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d90&A=14&rec=229&run=13

【概况】 年内,继续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坚持“保发、促缴、扩面、严管”方针,加大扩面征缴工作力度,社会保障体系日臻完善,在全市形成养老(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企业失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5个险种8个类别的社会保险体系基本框架。全市各项社会保险扩展到9.3万人,收缴各项社会保险费11.6亿元,比上年增收3.2亿元,增长38.5%,各项社会保险费收缴率均达95%以上。
两个确保 坚持目标不变、政策不变、工作要求不变的原则,全力以赴抓落实。全市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2257.6万元,为2831名下岗和改制期间困难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837.3万元,为381户3.55万名困难企业职工发放救助金849.4万元。全市为6.8万名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6.8亿元,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保持100%。
养老保险 年内,全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职人员达11.15万人,覆盖率达90%;参加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2.41万人,覆盖率达96.3%。全市收缴养老保险基金3.53亿元,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3.39亿元。由银行代发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达9242人,占离退休人员总数的38.4%,其中市直达2692人,占离退休人员总数的55%。追缴清理欠费3624万元。全市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达2400户,职工32.2万人,其中扩面2.5万人,覆盖面达98%;收缴保险费4.6亿元,比上年增收1.20亿元,增长35.9%,收缴率达100%。全市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达129.9万名,收缴养老金558.4万元,比上年增收345.7万元,增长162.5%;为2万名农民支付养老金218.9万元。
失业保险 全市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35.2万人,扩面1万人;收缴保险费4143.6万元,收缴率104.3%,比上年增收911.6万元,增长28.2%。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职工7.1万人,扩面7400人;收缴保险费1082万元,收缴率72%,比上年增收559.7万元,增长107.2%。年内,共向上争取失业保险资金1860万元,其中失业调剂金500万元,再就业补助资金1360万元;为3249名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补贴251万元;为1.8万名失业职工发放失业救济金2950万元。
医疗保险 全市参保职工达34.2万人,其中扩面5万人;收缴医疗保险费2.8亿元,收缴率99.4%,比上年增收1亿元,增长57%,其中个人帐户基金1.58亿元,统筹基金1.02亿元,大额医疗救助金1176万元;医疗保险费支出2.19亿元,其中个人帐户支出1.1亿元,统筹基金支出1亿元,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出839万元。
生育保险 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30.3万人,收缴保险费1660万元,为4761名女职工拨付生育保险费1114万元。
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 年内,受理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152份,通过深入企业对事故伤害调查核实,全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378名工伤职工和902名非因工伤残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伤残鉴定,下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维护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常绪扩 徐西昌)

【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清欠】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大征缴清欠工作力度,养老保险费征缴清欠工作实现新突破。①实行目标责任制。市、县两级都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社保经办机构岗位目标责任制,层层明确职责,量化、细化指标,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形成“人人肩上有指标,齐心协力抓征缴”的局面。②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落实市政府“十不准”规定,对不按时足额缴纳、无故不缴纳或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出国、购房、买车、评先树优等项工作中,严格按规定进行否决,在全市精神文明单位评选中,审查参评单位156家,有10个企业被取消参评资格。③落实监督检查机制。对企业分类排队,把欠费时间长、欠费数额大、有能力缴费的企业作为催缴重点,对有能力缴费而拒不按时足额缴费的,实行限时缴费加收滞纳金制度。积极参与企业改革改制,抓住时机,加大清欠力度,追缴市直40余家改制企业欠费2659万元。④建立激励机制。与市财政局联合出台《泰安市养老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清欠奖励办法》,以市政府名义对全市47个先进单位、50个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全年征缴当期企业养老保险费3.6亿元,比上年增收5637万元,征缴率达到100%;清缴历年欠费9514万元,分别完成省下达计划的102.5%、199.8%。

【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养老保险待遇】 年内,下发《关于适当增加市直企业离休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03年1月起,增加市直企业离休干部有关生活待遇。同时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调整为每人每月补助170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调整为每人每月补助140元;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也由每人500元调整为每人1000元。年内,为市直92户企业795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增加有关待遇,月人均增加553元;为451名离休干部遗属提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月发金额8.95万元。
(汪 雯 陶会林)

