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华诉潍坊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确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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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春华, 住潍坊市坊子区坊子镇安丘路东巷30号内3号。其父李至敬生
前在坊子三马路28号(现为坊子三马路27号内2号) 院内自有北屋2间,西屋2间。
1955年3月1日将北屋2间典给李至俊居住, 并经原潍坊市人民政府办理了典契文
书。1958年5月,李至敬又将西屋2间借给陈明贵居住。借房不久,因工作调动,
经房主同意, 将借住之房转给李至俊使用。1966年10月1日,原潍坊市建筑房地
产管理局发房产证时,李至敬表示典房及借房不回赎,并亲自在典契和借契文书
上注明,“此房原主不回赎,登记转徐文兰(承典人李至俊之妻)”。房管部门据
此在典契和借契上盖了“注销”章,并为徐文兰进行房产登记,发了证书。1970
年徐文兰下放回乡,再次问李至敬是否回赎房子,李至敬同意李至孝 (李至敬之
弟) 出资500元给徐文兰,赎回此房由李至孝居住。李至敬、李至孝和徐文兰3人
共同到房管部门办手续。房管所工作人员刘承远证实,办手续时,李至敬表示自
己无钱不回赎,让其弟李至孝回赎,刘承远让他们办过户手续,李至敬说我们兄
弟们的事不用办了,刘承远遂在房产证上划掉徐文兰的名字,写上李至敬的名字,
李至敬把房产证交给李至孝。 1970年7月20日,由经手人王青林主持办了付款手
续, 在房产证备注中注明“北屋2间、西屋2间,1970年7月20日收到李至孝房钱
500元,经手人王青林,收钱人徐文兰。”自此,李至孝实际使用并管理了该房。
1994年6月25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为李至孝颁发了潍房坊私字第0277号房屋所有
权证书。1995年9月1日,李春华以潍坊市人民政府对该房确权行为错误为由,向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认为,争议之房原属李至敬所有,其生前
已作处分归李至孝管理使用,李至孝与徐文兰在《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公布
实施前实施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符合国家有关城镇私房管理方面的法律
政策,视为买卖行为有效。潍坊市人民政府为李至孝用房进行登记确权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故于1996年4月1日一审判决,维持潍坊市人民政府1994年6月25日为
李至孝所作的潍房坊私字第0277号房屋确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李春华不服上述判
决,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