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新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d70&A=5&rec=129&run=13

倪新洲,男,28岁,广东省潮阳市两英镇农民,捕前系潍坊九洲实业公司家
电分公司业务经理。 1994年5月-6月期间,倪新洲伙同他人,携带增值税专用发
票十余本,窜至广东省潮阳市等地,采用“大头小尾、张冠李戴”等手段,为山
东省济南三联家电公司及栖霞县、广东潮阳市、普宁市的部分企业虚开和让他人
为山东省潍坊市九洲实业公司、栖霞商业开发公司、天年联营购销公司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销、进项联655份,虚开销售额16.226亿余元,除已抵扣税款832万元,
案发后追回抵扣税款468万余元外,给国家造成损失363万余元。1996年8月9日,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最高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派员参加庭
审作指导,潍坊国税系统的税收干部及潍坊40余家企业的负责人参加了旁听。潍
坊中院一审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倪新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
倪新洲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于1996年10月15日,将倪新洲押赴刑场,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