓励大型煤炭企业走出去占领资源和市场,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生产和安全装备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到2010年,原煤年产量稳定在2800万吨左右,实现销售收入600亿元,年均增长24%。支持新汶矿业集团、肥城矿业集团做大做强。新汶矿业集团,以煤炭为基础,大力发展加工、转换和综合利用等关联多元化产业链,到2010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亿元。肥城矿业集团,以煤为依托,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发展替代产品和循环经济,销售收入突破100亿元。地方煤炭工业,在稳定新泰、肥城和宁阳地方煤炭工业的同时,积极开发东平煤炭资源,建设泰西矿井(45万吨/年),扩能改造鑫安煤矿,到2010年,地方煤矿原煤产量达到670万吨。电力行业,积极建设大型电厂,适当发展社会公用电厂,加快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搞好电网建设。重点抓好石横电厂4×100万千瓦、新源240万千瓦、徂徕山抽水蓄能电站6×30万千瓦等项目建设,积极推进电网主网架由220千伏向500千伏过渡,进一步降低线损,提高电网运行经济性。到2010年,全市电厂发展到36座,装机总容量达到640万千瓦。
三、加强水利设施建设
加快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增加水资源供给能力。开工建设大汶河拦蓄工程,增加胜利水库蓄水量,适当建设部分山区调蓄水库,重点规划建设泰山地表水拦蓄工程,适时展开引黄入泰工程。结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建设,完成东平湖防洪除涝保安全工程。搞好人工影响天气工程建设,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空中水资源。加快防洪减灾骨干工程建设,努力提高防洪标准。建设完成胜利、黄前、直界、尚庄炉、金斗山等大中型水库及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继续实施骨干河道重点河段、重要支流河道和蓄滞洪区、黄河滩区的综合治理,搞好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四、加快“信息泰安”建设
坚持统筹规划、应用主导、面向市场、安全可靠的原则,以政务信息化、企业信息化、社会公共事务信息化为重点,全面提高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信息化水平。推进电子政务,实施国家电子政务网建设工程,建成电子政务体系基本框架。加快利用信息技术改造轻工、纺织、机械、建材、煤炭、电力等传统行业,全面提高产品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的信息技术水平。逐步完善农业、水利信息网络体系,大力实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现信息进村入户。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建设数字化管理的物流配送中心。全面推进城市信息化,建设智能社区和城市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加快推进社会公共领域信息化建设,普及信息技术在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文化等公共事业中的应用,重点完善疫情监测防治和卫生信息报告系统、医药食品检疫防疫信息系统、劳动就业及社会保障服务信息系统、泰山景区信息系统,启动建设社会灾难应急处理信息系统。加快光纤网、卫星通信网和无线移动通信干线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通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的相互融合,逐步普及数字电视广播业务,形成覆盖全市的共享型、集约化信息网络体系。
第九章 建筑业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加快体制创新,推进企业优化重组,提高企业素质,壮大产业规模,完善市场监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壮大产业规模。以大型骨干企业为龙头,鼓励支持企业优化重组,加快优势企业的资本、人员、技术和品牌扩张,促进一体化发展、多元化经营,形成2-3家资金雄厚、人才密集、技术先进和融资能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发展一批技术精、机制活的专业建筑施工企业。依托国内外大承包商,以劳务合作和工程分包为主攻方向,大力开拓海外市场。到2010年,建筑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2%。
加快技术进步。以标准化、集约化和信息化为基础,以科学组织管理为手段,不断提高建筑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生产能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强化初步设计和建筑设计,拓展前期咨询和后期项目管理,确保生产性建设项目工艺、设备和主体工程先进、可靠,非生产性建设项目适用、经济。大力发展节约型、环保型建筑,禁止使用淘汰产品,着力发展系列化、标准化的建筑构配件,完善生产供应体系,提高施工机械化水平。
深化改革加强监管。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建立市场形成造价机制。严格招投标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以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改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市场化程度。规范建筑施工用工行为,鼓励施工企业进行健康、安全、环境认证,改善施工条件和环境。积极引导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支持发展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和中介服务相结合的建筑市场监管和建设事业服务体系。

第四篇 社会发展

认真实施科教兴泰战略,大力发展科技教育事业,加快发展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健全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加强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协调发展,构筑起和谐文明、具有较强发展能力的社会发展体系。
第十章 科技教育事业
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实施“科教兴泰”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扩大教育供给,努力实现科技教育新跨越,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和智力支持。
一、努力推进科技创新
以增强城市经济综合竞争力为目标,坚持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与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并举、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并举、技术引进消化吸收与自主研发并举的原则,围绕结构调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体系,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突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制定和完善扶持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技术研发机构,增加企业技术储备,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十一五”期间,企业技术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努力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的水平档次,力争到“十一五”末,全市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达到15家;省级以上技术中心达到23家,其中国家级5家。
加强应用科学研究体系建设。围绕主导产业培植和农业、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驻泰高校的科研优势,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的攻关、开发和引进,争取在新材料、电子信息、精细化工、新能源、生物工程、清洁生产、废弃物资源化等新技术以及农业良种开发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十一五”期间,全市争取建立3-4家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及综合科研中心,累计取得重大科技成果1500项以上,授权专利2900件,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
加快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技术、人才、信息、咨询等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特别是驻泰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建立完善产学研联合协调机制,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重点推广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管理和生产技术装备水平新技术。“十一五”期间,全市科技服务中介组织发展到120家,转化应用科技新成果2000项。加强科普工作,繁荣发展社会科学,推进理论创新。
二、加快发展教育事业
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方针,加快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营造良好环境,促进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大力发展基础教育。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学前教育,加快幼儿园规范化建设,到2010年,全市30%以上的幼儿园建成市级以上规范化幼儿园。巩固“两基”成果,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现农村免费义务教育。着力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和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在“双高普九”的基础上,基本普及高中段教育。
