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d70&A=9&rec=448&run=13

潍坊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
(二00一年五月二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保障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对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出以下指导意
见:
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 (含财政零补
助的事业单位) ,凡有条件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不实行社会统筹,具体补充比例自行确定,由单位或行业管理。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列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
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
入成本。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用途。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
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补贴;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负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贴;缴
纳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劳动模范和技术拔尖人才等特殊政策人员的补贴;单位
或行业确定的其他情况的医疗补贴。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和补
贴标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
方可实施。
五、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应设专帐、专人管理,
使用情况至少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
充医疗保险资金的合理使用。
六、本意见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