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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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年内,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基层法院7个,其中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11月10日挂牌成立。全市法院有工作人员888人,其中审判员558人、助理审判员41人、书记员169人、法警42人。全市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工作主题,开展“三大管理年”(审判管理、队伍管理、行政管理)活动,创设审判工作宏观指导、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执行工作管理、法官队伍管理等“十项机制”,完善以上诉率、申诉率、调解率等十项以审判质量与效率为考评标准的考核评价体系,全市法院审判、执行与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均有提高。全年受理各类案件5.20万件,与上年基本持平;审(执)结5.31万件,比上年上升2.5%;人均结案近60件。在受理的案件中,诉讼案件3.80万件,审结3.87万件,诉讼标的额31.46亿元;执行案件1.40万件,执结1.44万件,执结标的额5.70亿元。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2579件,审结2653件,比上年分别下降8.1%和7.9%,当年结案率102.9%,结案标的额7.21亿元。年内,新泰市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模范法院”荣誉称号。
刑事审判 年内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是:严惩各种危害社会治安、危害投资兴业、影响人民安全感的犯罪;严惩制假售假、扰乱金融秩序、危害税收征管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严惩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全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368件,审结1368件,当年结案率为100%,收结案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10.5%和11.1%。判处罪犯1393人,比上年下降3.8%,其中,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13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90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340人,判处其他刑罚809人,免刑41人,宣告无罪2人。全年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95件,已审结186件。
民(商)事审判 年内,受理各类一审民事案件3.43万件,审结3.49万件,当年结案率为102%,结案标的额31.46亿元,收结案及结案标的额分别比上年上升12.7%、17.8%、118.2%;民事案件占全市法院一审案件的95.2%。受理各类民事二审案件1400件,上诉率为4%,审结1409件,当年结案率为100.6%,二审收、结案数分别比上年下降3.8%、10.7%。在全市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企业破产案件93件,审结63件,为企业改革改制提供了法律保障。
行政审判 年内,全市法院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531件,审结531件,当年结案率为100%,收、结案数分别比上年上升17.5%、3.9%;受理非诉执行案件90件,执结94件,分别比上年下降23.1%,上升117%。在已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维持行政机关处理和处罚决定的38件,占7.2%;原告撤诉的351件,占66.1%;撤销和变更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19件。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1件,审结12件。
执行工作 年内,全市法院受理执行案件1.40万件,执结1.44万件,标的额5.70亿元,分别比上年下降22.2%、20%、36.2%;未执结案件1358件,比上年下降6.1%。面对“执行难”,全市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先后对7名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判处了刑罚;对景区内38处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恢复了泰山的自然风貌,有力地配合了泰山景区综合整治工作。
审判监督 年内,全市法院受理再审案件388件,审结378件,分别比上年上升10.9%、7.1%。其中,维持原判203件,发回重审5件,改判52件,发回改判率为15.1%。

【司法大检查】 年内,全市法院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活动,对2001年至2003年6月审(执)结的8.21万件各类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对其中的892件发、改案件进行重点检查,逐案分析发改原因及责任;对涉信访的1785件案件进行认真检查,杜绝“乱收费”现象。9月,该项活动通过了省高级法院的检查验收。

