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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丘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政发〔2017〕11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安丘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安丘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3日




安丘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领会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领导机关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服务型政府为引领,着力推进高效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建设。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依法行政、科学理政、为民勤政、高效施政、廉洁从政。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主要包括: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组成部门、单位的局长、主任。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市政府领导实行工作补位制度,副市长因公出差(出访)、休假期间,由补位的副市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相互补位的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同时安排出差(出访)、休假。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九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的统一领导,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工作,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班子对工作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职能体系。
第十二条 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深化创新驱动,突破发展短板,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不断增强经济综合实力。
第十三条 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拓宽为民服务领域和渠道,强化市政务服务热线平台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十五条 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和管理措施,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六条 依法加强应急体系建设,有效管控和防范各种风险,全面提高政府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第十七条 坚持绿色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体系,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八条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和部门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政务服务体系。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认真贯彻法治政府建设纲要,建立市政府集体学法制度,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制定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登记、编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规范执法程序,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二条 除按国家、省、潍坊市有关文件规定设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外,原则上不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确因工作需要,成立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应向市政府请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单独设办事机构,不刻制公章。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签订的合同、协议,须经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受理并审理,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对涉及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会同责任主管部门依法提出答辩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并负责具体应诉工作。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完善重大决策的智力信息支持系统,建立专家库和专家咨询、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规划、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城市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深入调研,并经相关领域专家、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通过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职责认真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对执行效果跟踪评估,必要时调整完善。
第三十一条 建立基层问题专报制度。确定部分重点企业、村居(社区)作为问题直报点,提高政府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情况的准确性,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二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落实责任,加大考核评价力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并在《安丘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政务信息,通报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拓宽政务公开渠道,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和主渠道作用,积极运用政务微博和微信等新媒体公开和推送重要政务信息,进一步扩大信息受众面和参与范围,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全面公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审批目录、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并建立动态调整公开机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协调发布、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建立政务公开纳入办文办会办事程序工作机制。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执行相关决议、决定和审议、评议意见,按时报告工作,及时办理议案、建议和意见;自觉接受市政协、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提案。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尊重并自觉履行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认真查处、整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市政府。
第四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内部层级监管,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人民来信,定期接访,协调处理,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四十三条 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完善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办公室主任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决定其他需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可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同志出席,市委有关部门、重点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和群众代表可根据需要列席。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
(一)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讨论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
4.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二)议题提交程序
1.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必须是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决策事项,或按规定必须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工作汇报类事项、部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市政府分管领导能协调解决的问题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2.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主要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上会、直接安排上会和市政府分管领导提报。
3.对于批示、安排和提报上会的议题,原则上要当月提出当月上会。议题提出后,议题主办单位须依次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后,再确定是否上会。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工作的主任要及时做好议题的调度协调工作,保证按期上会。
4.议题确定后,议题主办单位应及时填写《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呈报表》,并经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工作的主任、市政府分管领导依次签字确认后,报市政府办公室。
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工作的主任负责议题材料的审核把关。议题汇报内容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议题格式要符合统一印制要求。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人武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市政府办公室各副主任及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市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全程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第四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办公室主任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等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具体事项;
(二)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决策的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九条 实行“3+N”会议决策制度,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确定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项目政策、规划、投资、建设等决策事项,提高行政决策效率。
第五十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与会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他人代替参加。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市长签发。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压缩会议数量、规模和层次。能用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可使用视频系统的,召开视频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与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可合并召开或接续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除市委、市政府召开的综合性会议外,其他会议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提倡开短会、开专题会、开现场会、开解决问题的会,会议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小时以内。

