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忠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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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忠,男,1949年11月4日生,原潍坊纯碱厂销售处处长。1993年2月至同
年11月,赵国忠利用掌管销售紧俏产品纯碱之机,先后收受广东省惠不县物资局
金属材料公司经理××、浙江省余杭市物资局建材公司经理×××、青岛市资源
投资开发公司经理×××等人贿赂人民币及物品折款共计11.25余万元,美元200
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及赃物折款共计人民7.88余万元、美元50元。此案经潍坊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国忠利用职务之便,收取索取他人款、物,其行为
已构成受贿罪, 且数额特别巨大, 认罪态度不好,应依法从重惩处。为此,于
1995年10月27日一审判处赵国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赵国忠
不服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