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田柳镇食品站诉寿光市动物防疫监督站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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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柳镇兽医站受寿光市动物防疫监督站委托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
1998年9月11日晨,兽医站检疫员到田柳镇食品站对当日宰杀的3头猪进行了宰前
和宰后检疫,检疫合格后加盖了验讫印章,由于检疫员未带笔,未发给检疫证明。
当日,寿光市动物防疫监督站工作人员在田柳镇邢姚大集对出售的猪肉进行监督
检查时,发现从田柳镇食品站批发出的猪肉只有验讫标志而没有检疫证明,遂对
田柳镇食品站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3 374.80元。田柳食品站不服,向
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未发检疫证明为检疫人员过失、被告滥用
职权为由撤销被告处罚决定。被告寿光市动物防疫监督站不服,提出上诉。潍坊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