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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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二00一年五月二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保证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根
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
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所属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
第三条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
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省人事厅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省委组织部或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
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
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五)上述单位中符合原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丙款、原省革委鲁
革发[1972]143号文件、国发[1978]104号文件以及省委组织部鲁组[1986]
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
第四条医疗补助经费按补助范围人员工资总额的2.5%筹集,由财政部门按季
度向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拨款,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
今后可根据经济发展和医疗费用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途:
(一)按个人工资总额(养老金)的0.5%计入每个补助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
帐户;
(二)为补助对象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
(三)补助对象根据《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
定按比例自负部分,补助50%;
(四)补助对象根据《潍坊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自
负医疗费用,补助40%;
(五)补助范围内职工因公负伤、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补助对象在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的自负医疗费用,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根据公务员补助经费的结余情况,提
出当年的补助计划,报市政府确定。
第六条医疗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建立
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劳动保险经
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
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
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八条医疗补助经费有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
第九条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职)人员,可参
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人事
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
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
单位单独缴费的,应按规定标准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社会劳动保险经办
机构缴纳医疗补助经费。
第十条凡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医疗补助经费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