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成芳金融票据诈骗、贷款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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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成芳,男,山东省青州市人。1995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成芳为诈骗银行贷
款,比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先后私自刻制了中国农业银行青州市支行昭德
办事处储蓄章、行政章和其它金融机构公章及有关银行工作人员名章,并通过中
国农业银行青州市支行昭德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了解到一些单位和个人在该办事处
的存款情况。 1995年10月和1996年6月,朱成芳持套取的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
行等金融机构的整存整取储蓄存单样本,到深圳市通过欧大庭、罗坚 (同案被告
人,均已判刑)共印刷银行空白存单130余万份,并将其中的一千份带回青州市。
1996年5月~8月,朱成芳单独或伙同孙广荣(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伪造了中国农
业银行青州市支行昭德办事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单及抵押证明,尔后使用这
些伪造的银行存款单和抵押证明,先后14次从青州市东坝信用社、普通信用社、
益都信用社、宁津县张傲信用社、青州市建行房地产部、青州市东夏基金会骗取
贷款1268.79万元, 其中未遂一起,金额51万元。另外,朱成芳还单独或伙同孙
广荣利用伪造的担保函或利用骗取的银行存款单作抵押,从青州市东坝信用社、
城市信用社东关分社两次骗取贷款140万元。 案发前, 朱成芳归还诈骗的贷款
178.79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及物品价值664万元,尚有515万元无法追回。潍坊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成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存单诈骗金融
部门资金,并指使他人使用虚假证明诈骗贷款,其行为分别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宣判后,朱成芳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1999年11月1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特大金融票据诈骗、贷款诈
骗犯朱成芳在潍坊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