【案例选介】 张华等人诈骗、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张华,女,45岁,新泰市楼德化肥厂下岗职工。被告人张洪涛,男,29岁。被告人张玲,女,22岁。2000年6月,张华通过邻居王爱华认识了被害人王德军,张华吹嘘自己的一个姐夫在翟镇矿上干矿长,能争取到向矿上供应劳保用品的计划,便开始应被害人要求或主动编造采购计划,使人信以为真,先后34次骗取王德军、周世学等18人货物一大宗及现金412.90万元,款物总价值891.2114万元,被告人张华将所骗货物以低价向泰安、临沂、新泰等地批发零售。此外,被告人张华还于2001年2月至3月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假冒新汶矿业集团翟镇矿名义,以通过担保人和主动与被害人接触的方式,先后三次与被害人周世学签订供货合同,利用合同共骗取钱财计159.7818万元。被告人张洪涛与张华系同厂职工,张玲是张华的娘家侄女。二人均无业在家,随张华工作后,受张华指使冒充翟镇矿上的验货员,参与点货、验货、押运过程。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华、张洪涛、张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华系主犯,依法严惩,被告人张洪涛、张玲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张玲有自首情节,依法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张华、张洪涛、张玲无期徒刑、有期徒刑8年和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银怀受贿案 被告人王银怀,男,56岁,原山东光明机器厂厂长。自1995年起,王银怀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9次收受他人贿赂款物,总价值达16165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王银怀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及受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活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款、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银怀归案后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赃款已全部追回,可以依法减轻处罚。2003年3月21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受贿罪判处王银怀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
赵玉海等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被告人赵玉海,男,55岁,泰山区泰前办事处迎胜居委会居民。被告人类维芳,女,30岁,泰山区泰前办事处迎胜居委会居民,系被告人赵玉海之儿媳。被告人罗秀平,女,40岁,住肥城市新城办事处巧山村。2002年初至10月份,被告人赵玉海将泰安市法轮功练习者赵某、马某多次送来的法轮功宣传单400余份及光盘、书刊等宣传品一宗,交给被告人类维芳,让其向他人散发。后被告人类维芳伙同其丈夫赵某与被告人罗秀平联系,由被告人罗秀平将上述宣传品带回肥城市,分发给肥城的法轮功练习者邱某、朱某,朱某再分发给李某、尹某、杨某、王某等人,后邱某、朱某、李某、尹某、杨某等人将得到的法轮功宣传品在肥城市新城办事处、老城镇等地散发。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罗秀平等人家中搜出部分法轮功宣传品。另查明,被告人赵玉海曾于2001年4月4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罗秀平曾于1999年12月28日因练习法轮功到北京“弘法”被治安拘留10天。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玉海、类维芳、罗秀平明知“法轮功”已被认定为邪教,并被依法取缔,仍积极传播、散发邪教宣传品400余份,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综合考虑到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以及犯罪中的作用,依照《刑法》等有关规定,做出如下判决:三被告人均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赵玉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类维芳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罗秀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依法没收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
施工不慎损毁坟墓案 2000年10月11日,东平县电信局经法定程序征用了原告李新亭所在的东平县东平镇后屯村的土地17.83亩,筹建电信西分局,双方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2001年3月,被告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了所征土地的合法使用权。2001年4月7日上午,东平县电信局施工人员在取土过程中,发现一口棺材,即转移了取土地点,后用塑料纸将发现的棺材蒙盖。同年5月5日,原告李新亭发现其家族坟墓被挖,裸露棺材中安葬的是其祖母的遗骨。5月16日,原告李新亭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东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东平县电信局虽然持有合法使用土地的证件,主观上也无侵权的故意,但由于疏忽大意,在原告家族坟墓是否迁出未得到核实的情况下贸然施工,发现原告祖母棺材后,又没有及时妥善处理,客观上对安葬于地下的原告祖母的遗骨造成了不应有的毁损。被告的过失侵害行为是对死者丧葬形态完整权的侵害,而保护死者丧葬形态完整权,是在世亲属对死者表示哀思和祭祀的需要,这是数千年沿袭而成的一种民族化的道德传统和习俗,此种善良风俗应当给予法律保护;其次,被告的行为亦损害了原告及其他在世亲属的精神权益,使其在精神上、心理上造成极大痛苦,有损于其在社会生活和传统意识中的尊严,降低其社会评价,这种损害后果是赔礼道歉所难能安慰的,以慰藉金的形式予以抚慰,是不可或缺的填补损害手段。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合法、合情、合理,应予支持;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同样与法与理相符,合理部分亦应获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本精神及相关具体规定,参照省高级法院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