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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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佐林利用微机技术贪污案】李佐林,男,30岁,周戈庄镇南斜沟村人,原系
高密市农村信用联社布市桥储蓄所微机员。 1995年7月份,被告老乡赵某找其借
钱, 被告向储蓄所主任徐某某说了情况,徐说没钱贷。被告遂于1995年7月12日
下午6时许,在该所日记帐终结后,利用微机技术伪造名为刘玉明的5.6万元活期
存折1份, 7月18日上午,将存折交给赵某并让赵从储蓄所提款5.5万元。被告称
是自己的钱借给赵某, 赵于8月11日将钱还给被告后,被告李佐林又以李季明的
名字将钱存于工商银行城南街储蓄所,后又将钱借给吕某某、蔡某某等人从事经
营活动。9月初,联社在对该储蓄所查帐时发现帐目不符,经鉴定系人为所为后,
向检察院报案。被告人在联社人员找其谈话时,始终不承认是自己的行为,后迫
于法律威力,于1995年10月10日到检察院报案自首。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案
件起诉到法院后,经过公开审理,认为李佐林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8年。
(刘兆胜)

【52户农民集体诉讼减负行政征收案】1997年1月7日,高密市田庄乡前田村
村民马乐亮等四位农民,代表该村52户农民向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状告田
庄乡政府加重农民负担,请求返还不合理负担部分,同时反映该村干部作风粗暴、
财务不公开等问题。此案涉及当前农村热点、难点问题,具有代表性。高密法院
从审理一案、影响一片的社会效果和密切党群关系的政治效果出发,跳出就案办
案的小圈子,寻求妥善解决途径。为此,市法院立即向市委作了汇报,并召开了
由市政法委、市信访局及田庄乡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协调会,通报了有关情况,
一起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此期间,马乐亮等10余人先后到省委、省高院、潍
坊市委信访局、市中级法院集体上访,并投书新闻媒介曝光,影响很大,上级领
导非常重视,指示立即处理并上报结果。为了不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维护春节期
间稳定的社会环境,该院行政庭的同志协同市政法委、市信访局、田庄乡政府深
入农户,做深入的调查工作。乡政府也充分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52户农
民认真做了解释安抚工作,解决了矛盾,对双方争执的问题达成共识,原告主动
申请撤诉,使一起矛盾激化的集体上访案件得到了妥善解决,既维护了农民的合
法权益,又解决了干群的矛盾。

【900户农民受损120万元的特大劣种坑农案】这起集体诉讼案件的原告涉及高密
市周戈庄镇、大牟家镇,平度市崔家集镇、前楼乡,昌邑市宋庄乡的900户农民,
被告周戈庄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为山东省莱州市良种场。1994年11月20日,周戈
庄镇人民政府下设农技站(下称农技站)从莱州市良种场购进“掖单20号”杂交玉
米种10980公斤, 分别销售给该镇及周边乡镇和昌邑、平度市的毗邻乡镇几十个
村, 共900户农民1万多公斤。购种农民播种后,7月份植株出现长势弱、整齐度
差、雄穗发育不完整等异常现象,即速向农技站反映。该站派人调查后情况属实,
遂向莱州良种场说明情况并请求派人进行技术指导。良种场派技术人员到周戈庄
镇田间勘查后, 于8月21日回信称植株长势不正常系气候和病菌所致。但农技站
申请有关部门进行勘查后认为,系玉米自交率太高所致,多次与莱州良种场联系
协商解决未果。购种农民请求赔偿损失不成后诉至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密法院组成专案组调查后发现,900户农民所种玉米总减产损失为118万余
元。莱州良种场未为周戈庄农技站所购玉米种到有关部门进行质检即予销售,所
提供的“种子质量合格证”系场内自行出具,其检验员不具备验种资格,是造成
玉米减产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农技站系周戈庄种子站与农技站因机构
改革合并而成,购种时已注销原种子站的《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仍
保留。农技站在购种时手续不全造成玉米减产,应承担次要责任,鉴于农技站不
具法人资格, 其责任由周戈庄镇人民政府承担。 该院依据有关法律判决如下:
900户农民玉米减产损失118万元由周戈庄镇人民政府赔偿23.6万元,莱州良种场
赔偿94.4万元。一审判决后莱州良种场不服,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
经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维持原判。

(张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