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青州支行与青州市华联商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d70&A=8&rec=149&run=13

1996年9月25日至1998年9月30日,青州市华联商厦(下简称华联商厦)以自有
的土地使用权5998.04平方米、 营业楼3376平方米及平房、营业房、车库等营业
设施作抵押,分15笔从中国农业银行青州市支行(下简称农行)借款12575280元。
合同到期后,华联商厦未能偿还农行借款本息。农行遂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华联商厦归还借款本息。经潍坊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
成和解协议, 华联商厦欠农行借款本息17169 129.77元,于1999年6月15日前一
次付清,逾期不付,农行依法行使抵押权。期满后,华联商厦未能归还借款本息,
农行向潍坊中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华联商厦资不抵债,如果
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全部房地产的执行方法,将导致大量职工下岗,影响
社会稳定。为此,潍坊中院在反复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基础上,采取了“转移产
权、 返租经营”执行方式,华联商厦以自有的土地使用权5998.04平方米、营业
楼3376平方米及平房、 营业房、车库等营业设施作价17522831.77元,交付农行
抵债,产权过户后,由华联商厦租赁经营,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案件顺利执结。

(张昆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