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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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年内,泰安市中级法院暨下辖的6个基层法院共有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899名
(市中级法院162名)。其中,审判员568人,助理审判员68人,书记员156人,法警47
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296人,占人员总数的33%。市、县两级法院以建设现代化法
院、培养职业化法官、树立公正司法形象为目标,着力加强物质装备建设、法官队伍
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司法行政的科学化管理,提高了审判质量与效率。全年受理各类诉
讼案件3.43万件,审结3.38万件,人均结案37.5件,当年结案率98.4%,结案标的额
14.42亿元,收、结案数及结案标的额分别比上年增长1%、1%、-5.3%。处理人民来信
5097件次,接待人民来访4345人次。全市法院系统有6个先进集体、13名先进个人受
到上级单位表彰,其中受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表彰的先进集体1个,受省高级法院
表彰的先进集体3个、先进个人11名,受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市人事局表彰的
先进集体2个、先进个人1名。
刑事审判年内,全市法院的刑事案件收、结案数均呈下降态势。全年新受理一审
刑事案件1319件、审结1313件,当年结案率99.6%,收、结案数分别比上年下降10.4
%和12.8%。判处罪犯1448人,比上年下降7.7%,其中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50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犯192人,占罪犯总数的16.7%,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369人,
判处其他刑罚791人,免刑46人,宣告无罪4人。市法院受理二审刑事案件195件,连
同上年结存案件14件,收案下降9.1%。年内,刑事审判的重点是以法轮功邪教组织、
黑社会组织为代表的有组织犯罪,审结1件,1人;以车匪路霸、抢劫、抢夺为代表的
暴力犯罪,审结137件,272人;以走私、骗税为代表的破坏经济秩序犯罪,审结12件,3
1人;以贪污、受贿为代表的渎职犯罪,审结102件,135人。
民事审判年内,人民法院取消了经济审判庭设置和经济类案件的分类,原经济审
判庭转为民事审判庭,原经济类案件并入民事类案件。全市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3
.04万件,审结2.97万件,当年结案率为97.6%,结案标的额为14.42亿元;收、结案
及结案标的额分别比上年上升3.7%、2.8%和-5.3%。民事案件占法院全部一审案件的
94.2%。市法院新受理民事二审案件1456件,上诉率为4.9%;审结1578件,当年
结案率为108.4%。民事审判调解率达到26.8%。
行政审判年内,全市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452件,审结511件,当年结案率为1
13.1%,收结案数分别比上年下降50.6%、43.6%。受理非诉执行案件117件,执结117
件,同比分别上升33.3%和4.5%。在已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维持行政机关处
理和处罚决定的32件,占6.3%;原告撤诉的186件,占36%;撤销和变更行政机关具体
行政行为的11件。
执行工作年内,全市法院受理执行案件1.80万件,执结1.80万件,执行标的额8
.9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2%、6.3%、-1.4%。未结案件1701件,比上年上升22.6%。
其中市法院新受理477件,执结430件,分别比上年增长25.5%和1.7%。
审判监督年内,全市法院受理再审案件350件,审结353件,分别比上年下降12%
、6.3%。其中,维持原判217件,发回重审14件,改判72件,发回改判率为24.4%。

【物质装备建设】自2001年开始的全市法院五大基本建设工程,年内全部竣工并先后
投入使用,市法院、岱岳区法院、肥城市法院新建了审判大楼和审判法庭,实现了整
体搬迁;宁阳县、东平县法院在原址上增建了立案、执行办公楼和法官综合服务楼。
市法院新建的审判大楼位于泰城新区,时代发展线北侧,泰山广场东邻,占地面积1
.1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67万平方米,共有办公室140间,法官沙龙18个,大中小审
判法庭23个,审判大楼与审判法庭呈分体式建筑,中间有走廊相连,实现了最高人民
法院提出的立案、审判、办公三区分开的建设要求。全市五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建成从
根本上改善了全市法院的执法条件。

【设立固定刑场执行首例“针决”死刑】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市法院在市郊设立执
行死刑的固定刑场,结束了在野外执行死刑的历史。12月26日,市法院首次采用注射
方式执行死刑,故意杀人犯崔克伍被注射执行死刑,标志着泰安市法院执行死刑方式
实现了从“枪决”到“针决”的历史性转变。

【案例选介】傅毅军受贿、贪污案1988年8月至2001年9月,被告人傅毅军在担任济南
市供电局党委书记、山东电力设备厂厂长兼党委书记、山东鲁信实业公司经理、山东
国际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共索取或非法收受个
人和单位财物总价值人民币89.45万元。自1993年初至1999年5月,采取侵吞、骗取等
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6.61万元。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
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贪污16.61万元和受贿17.84万元的犯罪事实。经审理认
为,被告人傅毅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
、贪污罪,论罪应予严惩,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过表现,涉案赃款、赃
物已全部追回,且能主动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和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其贪污犯罪应以自首论,对其贪污犯罪依法可减轻处罚,对其受贿犯罪依法可从轻
处罚。12月2日上午,泰安市中级法院对傅毅军受贿、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傅
毅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
刑十七年,并追缴全部赃款。
徐彬挪用公款案1998年9月被告人徐彬在泰安市建行营业部任出纳员期间,曾因
挪用公款炒股被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后调入泰山区建行营
业室继续干出纳,缓刑考验期满后,徐彬仍挪用公款购买彩票,中大奖后弥补自己曾
因炒股亏损而欠下的大量债务。2002年6月11日至7月5日,被告人徐彬利用初点现金
和管理现金的职务便利,采用从多笔存款中截取一笔不入账,从现金库中挪走现金等
手段,先后8次挪用现金844585.70元,其中将824585.70元用于个人购买彩票。2002
年7月8日存款单位到泰山区建行营业室对账,被告人徐彬怕事情败露遂向区行及市行
的领导如实交代了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泰安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彬身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巨额公款用于个人盈利,给国家造成了80余万元
的巨大损失,且因本罪被判刑,仍不思悔改,继续犯罪,虽有自首情节,尚不足以对
其依法从轻处罚,2002年10月22日,泰安市中级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被告人
徐彬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克军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李克军系新泰市无业人员,自1998年夏开始
练习法轮功,1999年7月国家取缔法轮功后,李仍痴迷不悟,继续练习。2002年6月,
他先后在新泰市物资交流会、市政府、公、检、法等机关宿舍散发法轮功宣传单460
份。6月25日,李再次到新泰市政府宿舍散发传单时,被当场抓获,并从其家中搜出
法轮功传单300份。新泰市法院审理认为,李克军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宣扬国家
已明令禁止的法轮功,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王世民、张明霞、侯宪坤、李存芹贩卖毒品案2000年11月,家住山东省郓城县的
王世民、张明霞、侯宪坤共同预谋贩卖杜冷丁发财。3人利用伪造的“麻醉药品专用
卡”和假病历、假诊断证明、假身份证、假单位证明等,从某药品检验所骗取麻醉特
殊使用卡后,由张明霞进行化名,先后198次从肥城市18个医院骗买杜冷丁108.8克,
后又分别转卖给河南省台前县农民李存芹等人。2001年11月23日,肥城药品检验所发
现有人使用假麻醉药品专用卡,遂报案。4名犯罪嫌疑人很快被捉拿归案,并从其暂
住处提取到未出售的规格100mg/支的杜冷丁一盒十支及空瓶91支。肥城市法院审理后
认为,4被告人明知杜冷丁是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却利用伪造或骗取的麻醉
药品专用卡骗买、并以高价贩卖,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各被
告人犯罪的情节、数额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
世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明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侯宪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李
存芹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