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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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奖励政策
(1) 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及原有企业增资项目,以其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大
小,由当地政府在一定年限内按所贡献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外商投资企业
对当地政府财政的贡献,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单列帐户进行统计,年终统一
考核兑现。(2)新办生产性企业及原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仅限于增资
项目,下同),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40%给予奖励;其中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
的,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该类企业奖励年限最长为5年。 (3)
收购或投资现有生产性企业的,以原企业上年贡献为基数新增贡献部分,比照上
条规定予以奖励。(4)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新办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业
企业,经营期在1 0年以上的,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30%给予奖励;其中注册
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 且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
的40%给予奖励。 符合上述条件的原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按以上标准给予奖
励。该类企业奖励年限最长为3年。(5)投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
15年以上的,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2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最长为5年。原有
外商投资项目增资部分按该标准给予奖励。(6) 投资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
业、水产养殖业的,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最长为8年。
原有外商投资项目增资部分按该标准给予奖励。(7)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
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其作价出资的金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特
殊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突破35%。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1) 外商投资新建项目在申办、注册过程中,除注册登记费外免收其他行政
性收费,原有企业增资项目免收注册登记费;涉外中介服务机构(如验资、评估、
劳动就业服务、税务代理、公证等)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不得超过上级规定最
低收费标准的50%。(2)国家及省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性
收费项目,市级以下政府无权减免的一律按下限征收;涉及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必
须缴纳的各项事业性收费,不得超过上级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50%。(3)新建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 5年内免征河道工程维护
费。

提供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1) 在潍坊市中心城区、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潍坊市生物技术开发区内
投资新建的生产性企业和原有生产性企业增资项目(仅限于增资部分),可按下列
规定享受优惠: 外商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
用地在10亩以内部分, 由当地政府财政给予所缴纳10年土地出让金50%的补助;
外商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 至500万美元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
规定, 用地在20亩以内部分,由当地政府财政给予所缴纳15年土地出让金70%的
补助;外商实际投资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或经认定的
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 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20亩以
内部分,政府承担土地成本费,并由当地政府财政给予所缴纳20年土地出让金80
%的补助;外商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 以上,需申请用地的,
可根据投资者要求,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2) 利用市内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
外商投资企业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建外商投资企业,政府收取的土
地出让金可减按60%收取。(3)开发土地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
业,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的,优惠20%;分期
缴纳的,首期按出让金总额的10%缴纳,其余部分从合同生效第6年起,每年按20
%比例连续5年内缴清。 租赁国有荒地、浅滩、滩涂的,5年内政府免收租金或海
域使用金;以国有荒地入股的,5年内政府不参与分红。

对外资引荐人的奖励政策
外资引荐人是指国内外的中介机构、社团法人、经济法人和社会自然人。凡
为潍坊市引进属于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按实
际利用外资(以外资到位日外汇牌价换算成人民币,下同)的10‰给予奖励;引进
其他类项目的,按实际利用外资的5‰给予奖励。对于引进世界500强大公司、大
商社或在某一领域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
实际利用外资的12.5‰给予奖励。引荐人申请奖励,须到属地招商办办理登记,
填写《潍坊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审批表》,并提交引荐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引
进投资项目证明、外来投资者对引荐人的确认证明、受益方对引荐人的确认证明。
对引荐人的奖励原则上每半年兑现一次。
对引荐人以外来投资者为主进行确认,视情征求受益方或其他方面意见。属
多方引荐的,根据其各自发挥的作用协议划分引荐比例,按比例分配奖金。如有
争议时,由同级招商办协调解决。对引荐人兑现奖励的审核认定,属市级财政受
益的,由市招商办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属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受
益的,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负责审核。对引荐人的奖励,由市或县市区、市
属开发区招商办公示审核认定结果,时间一周,有异议的予以复核,确认无误后
报同级招商委审批。其中属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审批的,审批结果要及时报市招
商工作委员会备案。
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引荐人的奖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列支,奖励标准按
潍政发[2000]18号文件执行。奖金由市财政拨付的,在市招商办设立专门帐户,
由市招商办会同市财政局兑现办理;奖金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支付的,由各县
市区、市属开发区负责办理。

海外留学人员投资创业优惠政策
(1) 海外留学人员以国外所在公司的名义来潍投资办企业或技术入股,按外
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2) 鼓励国内外科技人员来潍创办企业或进
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经认定属于高新技术项目的,可优先享受潍坊市高新技术
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并由所在地政府提供少量借款,作为注册和启动资金。当
该企业对地方财政所作贡献达到或超过借款时,借款可改为拨款。(3) 海外留学
人员以技术、项目、专利来潍坊投资,取得经济效益后,可按当年税后利润的10
%提取个人奖励,连续提取3年;也可将自己的发明专利以技术入股的形式,转为
个人拥有的企业股份,由用人单位提供实验场所、实验设备及经费等条件。 (4)
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每年年终由当地政府或开发区按其对地方贡献的80%给
予奖励。(5) 设立“潍坊市科技功臣奖”。对在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化活动中有
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
参加省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享受政府津贴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