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香港创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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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2月7日,香港创律(集团)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与潍坊
宏利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该协议规定:香港公司向潍
坊公司借款2000万元人民币,使用期一年。潍坊公司按协议规定履行了义务。使
用期满后,香港公司未偿还借款。双方于1996年4月5日又签订“债权协议书”。
协议规定香港公司于1996年6月30日前归还潍坊公司本金及其利息3868万元, 由
潍坊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香港公司未按“债权协议书”
规定的时间偿还欠款。于是,潍坊公司于1996年7月1日向潍坊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执行申请, 潍坊中院依据潍坊市公证处1996年4月5日[1996]潍证涉字第367号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和潍坊公司的执行申请,按照有关送达程序的
规定, 于1996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香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
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鉴于该案属涉港案件,且案情复杂,就该案执
行问题,中院专门两次召开审委会进行研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最后决定依法强制执行。根据审委会研究的意见,1996年8月20日,
潍坊中院向香港公司发出了强制执行裁定书,依法将其在潍坊天和康乐中心的投
资16056614.22元及股权转让给潍坊公司, 以抵偿3868万元欠款。同时,向潍坊
外经委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使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张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