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航空公司与潍坊民用航空站、潍坊民用航空管理局包机合同欠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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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2月, 原告中华航空公司与被告潍坊民用航空站、潍坊民用航空管理
局签订包机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开通北京-潍坊-广州航线,并提供142座波
音737-300客机进行营运, 被告按原告规定的运价承包每一往返航班70%乘座率
的运输费用, 不足70%部分由被告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原、被告5:5分成。1996
年4月4日的首次航班按60%乘座率的运输费用结算。 1997年3月12日,双方又签
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承包款汇至原告帐户,逾期按每
日5‰收取滞纳金。 之后,原告如约开航,但被告未能及时付款。原告遂诉至潍
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所欠包机款9839371.91元(含3%代理费) ,
并承担至还款之日的滞纳金。审理过程中,经潍坊中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
达成协议: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包机合同,被告潍坊民用航空站欠原告包机
款9839371.91元, 当庭付清200万元,余款分4次于2000年9月底前全部付清,被
告潍坊民用航空管理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