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倪新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 资料库:潍坊年鉴库 章节:潍坊年鉴1997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7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7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70/section/5/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70/section/5/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70/section/5/article/12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70/section/5/article/12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倪新洲,男,28岁,广东省潮阳市两英镇农民,捕前系潍坊九洲实业公司家 电分公司业务经理。 1994年5月-6月期间,倪新洲伙同他人,携带增值税专用发 票十余本,窜至广东省潮阳市等地,采用“大头小尾、张冠李戴”等手段,为山 东省济南三联家电公司及栖霞县、广东潮阳市、普宁市的部分企业虚开和让他人 为山东省潍坊市九洲实业公司、栖霞商业开发公司、天年联营购销公司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销、进项联655份,虚开销售额16.226亿余元,除已抵扣税款832万元, 案发后追回抵扣税款468万余元外,给国家造成损失363万余元。1996年8月9日,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最高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派员参加庭 审作指导,潍坊国税系统的税收干部及潍坊40余家企业的负责人参加了旁听。潍 坊中院一审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倪新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 倪新洲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于1996年10月15日,将倪新洲押赴刑场,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