第九章 规范公文处理

第五十三条 认真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加强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程序,优化流程,推动政府工作高效、有序运行,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十四条 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严格报送程序。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须直接报送的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规范报送格式。向市政府领导报送的汇报材料,主要用于沟通情况,涉及政府审定事项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正式公文。各镇街区、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事项,必须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不得以“请阅件”“呈阅件”等非规范形式报送。请示件要一文一事,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协商一致的,经相关部门会签后,联合报市政府;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办理意见,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凡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及经过部门、单位之间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不向市政府报送公文。不符合规定的请示文件,按程序予以退办。
及时反馈意见。各镇街区、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市政府办公室批转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意见。
严格报送主体。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行业协会以及部门内设机构等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需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应由其主管部门报送公文。除上属驻安单位、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单位和企业外,其他单位一般不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五条 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并签署姓名和日期。需报市委的,由市长签批。
第五十七条 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大力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除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上级有明确要求的外,应书面报请市政府同意。政策性文件文稿一般应控制在3000字以内。
第五十八条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代拟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被征求意见部门应积极配合,在约定时间内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对相关部门的意见,不予采纳的要逐一说明理由。经审核不宜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的,退代拟部门自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报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镇街区镇长、主任,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审批公文,由市长签发;
(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签发;
(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规范性公文,涉及综合性事项的公文,成立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须报请市长同意后签发。
第六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按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六十一条 对办法、规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涉及法律法规的政策性文件,须经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有时限要求的发文事项,应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市政府办公室。对上级要求限期报送书面情况,以及市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需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的紧急事项,应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市政府办公室。
第六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全市“协同统一办公平台”功能,优化公文审批流程,提升公文审签、制发信息化水平。

第十章 加强政务信息

第六十三条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市政府领导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第六十四条 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基层反映的重要问题、意见建议;
(四)贯彻执行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决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上级业务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外地可供借鉴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举措。
第六十五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围绕中心,注意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确保信息网络健全完善、高效运转。要健全完善政务信息工作通报和考核机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迟报、漏报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章 强化督查落实

第六十七条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办公室综合协调、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参与的政府督查工作体系,明确目标责任,完善工作网络,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确保政令落实到位。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重大决策事项实施联合督查。
第六十九条 督查工作重点。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重点工作、重大事项;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
(三)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发的重要文件确定的事项;
(四)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市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七十条 重要决策督查程序。
(一)立项督查。对需要督查的决策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及时形成督查通知(内容包括任务目标、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督查室主任审签后发出。
(二)督促检查。市政府督查室通过现场、书面、电话、网络等形式,对市政府决策事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报告情况。承办单位按要求向市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落实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汇总后报市政府或相关领导。
第七十一条 收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潍坊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委领导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要立即呈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审阅,及时按领导批示意见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上报落实情况。
第七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督查室接办后及时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督查室汇总后书面报告相关领导。批示件事项涉及两个(含)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积极配合。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政府督查室按批示要求运转办理,并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反馈结果。

第十二章 严肃工作纪律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七十五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
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未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七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外出报备制度。副市长、办公室主任出差(出访)、休假等,应事先报告市长。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外出,须报市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市政府各部门、正科级及以上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须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批。出差(出访)、休假须提前3天报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备。出差(出访)、休假期间,要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确保能随时取得联系。
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八十条 建立每日要情报告制度,坚持部门日常工作汇报和每日要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 加强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八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省委、潍坊市委和市委有关规定,不断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八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八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八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禁向下级单位转嫁会议费用。
第八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八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培训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知识,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八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真正了解基层的情况和困难,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完善市政府领导联系点制度,重点联系条件差、问题多、群众意见大的单位,定期听取意见、查找症结,帮助解决发展中的问题。每位市政府领导成员每年至少牵头负责1项事关全局的重大调研项目。
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安排警车带路,不搞边界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新闻报道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八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论坛、研讨会、评比表彰等活动。凡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市政府部门和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发送请柬。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应第一时间报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十九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市政府各部门召开或组织的各类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和剪彩、奠基、展览、论坛等活动,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不为个人著作作序。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市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上属驻安各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安政发〔2017〕20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
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潍政字〔2017〕21号),经研究,现将2017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全市企业可以2016年全市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733元为基数,也可以本企业201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5%,上线为12%,下线为3%。
二、各类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情况,按照工资指导线要求,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暂不增加工资。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类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格控制工资增长幅度,并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与其他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企业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亦不能增长;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四、各企业要贯彻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在市政府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后30日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指导和督促各类企业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安丘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9日