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华艺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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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临朐县建设委员会刊发启事征集城雕方案。2月20日,山东临朐
华艺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公司)以“飞向新世纪”等作品应征。“飞
向新世纪”的设计图形为上边是七个斜向上方伸出的箭,中间为三环相套,底座
为圆形。 该方案未被选中,亦未投入实施。7月17日,刘洪平作为华艺公司代理
人与山东牟平一中签订了设计加工雕塑合同。10月16日,刘洪平又以临朐县大地
雕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山东丽鹏包装有限公司签订了
制作“飞向新世纪”雕塑合同,合同中刘洪平使用了华艺公司的电话、电报挂号、
帐号及开户行,交货地为牟平一中。合同签订后,大地公司将“飞向新世纪”雕
塑制作完毕并安装于牟平一中,该雕塑上边为七支向斜上方伸出的箭,中间为三
个环相套,底座为圆形,与华艺公司的设计图纸一致,底座上雕刻的设计人名字
为陈庆廷。临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华艺公司作为“飞向新世纪”雕塑作品的
设计人,对该雕塑作品享有著作权。大地公司未经同意,擅自使用该作品的设计
图纸为他人制作安装雕塑作品,陈庆廷在该雕塑作品上署名,均侵犯了华艺公司
的著作权,依法判决大地公司、陈庆廷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支付华艺公司设
计费22000元。 宣判后,大地公司、陈庆廷不服,提出上诉。经山东省潍坊市中
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