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太平洋尖峰工业公司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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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太平洋尖峰工业公司与潍坊市齐福纺织有限公司、淄博第八毛纺厂
委托加工侵权纠纷案

1994年4月1日,本案原告加拿大太平洋尖峰工业公司(下简称“尖峰公司”),
与被告潍坊市齐福纺织有限公司(下简称“齐福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
尖峰公司作为卖方向齐福公司提供200吨半光透明腈纶毛条, 原产地为墨西哥,
单价为到岸价青岛每吨1750美元,总值35万美元,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装运
期为收到信用证后70天。 1994年4月19日,齐福公司向中国交通银行潍坊分行申
请开出金额35万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受益人为尖峰公司, 信用证有效期至
1994年7月5日。 1994年5月2日,尖峰公司与齐福公司就齐福公司所购100吨半光
透明腈纶毛条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约定尖峰公司负责在7月底前向齐福公司提供
腈纶毛条100吨为原料,委托齐福公司加工出品,并预付给齐福公司定金2万美元,
齐福公司须保证用尖峰公司原料于10月底前和12月底前分两批各交货44吨一等品
腈纶纱及在12月底前交货3.5万套圣诞礼品。 1994年6月8日,尖峰公司将毛条装
箱完毕。 1994年6月28日,尖峰公司开出发票,内容为195.6784吨半透明腈纶毛
条, 单价为每吨1750美元,该批货物于1994年7月19日到达青岛港,齐福公司以
三资进料加工向青岛海关申请并获批准。 1994年7月23日,齐福公司向潍坊海关
申请委托加工, 其中申请委托给淄博八毛加工的毛条计97595.8公斤,获准后,
同日齐福公司将上述腈纶毛条交给淄博八毛, 淄博八毛出具了收到条。1994年9
月10日,齐福公司与尖峰公司签订了两份订单,尖峰公司分两批向齐福公司订购
腈纶纱各44吨,交货期分别为1994年10月底和12月底前,生产商为淄博华茂纺织
品有限公司, 单价为青岛离岸价每吨3050美元,两份订单价值为26.84万美元,
付款方式为T/T方式, 交货后30天。订单签订后,尖峰公司催促供货,齐福公司
向淄博八毛催要加工产品时,淄博八毛称毛条原料为尖峰公司对合资企业淄博华
茂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投资, 已验资。 致使齐福公司无法向尖峰公司按期交货。
1995年2月15日, 尖峰公司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齐福公司按委
托加工协议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双倍返还定金。
此案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尖峰公司
与齐福公司签订的进料合同、委托加工协议、返销订单共同构成进料加工合同,
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合同有效。齐福公司未按约加工出口产品,
属违约行为。进料加工合同已超过履行期限,加工的特定原料被他人占有,合同
已不可能继续履行。尖峰公司未按合同规定交付定金,委托加工协议中的定金条
款不生效,尖峰公司未主张其它损失赔偿,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齐福公司
与淄博八毛双方系委托加工关系,进料加工合同项下原料的所有权属齐福公司,
淄博八毛将该原料作为合资企业的投资验资,既违反了双方的委托加工约定,又
侵犯了齐福公司的所有权,使齐福公司免税进口的原料变为内税原料,淄博八毛
对本案纠纷的形成负主要责任,应返还占有的毛条原料、承担该批毛条的应征关
税及代征税并承担齐福公司的贷款利息损失。为此,法院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
《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尖峰公司双倍返还
定金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淄博八毛返还齐福公司委托其加工的腈纶毛条
97595.8公斤, 如不能返还腈纶毛条则返还相应价款1707792.65美元,赔偿齐福
公司利息损失人民币329595.98元,并承担该毛条应征关税及代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