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资料库:潍坊年鉴库 章节:潍坊年鉴2001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7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7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70/section/9/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70/section/9/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70/section/9/article/38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70/section/9/article/380/index.txt 原始来源(可能已失效):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d70&A=9&rec=380&run=13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国务院于1998年通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 业单位统一归口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实行民政部门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体制。 2000年6月8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会议,开始对民办非企 业单位开展复查登记。潍坊市约有民办非企业单位1万多个,分布在教育、卫生、 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司法等行业。到年底,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完 成了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调查摸底工作,青州市率先展开复查登记试点,并取 得较好成绩。 (明向东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