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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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二00一年五月二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了增强城镇职工抵御大额疾病风险的能力,使职工在按有关规定享
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获得更多的医疗保障,根据《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
险的人员,均应按本办法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第三条大额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
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我市大额医疗救助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等各项业务工作。
第四条建立大额医疗救助金。大额医疗救助金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由用
人单位于每年的4月底前按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围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
纳。大额医疗救助金由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
第五条大额医疗救助金的筹集。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从公务员医疗
补助经费中列支;企业(含财政零补助的事业单位)可以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中
列支,也可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确有困难不能按规
定时间缴纳的,可填报《大额医疗救助金缓缴单》,经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
批准可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为2个月。
第七条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5月中旬将参保人员明细及代为
收缴的大额医疗救助金报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 经批准缓缴的,最迟应于6
月底前将参保人员明细及代为收缴的大额医疗救助金报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
第八条大额医疗救助金纳入市财政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接受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人员患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
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10%,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0%。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额医疗救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00元。
第十条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
于每年4月底前携医疗费发票、 诊疗证明等材料,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
后,统一报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十一条大额医疗保险执行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凡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
遇。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