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就业为宗旨,加大政府统筹力度,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不断扩大职业教育办学规模。积极实施职业教育“十、百、千”工程,加强重点学校、重点专业和重点实验训练基地建设,推进“人才培养标准化工程”建设,培植一批名牌学校、名牌专业,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十一五”期间,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达到14所,省级骨干示范性职业学校13所,省级示范专业41个。大力发展多样化的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完善教育培训网络,形成开放式、多样化的终身教育体系,推动建立学习型社会。
加快发展高等教育。支持泰山学院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质量,到2010年,泰山学院在校生规模突破2万人,其中本科生1.2万人,力争研究生教育取得突破。加快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培植成为以工科、农科为主,兼顾财经和服务类专业的职业教育龙头院校。巩固提高山东服装学院的办学规模和水平,培植形成特色突出的地方高等院校。积极创造条件,建设泰山国际旅游学院。统筹社区与校区建设,积极探索联合办学的新路子,支持山东农业大学、泰山医学院、山东科技大学等高校加快发展。到2010年,全市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达到10万人。
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探索多元化办学新路子,鼓励发展民办教育,积极发展中外合资办教育,大力提倡捐资助学,鼓励支持校企联合办学。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转变教学理念,全面推行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调整学校布局,整合教育资源。到2010年,高中教育大部分进入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城区发展,初中教育重点在乡镇驻地以上城镇发展。普通小学全部达到县级以上规范化学校标准,初中全部达到市级以上规范化学校标准,高中全部建成省级规范化学校,其中,30%以上达到省示范性高中标准,4-6所达到全国示范性高中标准。
第十一章 卫生文化体育事业
一、努力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以实现人人享有医疗卫生保健为目标,不断加大卫生事业投入,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条件,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农村卫生服务、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注重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全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突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完善以中心城区和县、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为核心,乡镇卫生院为支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中心村卫生服务站为基点的三级预防保健体系,重点加强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建立健全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形成覆盖城乡、调控有力、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初级卫生保健合格率保持100%。
强化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加大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力度,坚持政府主导与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运行模式,加大政府投资,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和补偿政策,规范服务方式和行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投资医疗卫生事业。加快紧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紧急救援网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提高应急能力。加强重点县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建设,力争到2010年全部改造一遍。严格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有效解决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不协调的问题,促进各类医疗机构协调发展。
优先发展农村和社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以大病统筹为主,加强贫困农民的医疗救助,提高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不断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城市对口支援县医院和乡镇卫生院机制,大力推进县乡村卫生一体化,全市普遍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广大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加强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到2010年全市基本建立起“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的新型城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城乡卫生整治力度,巩固提高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扎实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四害”密度严格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健全完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完善市县卫生监督体制,健全卫生监督机构,理顺执法体制,加强食品卫生、职业卫生、保健产品及医疗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全市食品卫生、就医安全可靠。
二、繁荣活跃文化事业
坚持先进文化方向,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发挥泰山文化底蕴深厚的优势,大力实施艺术创作精品战略,切实抓好泰安历史和现实重大题材及地方特色文化的创作,推出一批有较高水平、反映泰安泰山深厚文化底蕴、突出泰山神韵的传统戏曲节目和歌舞节目,加快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大力发展社会文化事业,稳步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加快形成市、县(市、区)、乡(镇)、村社会文化网络。到2010年,全市实现县市都有文化馆、图书馆、地方志馆,社区、乡镇有文化中心的目标。筹建泰山大剧院,规划建设泰安文化中心。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加快广播电视产业化发展步伐,大力推进广播电视数字化、网络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快实现广播电视由模拟到数字的转换,提高广播电视服务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功能。加强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遗迹保护工作,完成泰山博物馆建设,做好大汶口遗址、岱庙等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和维修工作,推动我市文物事业健康发展。加快档案馆(室)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档案事业信息化、数字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强市情研究,坚持依法修志,推动地方史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积极发展体育事业
深入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快建立完善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口达到总人口的35%左右,国民体质测定达到合格标准以上的人数占总人口数的比重达到75%以上。加强竞技体育运动队建设,改革训练体制和机制,促进中小学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和输送,增强竞技体育的整体实力,在省综合性运动会上保持全省先进行列。搞好体育设施建设,完成体育馆和赛马场建设,开发建设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到2010年各县(市、区)建成“两场(体育场、篮球场)、一房(健身房)、一池(游泳池)”。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积极举办各种体育赛事,承办好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有关赛事,推进体育与旅游业的融合,大力发展体育产业。
第十二章 就业和社会保障
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快实现就业市场化、保障社会化、收入分配多元化和劳动关系规范化,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一、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
