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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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摘要)
(2003年4月8号泰安市
人民政府印发)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作为工资发放标准。此次只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调整后的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类: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执行380元/月的标准,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4元/小时;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执行310元/月的标准,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元/小时。驻泰市属以上企业和部队所属企业执行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有关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