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d70&A=8&rec=593&run=13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开放和规范住宅二级市场,根据国
家、省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潍坊市职工所购
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潍政发[1998]5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
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职工或居民按照房改成
本价 (或标准价) 购买的各类房改房,或者按照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包括安居工程住宅)。
第四条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上市交易
前当事人应按本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
易申请审批表》,经市、县(市)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五条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除符合潍政发[1998]
5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外,还须经同住成年人(指同户籍常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下同)书面同意。
第六条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交易申请人及其配偶所
在单位,应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上,就该申
请人及其配偶是否存在住房违纪违规行为,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产权单位应当对
申请上市交易的住房进行审查,并在审批表上就有无限制上市情形和是否保留优
先购买权等问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原产权单位和交易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期限为10日,逾期视
同原产权单位放弃购买权,且住房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房改部门可按规定办理
准入审批手续。
第七条市区 (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四区及高新技术、海洋化工、生物技
术开发区) 范围内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由市房产管理部门
统一管理。市属及上属驻潍单位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手续
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区属单位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
易,由各区房管部门按照潍政发[1998]55号文件及本规定办理初审手续。初审
资料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收取有关税费,办理
产权转移手续,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收取的区属单位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
交易的税费, 扣除房屋权属证书及有关表格工本费外,于次月5日内全额返还各
区。
第八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按照财税字[1999]210号
文件规定,享受下列优惠:
(一)个人申请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自缴纳购房款之日
起满1年的, 出售时免征营业税;不足一年的,出售时按成交价减去原购房价后
的差额计征营业税;
(二)个人购买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契税,按现行税率
减半征收;
(三)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九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原土地使用权属行政划拨
的,由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属出让的,由购房者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
款。 缴纳标准按不低于该房产座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确定。标定地价由有关部
门测算后公布。在标定地价公布之前,暂按鲁政发[1998]17号和潍政发[1998]
5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1年内或出售后1年内,
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征收差额部分的有关
税费。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除各种应缴税费外,出售收益全部归出售
人所有。
第十二条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扣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
款和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按规定缴纳所
得收益。
住房面积标准内的净收益按一定比例缴纳,市区内成交价在每平方米2000元
以上的,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出售人。
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
收益, 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
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
第十四条上交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专项用于住房补
贴;返还给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分别纳入企
业和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其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协
商议定。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
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第十六条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办理完成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所
在市、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
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国有土地
使用权证书。
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
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
移登记手续后30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职工以房改标准价购买拥有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其收入
在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
位撤销的,其应得部分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所有权
转移后由房产管理部门按商品住宅管理。
第十九条违反交易管理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
房上市出售的,由市、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
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
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政府
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
据国家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责
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
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潍政发[1998]55号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潍坊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