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青州市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记集体一等功 资料库:潍坊年鉴库 章节:潍坊年鉴1996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7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7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70/section/4/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70/section/4/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70/section/4/article/13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70/section/4/article/13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多年来,青州市人民法院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
服从全党和全国工作大局,不断拓宽审判服务领域,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新时期
的思想政治工作,从严治院,狠抓队伍建设;勤政为民,反腐倡廉,秉公办案;
严肃执法,自觉抵制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当地
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1995年12月21日,最高法院作出决定,给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记集体一等功。12月23日,在最高法院召开的第十七次全
国法院工作会议上,中央书记处书记、政法委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向
青州市人民法院颁发了奖杯和荣誉证书。
                                                       (张长秀  孟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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