【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 年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取得较大进展。①市县两级分别建立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并指导帮助街道(乡镇)、社区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建立基本信息库。②统一印制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卡8万张,全部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③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市直、宁阳县实用指纹鉴别系统建立起指纹比对数据库,其他县市区利用换发退休证、老年优待证、送温暖走访等方式对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进行普查登记,确认养老金领取资格。④建立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组织。市直成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中心,在街道办事处成立服务社区,在乡镇成立服务站,制定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市直与36户企业签订协议、委托管理,有10户企业挂牌开展工作。指导新汶矿业集团对退休人员实行专业化管理,社区化服务的新型管理服务模式初步形成。全市有6.9万名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85.1%。(刘仰军)

【加强失业保险管理工作规定出台】 年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失业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加强失业保险管理工作作出规定。①加强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及时发放。市直及以上驻泰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各种形式的用工)和国家机关工勤人员,都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从2004年1月份起,有工勤人员的市直机关、全额事业单位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②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使失业职工有序转向社会。市属企业改革改制,要认真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资产处置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2]30号)精神,把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并确保落到实处。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改革改制,要提前介入,全程跟踪指导服务,以确保改制方案顺利实施,职工得到妥善安置。③规范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不流失。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单位出现失业人员,由单位按规定将失业人员档案、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参保缴费情况证明等材料报送市失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求职登记,参加职业培训的,给予发放《失业证》,失业人员凭《失业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企业破产改制出现成批量失业人员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其失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有关法规政策,严肃处理。④大力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解决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市劳动保障及有关部门通过开发挖掘就业岗位,协调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强化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等措施,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实施“再就业帮扶工程”,采取普遍帮扶与重点帮扶相结合,运用市场就业机制和行政推动手段,为失业人员提供“对接”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张 凯)

【调整完善市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年内,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定出台《关于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市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由一、二、三级医院的400元、500元、600元,暂时调整为300元、400元、5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第三次起不再设起付标准。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结算时个人首先自付费用由15%调整为10%。③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使用心脏起搏器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及附助材料,取消泰劳社[2002]48号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调整为由参保人员首先自付费用的15%后,剩余部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进行结算。④参保人员因病经市医疗保险处批准转诊转院住院治疗,转往省内协议医院的,其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自付费用由10%调整为5%;转往省内非协议医院及外省(市)医院的,自付费用由15%调整为10%,剩余部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进行结算。因公出差、公休、探亲期间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以上规定执行。⑤对已经公布的享受门诊补助特殊病种中的“精神分裂症”改为“精神病”。属于癌症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三个病种申请纳入补助范围的,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经市医疗保险处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免于医院体检。各病种的费用补助范围扩大到并发症及相关治疗发生的费用。尿毒症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两个病种免于年检,其他病种改为两年年检一次。经批准纳入特殊病种门诊补助范围的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按80%、85%的比例给予补助,调整为按85%、90%的比例给予补助。 (梁卫言 唐 斌)

【市属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出台】 年内,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文件,对市属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作出规定。①市属及以上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私营等各种类型的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用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②生产经营困难、具有部分缴费能力的企业,在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缴费标准与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下,可采取不同的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用总额的4.5%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参保人员不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补助待遇;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用总额的3.5%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参保人员不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③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论以何种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④破产改制企业离休人员按规定提取医疗保险费并一次性缴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其门诊就医和住院治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每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报销一次。⑤市属企业大病医疗保险统筹于2004年3月31日停止实行。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出台】 ①实施范围。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从业人员),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②参保办法。在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参加市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在各县市区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参加县市区所属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③申报登记缴费及应享受的待遇。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持本人养老保险手册等有关证件进行申报登记缴费,到所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办理。缴纳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数字为准)。具体缴费标准:一是实行统帐结合,缴费比例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参保人员享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各项待遇。其中系个体经济组织雇员的,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缴纳,个体经济组织业主为其缴纳应由用人单位缴费部分。二是只实行住院统筹,用人单位或个人按当地确定的建立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比例缴费(市直按缴费基数的4.5%缴费)。其中系个体经济组织雇员的,个人不缴费,由个体经济组织业主为其缴纳。参保人员享受当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助待遇。三是从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按照当地大额医疗救助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于医疗年度初一次性缴纳,按规定享受大额医疗救助待遇。四是从业人员首次参保后,连续缴费满6个月,从满6个月的下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待遇;不满6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④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可按月、季,也可半年,或全年一次性预缴。不按时足额缴费的,从欠费之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后重新缴费的,应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补缴时间可计算为缴费年限;连续6个月不缴费的,视为首次参保。⑤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时,累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达到25年、女达到20年及其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一次性补缴。当地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从业人员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以及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王 强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