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审判方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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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全市法院加快了审判方式改革的步伐,并向纵深发展。刑事审判围
绕“庭前只进行程序性审查,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通过庭审;控、辩、审职责
分明,法官处于主导地位;只就起诉指控的事实审理,对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有
罪;积极引导自诉人依法履行举证责任,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正确适用
简易程序,防止和减少案件积压”等“五个环节”,结合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
诉讼法,普遍进行了改革试点工作,制定了新的审判方式操作规程。民事、经济
审判围绕“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合议庭职责”等“三个强
化”,规范了办案程序。行政审判围绕“整个审判活动必须以审查被诉具体行政
行为为重心,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进一步健全行政审判方式”等“三点要求”
进行了积极探索。 10月5日,市中院在昌邑召开全市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会议,明
确提出了审判方式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总体布局和目标,要求在改革的
力度和步伐上,中院先于基层法院,城区法院和法庭先于其它法院和法庭,机关
审判业务庭先于派出人民法庭。各项审判案件逐步向新审判方式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