坚持“就业优先”的原则,继续把提高就业水平作为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坚持改革发展和扩大就业紧密结合,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同时,通过加快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大力发展服务业、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支持开发公益型岗位,降低就业门槛,着力解决困难群体和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完善企业裁员机制,避免把富余人员集中推向社会。认真落实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财政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倡导“只有创业才能就业”的理念,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健全完善劳动力就业市场体系,改革就业制度,完善就业服务,统筹城乡就业,基本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和自由流动。健全完善“组织领导、中介服务、技能培训”三个体系,实施政府资助就业再就业培训工程,强化务工人员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打造劳务输出特色品牌,加大有组织输出力度,促进劳务输出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十一五”期间,全市每年平均新增就业再就业7万人以上,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每年新增劳务输出5万人以上,力争到2010年,在外务工人员达到50万人。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按照“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提升统筹层次、实现城乡对接”的思路,加快健全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力争“十一五”期间,基本覆盖各类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其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形成以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以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逐步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探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做到城乡一体、标准有别、相互衔接,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着力提高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的作用。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额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探索建立外来务工人员、职工家属子女医疗保障办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覆盖城镇全体职工,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发展城乡社会福利事业,提高社会救助水平,逐步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体、专项救助为辅助、社会互助为补充,城乡一体、管理规范、多层覆盖的社会救助体系,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加大对弱势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的帮扶力度,增加各级政府社会救助的财政支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拓宽社会保障资金融资渠道,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国有资产转让收益、发行彩票、社会捐赠等措施,建立可靠、稳定、规范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机制。
三、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建立以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为基础,以集体协商、“三方机制”调控为手段,以执法监督为后盾的多层次劳动关系调整体系。全面推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指导线、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宏观调控手段,健全企业人工成本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分配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力度,依法、及时处理劳资纠纷和劳动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章 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
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适应新形势,探索新途径,创造新机制,营造新环境,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扎实推进“平安泰安”、“诚信泰安”建设。
一、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市相统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改进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增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能力。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调动各民主党派、无党派和各阶层人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全完善村级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推进村民自治,深化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厂务公开,落实好群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搞好法律援助,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充分发挥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作用,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侨务政策,团结和引导各界人士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为核心,以提高全体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重点,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努力提升全社会的文明程度。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党员、教育人民,突出抓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大力弘扬和培育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精神,提高全体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实施精神文明建设品牌战略,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广场、文明家庭活动。切实搞好国防教育,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拥军和军民共建活动,巩固双拥成果,继续做好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工作。
三、加快推进“平安泰安”建设
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妥善处理好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建立和完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工作预案,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和加强“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的专业化治安防控网络,以群防群治组织为主体的社区民防网络,以内保组织和保安服务队伍为主体的单位自防网络,以公安110指挥中心为龙头的技术防范网络,以复杂场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安全防范网络,以重点人员、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重点对象管控网络”六大防范网络建设,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警员素质,坚持警力下沉、警务前移,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持长期平安的社会秩序。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安全教育工作,实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卫生防疫、市场监管等配套联动,严防各类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做好煤矿、非煤矿山、森林防火、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或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关闭取缔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城市交通、城市消防、防雷安全设施、水、电、气“生命线”设施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安全监督检查,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建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各项应急处理措施预案,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伤亡和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到2010年,亿元生产总值死亡率降至0.5以下,10万人死亡率降至7以下。加快实施气象预报预警服务工程和以泰山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为龙头的国家级大气监测基地建设。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和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加快泰安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和县级指挥系统建设。健全完善人防指挥自动化系统和人防通信警报网络系统,搞好人民防空指挥中心和公共人防工程建设,城市人均人防工程占有量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加强预备役工作,建设市战时军地联合指挥所。
四、积极开展“诚信泰安”建设。
建立和完善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建立和完善以依法行政和取信于民、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建立企业信用联合征信机制,健全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形成以信用企业、信用社区建设为载体,以信用征信、信用评价、信用自律和失信惩戒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系统;强化公民诚信教育,增强守信光荣、失信可耻意识,大力推进公民道德建设,探索建立以数据收集、使用和披露为主要内容的个人信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