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关于公布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摘要) 资料库:泰安年鉴库 章节:泰安年鉴2004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9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9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90/section/14/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90/section/14/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90/section/14/article/25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90/section/14/article/25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关于公布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摘要) (2003年4月8号泰安市 人民政府印发)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作为工资发放标准。此次只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调整后的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类: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执行380元/月的标准,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4元/小时;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执行310元/月的标准,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元/小时。驻泰市属以上企业和部队所属企业执行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有关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