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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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年内,坚持“保发、促缴、扩面、严管”八字方针,坚持社会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强力推进五项保险“一票征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体系日趋完善,全市收缴各项社会保险费18.8亿元,同比增收4.3亿元,增长30.1%;城镇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47.8万人、44.2万人、42.2万人、25.5万人和36万人,城镇人口参保率明显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27万人,收缴保险费1591万元,同比增长40.8%。全市5个险种8个类别的社会保险费收缴率均达95%以上。
两个确保 全市发放各项社会保险金15.6亿元,其中为8.4万名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9.7亿元,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保持100%;为3.5万名失业职工支付失业保险金6509万元;支付医疗保险待遇4.4亿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506万元;支付生育保险待遇1700万元。全市为4.3万名下岗和改制期间困难企业职工发放生活费798万元。
养老保险 从4月1日起,全市统筹范围内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540元,个人参保缴费的月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560元;原参保企业的个人缴费比例由7%调整为8%,单位缴费比例不变。完善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健全养老保险统筹调剂金考核拨付机制。规范完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对破产改制企业提前介入,跟踪服务,真正实现“不论人在哪里干,社会保险接着算”。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保障功能。
失业保险 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对企业破产、改制及裁员出现的失业人员、基金支撑能力、失业保险预测预警、失业人员动态管理以及失业人员培训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严格对改制破产企业进入失业保险的审核管理。市直、泰山区、岱岳区等县(市、区)社保机构都及时向当地政府发出预警报告。制定《失业保险待遇支付业务工作操作规程》,完善经办机构内部工作机制,更好地为企(事)业单位服务。
医疗保险 坚持面向最需要保障的群体,把困难企业、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作为医疗保险扩面重点,采取灵活办法,积极稳妥地纳入覆盖范围。确定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探索试行城镇职工未就业家属医疗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市直于4月份出台文件,在2004年出台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基础上,调整补助比例,补助经费由原2%提高到4%,其中2%划入个人账户,2%用作调剂金统筹使用,加快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生育保险 提高生育保险保障水平,把覆盖范围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逐步在全市推行社会化发放。
工伤保险 对风险较大的矿山、建筑、化工等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促进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开展。举办由各县(市、区)和两矿集团相关人员40余人参加的业务培训班。年底,劳动局出台《泰安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和《泰安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提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经办人员的工作水平。
(徐西昌 李 辉)

【建立社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全面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泰安市建立社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召集人,成员单位有: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审计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外办、市中小企业办公室、市工商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各成员单位通报介绍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对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以及有能力缴纳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汪 雯 陶会林)

【对企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作出调整】 根据劳部发〔2001〕20号和鲁劳社〔2004〕7号文件精神,市劳动保障局下发《关于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劳社发〔2005〕84号),结合调研掌握的情况和泰安市的实际,对企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作出调整。《通知》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从办理参保手续的当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失业后,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中断缴费至到达退休年龄期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份(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除外),在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按零计算缴费指数。退休时在企业管理岗位的女职工(不分干部和工人),凡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退休时在企业工人岗位的女职工(不分干部和工人),凡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女职工,仍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干部和工人退休年龄执行。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原则上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办理缓退手续,至缴费年限满15年为止,缓退期间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年内,在高新区、泰山区、岱岳区和肥城市进行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工作试点。高新区提出“333”工作思路,通过解决好吃饭、住房、就业“三大问题”,抓好“三个阶段”,逐步实现失地农民向市民、农村向城市、农业经济向城市经济“三大转变”,使区内的失地农民有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有5个县(市、区)出台《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为403名失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参保金额达到376万元;为达到领取年龄的332名失地农民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全市参保农民达127万人,比上年增加3.3万人,完成年计划的100.77%;年内保险费收入达159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56万元,增长40%,完成全年计划的106%;全市农民保障档案做到管理体制健全、制度齐全,案卷质量符合要求,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管理比较规范、安全可靠,均达到省级档案管理优秀标准。(王兆云 刘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