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赵明受贿案 资料库:潍坊年鉴库 章节:潍坊年鉴1996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7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7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70/section/4/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70/section/4/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70/section/4/article/14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70/section/4/article/14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赵明, 男,1957年9月25日生,原系潍坊鸢都化工集团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潍坊纯碱厂第三产业办公室主任。 1993年3月,赵明利用职务之便,经其联络,
由潍坊市潍城区城市信用社和青州市银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出资500万元, 潍
坊纯碱厂海南鸢都化工经贸公司做中介,并由纯碱厂做担保将资金投入海南华太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资金使用1个月后,本金如数返回,两出资单位各获利润
45万元,赵明从两出资单位得到好处费15.5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赃物折款
14.86万元。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查明了赵明的全部犯罪事实,
认为:赵明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来往中收取好处费私吞,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其积极退赃,挽回经济损失,可从轻
处罚。为此,于1995年10月27日一审判处赵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
判后,赵明不服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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